宪法搭建国家机构体系与组织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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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体系与原则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我国的国家机构在组织和运作体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首先,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活动的总体原则。它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依法组织国家机构的精神。在制定法律和决定重大问题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在整个国家机构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核心的地位,其次,法治原则是国家机构活动的基础和保障。其内容具体包括: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最后,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中央国家机关我国的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宪法修改与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同家基本法律,行使人事任免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被选为主席、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在外交方面,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广泛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监督权、出议案权等。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由全同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摘编自《法制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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