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警示案例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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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警示案例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廉政警示案例范例

案例内容:

2004年,南京市某区一电子公司总经理李某有意改做当地工程招投标项目,但由于其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多次投标都不得收获,前期攻关费用已经花去数十万元,其心有不甘,于是决定走上层路线。通过多番经营,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该区地税局局长的陈某,通过出钱给陈某女儿出国留学,送去钱物等方式获得陈某的欢心,两人称兄道弟。陈某承诺只要李某需要帮助,一定尽力。

2006年,该区地税局需要新建办公楼,区政府相关部门网上公开招标,李某看到政府项目的利润丰厚,希望承接这个项目,但是其公司资质完全不可能中标,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其能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帮其“打招呼”。于是,陈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不顾该地税局其他招标负责人员的反对,排除困难,在李某获得这项工程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前期需要大量资金,陈某还通过原中国东荣租赁公司(此公司属国有)南京办事处主任张某的帮助,为李某从该公司办理免除一切额外利息和费用的借款500万元,用于工程前期运行费用。获得工程后,为表达感谢,同时避免纪检部门的核查,李某送给陈某一套住房的首付款,但该套住房的贷款仍然由李某帮其垫付。于此同时,在陈某的授意下,李某还送给东荣租赁公司南京办事处主任张某现金30万元及高级玉器10件等。工程一期建设完成后,李某共从这个项目中非法获利200万元整。

案例点评:

在政府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环节,往往决定工程中标的并不是公开的投标竞标,政府招标部门相关负责人由于权大位重,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几乎可以左右招标的结果,给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不法目的留下可乘之机,容易成为一些不法商人谋取自身利益的重点“公关”对象。陈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身为地税局局长的身份以及其在本地税局招标项目上的直接影响力,给李某这样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带来不法利益,给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带来潜在的风险,还接受了李某钱物的答谢,构成了事实上的权钱交易。

原中国东荣租赁公司南京办事处主任张某同样身为公职人员,竞然在陈某的授意下,同意帮助李某获得500万的借款,这一借款行为明显不符合相关借贷规章,给国家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以此获得金钱利益。

以上两位公职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应以受贿定性处理,构成受贿罪,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防控措施:

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树立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运用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例,多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2、实行“阳光招投标”,公开招投标的相关程序和过程,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拓宽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限,以及发布渠道,进一步公开办事事项、依据、程序、结果及监督行为规范,确保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信息公开透明。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廉情档案,及时掌握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加强廉情监测、分析、研判和预警。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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