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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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1985]37号

【发布日期】1985-04-08

【生效日期】198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1985年4月8日黑政发〔1985〕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根本大计。为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水、旱、风、沙灾害,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展工农业生产,根据国务院《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和江、河、湖泊等水域。

第三条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贯彻“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方针。防治水土流失,应动员社会力量,各部门密切协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去做。

第四条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查清所辖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地域的分布、数量和侵蚀类型、程度,制定水土保持总体规划。

第五条第五条国营农、林、牧场和劳改农场,乡(镇)、村,应在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水土流失的预防

第六条第六条十五度以上坡地禁止开荒耕种。在禁垦坡度以下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开荒,应有水土保护实施方案,由当地开荒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部门督促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禁止在侵蚀沟坡、沙石裸露、土质瘠薄和风蚀严重地区开荒。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

第八条第八条风沙地区,应保护现有林草植被,禁止毁草原开荒,禁止开沙荒。

第九条第九条在下述区域内禁止擅自采掘沙石土料,禁止伐森林。

(一)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棱河、汤旺河、呼兰河、拉林河、雅鲁河、绰尔河的堤防背水面坡脚以外三十米以内,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坡脚以外二十米以内,以及镜泊湖、兴凯湖、五大连池十年一遇洪水线以外一公里以内;

(三)国界河流堤岸五百米以内;

(四)大、中型水库上游到校核洪水位,两侧到分水岭;

(五)引排水干渠两侧三十米以内;

(六)有滑坡危险、易产生泥石流的地区。

第十条第十条森林采伐计划应有采伐迹地更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实施方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实施。集体或个人的自有林的采

伐,也应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二十五度以上山地森林不准皆伐;二十五度以下十五度以上山地森林应采用渐伐、择伐或每块面积小于七十五亩的小面积皆伐;十五度以下坡地森林皆伐面积应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皆伐迹地必须在当年或次年更新造林。

用完的集材道,应及时造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承包小流域和自留山的承包户,在承包范围内采伐林木、打柴、放牧等,应保护林草植被。林粮间作不准影响水土保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兴建工程、采矿以及采沙、石、土料的场地应及时平整或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废弃的沙、石、土料的矿渣、尾沙应妥善处理,不准倒入江河、水库;对可能酿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在报批的生产计划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治理实施方案,由水土保持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应建立封山育林、育草制度。对适宜封禁的荒山、荒沟及退化的草原、草山、草坡,由当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和生活中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分部门、分级管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应做到定员、定编、定岗、定职、定责,实行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与水保”和环保与水保“三同时”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属各施工队应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纳入责任目标,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第二章环境方针与目标 一、项目的环境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把环境保护的好坏作为工程是否创优的重要标准,严格贯彻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 二、项目的环境目标是:确保国家、地方政府及业主有关环保要求得到有效识别,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环境投诉处理率100%,争创环保先进单位。

第三章环保与水保相关部门职责 一、项目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工作受项目部领导指导,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管理手册》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程序文件》规定,识别并获取适用于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建立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和管理; 3、协助最高管理者制定企业环境方针和目标; 4、了解掌握各施工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动态,定期对环保与水保工作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项目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掌握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状况,参加工程项目的最终检验,对不符合环保与水保要求的工程,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负责环保与水保投诉的处置。负责环保与水保工作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和交流。 二、设备部、材料部分别负责对机械设备、物资的采购和使用管

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所属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以下简称局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各分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六条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 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七条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砟)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路基、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取弃土(砟)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5733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Model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根据本项目经理部管段施工工程特点,结合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制度。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2条中铁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部成立施工环、水保护领导组,名单如下: 组长:王猛 副组长:韩顺学、金耀、金玉昌 成员:姜涛、张桂莲、王志鹏、阮晖、胡科、杜占龙、 张太宇、王淑英 第3条中铁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部设立安全环保

部,设专职环保工程师1名,负责施工环、水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各作业队安全环保工程师具体负责环、水保具体工作。 第4条项目部各部室环保工作职责: 安全环保部:制定施工环、水保管理办法和本管段工程环保规划,并督促落实。参与工程施工环、水保措施的制定并进行审核。组织现场环、水保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部驻地的环境、水源规划、卫生和绿化工作。 工程管理部:负责正式工程中设计环、水保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物资部:负责材料运输过程中的环、水保管理工作。 各作业队:负责本管段各工区施工现场具体环、水保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第5条节约施工临时用地,降低材料和能源消耗,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水源污染,保护森林资源,爱护野生动物。

新旧水土保持法对比

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来源:新华社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规划;受权;十一届;水土保持方案作者:赵超、 余晓洁 2010-12-25 20:49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5日 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共七章六十条,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 和附则。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 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修订后的法律还明确,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 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 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 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修法强化水土保持规划法律地位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 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修改前的水土保持法仅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机关,过于简单和笼统,操作 性不强,导致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够重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对 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指出,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 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法律规定,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还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Shaanxi P 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2、篇章2: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文档 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能有效减少建设项目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下文是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环水保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沈京冀客专Ⅴ标段第三工区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校对: 编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沈京冀客专Ⅴ标段第三工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目录 一总则 (1) 二环保、水保工作领导小组 (1) 三工作职责 (1) 四管理制度 (3) 五施工环境基本保护措施 (6) 六控制程序和相关规定 (8) 七附则 (10)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水保法》,依据设计文件有效控制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沈京冀客专Ⅴ标段第三工区线路范围与重要环保、水保因素有关的活动,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保、水保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沿线自然、生态、工作环保、水保,修建环保、水保型京沈京冀铁路,满足环保、水保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水保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实施细则、条例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环保、水保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管理体系,本环保、水保管理制度适用于京沈京冀客专Ⅴ标段第三工区。 二环保、水保工作领导小组 环保、水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晓勇 副组长:李余发高雄于善霖黄东亮 组员:马世鑫宋文学路建白侠张合民 王金雷施长生康建国司京邹如旭 三工作职责 第四条识别、获取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和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指挥部颁布的环保、水保管理制度,制定工区环保、水保管理制度,开展环保、水保教育,普及环保、水保科学知识,监督检查各部门、各架子队的执行情况,实现持续改进,保证环保、水保目标、指标的实现。

水土保持法考题+答案【2020年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A.1991 B.1995 C.2010 D.2011 答案:D.2011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2条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A.防治干旱B.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C.防治洪水 D.预防和治理水污染 答案:B.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A.领陆 B.领水 答案:D.境内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A.自然因素B.洪水 C.人为活动 D.风沙 答案:A.C.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条

5.水土保持工作实行()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惩罚 B.管理 C.预防 D.技术 答案:C.预防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 6.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保护 B.管理 答案:A.保护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 7.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A.全面规划 B.综合治理 C.因地制宜 D.突出重点 答案:A.B.C.D.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A.城乡规划 B.水利事业发展规划 C.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答案: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关键词:规划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条 9.国家在(),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A.水土流失重点县 B.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C.干旱地区 D.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保管理规定

水保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一)基本规定 1.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施工现场应建立水保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3.对施工现场水、土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防治水污染管理制度 1.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人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2.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惨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 3.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泊,防止污染。 4.做好防止水污染措施 (1)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2)废弃的混凝土,土方等建筑垃圾倾倒在相关部门指定地点。 (3)下雨前做好围栏附近的泥土的清理工作和未运走土方的覆盖工作,避免泥浆污染江面。 (4)在围栏内侧沿围栏设排水沟,避免泥浆水污染路面。 5)外运淤泥及泥浆的车辆出工地时必须经汽车槽清洗后方能运出。(三)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1.废弃物分类放置 工程产生的废弃物要设置废弃物临时置放点,并在临时存放场地配备有标识的废弃物容器并分类放置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要单独封闭放在一个地方,防止再次污染,对于废电池还要与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分开单独放在密闭的容器内。 2.废弃物的运输 场内废弃物的临时存放点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到场内废弃物指定堆放点并分类放置;废弃物外运必须由有准运证、合法的单位进行,在运输出场前必须覆盖,严防遗撒;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利用密闭容器装存。 3.废弃物的处理 (1)分包方的施工、生活垃圾由分包方自行处理,项目部检查其执行情况。 (2)有毒有害废弃物委托外单位处理,要求接纳处置单位出示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 (3)与废弃物单位签订《废弃物清运协议书》。 (4)项目部对废弃物的处置要进行检查,确保废弃物按协议要求得到处理。

水保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一)基本规定 1.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施工现场应建立水保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3.对施工现场水、土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防治水污染管理制度 1.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人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2.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惨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 3.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泊,防止污染。 4.做好防止水污染措施 (1)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2)废弃的混凝土,土方等建筑垃圾倾倒在相关部门指定地点。 (3)下雨前做好围栏附近的泥土的清理工作和未运走土方

的覆盖工作,避免泥浆污染江面。 (4)在围栏内侧沿围栏设排水沟,避免泥浆水污染路面。5)外运淤泥及泥浆的车辆出工地时必须经汽车槽清洗后方能运出。 (三)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1.废弃物分类放置 工程产生的废弃物要设置废弃物临时置放点,并在临时存放场地配备有标识的废弃物容器并分类放置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要单独封闭放在一个地方,防止再次污染,对于废电池还要与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分开单独放在密闭的容器内。 2.废弃物的运输 场内废弃物的临时存放点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到场内废弃物指定堆放点并分类放置;废弃物外运必须由有准运证、合法的单位进行,在运输出场前必须覆盖,严防遗撒;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利用密闭容器装存。 3.废弃物的处理 (1)分包方的施工、生活垃圾由分包方自行处理,项目部检查其执行情况。 (2)有毒有害废弃物委托外单位处理,要求接纳处置单位出示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水土保持任期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 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新)环水保管理制度

贵州省六盘水至镇宁高速公路六枝至镇宁段(第三合同段) 环水保管理制度 编制:谭荆 审核:张晓新 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 六镇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环水保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 严格按国家、交通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做好环保、水保的标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和通过国家验收。 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工程绿化完善美观,节能、节材和水保措施落实到位,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确保六镇高速公路工程实现“三个一流”目标,做好施工期间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依照国家、交通部及贵州省、六枝特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结合六镇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贵州省、六枝特区环境保护法规,严格执行IS014000《环境保护体系》,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促进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固体

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交通部及地方行政部门管理规定。 四、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范围 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工区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全过程进行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适时采取相应对策,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配合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组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活动;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项目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音(振动)、固体废弃物(碴)的排放控制,建立目标,实现达标排放。 七、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要节约土地,尽量少占耕地。工程完工的同时,严格按照环保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工点、取弃土场及其他施工区域范围做好环保及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八、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保护 第九条各施工队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程特点,排查本施工队内环境保护对象、目标,制定针对性的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必须把环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中铁二十局集团 瑶湖经济港拆迁安置项目经理部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依据设计文件对作业范围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活动的要求,防止土建工程场地水土流失,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护的重点: 1、基坑水土流失; 2、施工弃土、泥浆排放; 3、稻田、鱼塘、灌溉渠的污染保护。 第二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组织体系第五条、成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小组 成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小组,组员如下:

组长:王宏伟、黄成国 常务副组长:郭万锐 副组长:王洪选陶广路任继鹏 组员:唐卫工候广磊周文辉杨超栗耀东张伟伍杨波秦永会 成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管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环保、水保职责 第六条、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环保规定中的强制性条款;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制定环保目标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项目施工环境及水土保持工作负总责。 3、负责施工期间环保、水保措施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4、讨论、研究和解决重要环保事宜。 第七条、常务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环保规定中的强制性条款;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制定环保目标和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预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训、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保障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水土保持管理体系与措施

水土保持管理体系与措施 1.1.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及目标 1.1.1.水土保持的重要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1.1. 2.水土保持目标 通过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 1.2.水土保持保证体系与管理 1.2.1. 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图建立由项目经理、各职能部门(工程部、安环部、物资部等)参与管理的水土保护保证体系。其中工程部负责制定项目环保措施和分项工程的水土方案,解决

施工中出现的水土环境的技术问题,合理安排生产组织各项水土技术措施的实施,减少对环境干扰;工程部、安环部督促施工全过程的环保工作和不符合纠正,监督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其它各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环保和文明施工培训和考核,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文明和技术素质,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物品严格管理和领用制度,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节约和回收等。 1.3.水土保持的标准 我项目部对本合同工程环保标准:我项目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施工合同条约执行。在施工期间,做好施工区的水土保护工作,不因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域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创环保先进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一系列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制度相关措施确保该体系持续有效运行,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的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在施工期间将接受并配合有关单位对我施工范围内的环保、水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1.4.水土保护的目标 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噪声、粉尘、震动、废水、废弃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全面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水土造成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可采用处理后循环利用。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充分保障员工的劳动卫生条件。 1.5.水土保持措施 1.5.1.水土保护一般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域的水土保护工作,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照成施工区域附近地区的水土污染、大面积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污水。积极配合当地水土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水土监督监测。 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水土污染的措施,妥善解决由于施工或生活活动而产生的与周围居民或单位的环境纠纷,承担应负的责任。定期对本单位的水土事项及环境参数进行检测,报告本月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监测结果,认真做好施工区和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水土污染和破坏。

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措施

第16章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措施概述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水保工程 本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集中弃土弃渣场区、河渠交叉建筑物施工区、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区,以及为植草、植树所进行的平整土地和排水沟开挖等。主要工程量为:临时排水沟开挖17354m3,土方填筑527m3,装土编织袋1548m3,红三叶(铺草皮)10520㎡,月季10289株,小叶女贞34725株。 16.2.1 主要施工方法 16.2.1.1 平整场地及排水沟开挖 本工程场地平整采取打桩、测量放线和挂线施工的方式进行。推土机集料,人工配手推车将土料二次转运至渣场各处。排水沟采用0.6m3轮式反铲开挖,开挖渣料就近摊平、压实。 16.2.1.2 种草、植树

16.2.1.3 草种、树苗选择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工程草种采用红三叶,树苗采用小叶女贞。 16.2.1.4 草种、树苗要求 ⑴禁止使用带有森林病虫害检疫对象的种子。 ⑵籽粒饱满。 ⑶种子发芽率高、千粒重大、纯度高、出苗整齐。 ⑷树苗无病虫、树根土球直径30cm或以上。 16.2.1.5 草种播撒 草种采用人工撒播的播种方法。播种时将草种均匀撒开;播种后应立即覆土镇压,使种子与土壤充分接触,覆土厚度为2~4mm;播种后及时浇水灌溉。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安排,植草选择在初夏或初秋季节进行。播种量根据草种千粒重的大小,控制在5~8g/m2之间。 16.2.1.6 树苗栽种 速生杨树在栽植时采用分株法栽植,栽植成功后定期浇水。 16.2.1.7 编织袋装土 编织袋用普通编织袋,编织袋尺寸40×70cm,材料规格75g/m2,装土采用人工装土,然后根据运距的的长短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土地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对重点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告,并设立标志。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破坏,水旱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当避免或者减少生产建设活动;其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工作制度

水土保持工作制度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 一、对开办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年检制度。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日常检查,即对开办建设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包括结合工程进展,汛前等)。督促开办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水保方案实施,检查当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年检,即在年底对开办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当面告知开办建设单位和个人,检查情况要进行通报。 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方案编报、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方案实施、防治效果、日常管理等方面。 ㈠方案编报:方案编制、审批送达、后续设计、变更报批。 ㈡组织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招标管理、资金管理、宣传教育。  ㈢制度建设:报告制度、审批制度、责任制度、监理制度。 ㈣方案实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水保措施、监理、监测。 ㈤防治效果:六项防治目标达到情况。 ㈥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总结统计、资料管理、情况通报。 三、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要在一周内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报告应及时、准确、规范。 四、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做到及时、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其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五份; ㈡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水土保持方案书(表);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得管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与包头市水务局批复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得范围主要就是包头市水务局批复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确定得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三)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得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得原则。 二、分工与职责 (四)领导小组得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有关水保方面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积极联系本地区水保部门,明确工程项目得水保要求,制定与落实工程项目得水保措施。 3、加强各施工单位水保检查与监控工作,加强水土保持得监理、监测得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水保工作得评定。 4、督促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坚持清结生产,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得降低各种材料得消耗,将工程项目对当地环境得影响减少到最低。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得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各施工参建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下发得有关水保方面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交底书。

2、积极配合当地水保部门,明确相关要求制定与落实各项目水保措施。 3、加强日常检查与监控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得检查及管理,记录存档。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得其她工作。 (六)咨询单位得工作职责 1、咨询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与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与技术要求得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得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 (七)条设计单位得工作职责: 1、设计单位主要对水土保持得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明确水土保持措施与费用,特别就是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得水土保持措施与费用。 2、设计配合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及时完善处理。 (八)施工单位得工作职责 1、主要负责具体水土保持方案与措施得制定与实施落实。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期间详细得水土保持措施,报监理批准。 2、在施工图纸现场核对及参加设计交底时,了解施工现场得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得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水土保持得工程措施及要求。 3、编制施工期水土流失监測计划,配合地方水土保持部门定期进行施工期得水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保障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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