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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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有过错
•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 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 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 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 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 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的必然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 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引起的,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要确定法律责任,必 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 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 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 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 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存在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 行为的总称。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 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 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 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 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 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 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 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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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根据法律责任的一般特点,把法律责任的一 般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主体合格
•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 等同于违法主体。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 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 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 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有损害事实
•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 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 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 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 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 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 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