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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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第四条工业动火分三级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5.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⒈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
⒉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
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
⒊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⒋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压缩机等盛装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
⒌凡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⒍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
⒎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
⒏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污水罐区等输送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
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
⒑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的现场动火。
(三)三级动火
⒈除一、二级动火之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工业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⒉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三章工业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并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
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
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第六监督站备案。
(三)三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结束后,由生产单位将《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四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