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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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发布时间: 2010-07-15 14:06:00
-----------------------------------------------------------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近年来,随着开发区旧村改造、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商品房
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在迅速发展,建筑安装业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今年以来,按照市、区局对建设
项目税收管理要求,对开发区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了动态监控管理,对
建筑行业概况做了详细了解,开发区现有三级以上资质建安公司11家,截止今年5月份,这11户建筑公司入库税款1072.96万元,同
比增收292万元,增幅37%,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通过检查,发
现建筑行业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管理漏洞,
经过调研发现此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形成了隐藏在税收增长背后的
征管盲区。下面从建筑行业经营模式、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政策依据、管理建议及取得成效五个方面做详细介绍。
一、建筑行业经营模式。
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三
种经营方式:
(一)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参加招投标,一项工程设一项目经理部,用工、物资采购、财务收支由公司统一核算。项目经理仅仅是建
安公
司一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发放工资。(这种经营方式当前较为少见)
(二)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参加招投标,建安公司与其下属的项
目经理签订内部协议,工程具体施工由其下属的项目经理部负责。用
工权
、物资采购权、财务收支由项目经理负责,且工程本身的财务收支不在公司帐上反映。建安公司定期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挂往来帐,扣下
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后,余额由项目经理打条领取。
(三)、由个人牵头组织施工队伍,自己无施工资质,因自己没有施工资质,挂靠在其它有资质建安公司下面,然后以该公司名义对外
经营施工。目前这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方式。该施工队以该公司名义参加招投标,中标后即成为该公司的一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按
工程金额的一定比例上交公司管理费,具体工程实施由该项目经理负责,且工程本身收入、成本、费用等由项目经理控制,也不在公司帐上核
算。
以上三种经营模式,除第一种工程项目由建筑公司自己施工,自负盈亏,其它两种情况均是建筑公司只承担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等法律
责任,而公司在给项目部拨款时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其余部分支付给项目部,建筑备料、工人工资、设备等都由项目部自行负责,工程亏赢与
建筑公司无关。建筑公司根据承揽工程方不同,管理费收取标准也不同:一般由挂靠单位(项目部)自己承揽的工程,按照总工程额的2%左右
收取管理费,由建筑公司承揽工程分包给挂靠单位(项目部)的,管理费按5%左右收取,另外根据建筑公司资质不同收取管理费上下约
有1%的
浮动。
二、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现状。
现阶段,税务机关对建筑行业基本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工程报验制。凡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区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必须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应在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每月进行纳税申报。另一种是对建筑工程付款实行发票控管。各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取得施工企业提供的本区建筑业发票,或本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方可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以上两种管理方式,我们对建筑安装环节的有效税收控管,实现了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但却遮掩了企业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不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管理漏洞。据检查开发区现有的11家三级以上资质建安公司,均由挂靠项目部组成,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属于上述第二、三中经营模式,2010年1-5月11家建筑企业,共收取管理费743万元,应缴各税费52.16万元,实际均未申报缴纳,形成了企业收取“管理费”环节应纳税款的管理盲区。
三、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
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企业与承包、承租者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才视同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收营业税。否则,一律按服务业
征收
营业税,三个条件是:A、承包者或承租者以发包方、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且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B、承包者或承租者的经
营收支全部纳入发包方、出租方的财务核算的;C、承包者或承租者和发包方、出租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发包方、出租方的账面利润为分配基础的
。前述第二、第三种情况均不能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显然要对11家建安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没有疑问。
举例:某施工队无施工资质,借用有二级施工资质的甲建筑公司进行招投标,承揽一工程项目,工程金额1000万元,甲公司与建设方签
订工程施工合同,与建筑施工队(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甲公司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不参与工程核算,拨款时甲公司按照工程总
金额10%扣税金和管理费,剩余900万全部支付给项目部,工料费全部由项目部负担。
工程结算后甲公司缴纳税款:
营业税:1000*3%=30万,城建税及附加30*11%=3.3万,附征企业所得税:1000*1%=10万元,合计共30+3.3+10=43.3万元,
甲公司对收取管理费环节漏缴税款:
管理费收入1000*10%-43.3=56.7万元,应纳营业税:56.7*0.05=2.83万元,城建税及附加:2.83*11%=0.31万元,合计共漏缴3.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