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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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问题研究【摘要】本文拟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存在依据作为出发点,就如何使公司社会责任落到实处进行探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思考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的构建?本文选取有关公司社会责任
的近200篇的最具有代表性的30篇文章进行分类比较。从公司社会责任三个层面,即守法层面上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和道德理想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道德规则法律化、制定自治规则和认证标准,以及借助政策、舆论和非政府组织运动的引导与监督等路径实现进行综述。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董事义务政府监管道德理想进入21 世纪,公司仅靠提高技术?增强资本已不足以适应当前的生存环境,良好的公司形象已成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考察美国公司之后提出的?也有学者认为,从文献资料上看,“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应该是美国学者maurice clark最早在1916年提出的?随着公司对社会的支配力量急剧扩大,使得公司能够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特别是随着经济力量的增长而产生的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关注,进而成为一个涉及经济学?法学?论理学?管理学?社会学?哲学等众多学科领域的命题?然而,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的作用得到了普遍肯定,但是公司社会责任却始终
没有一个明确和可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甚至有学者戏言:“迄今为止在广泛讨论中唯一有共识的就是对如何定义csr (公司社会责任)无法达成任何一致。”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并将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不可否认,没有股东的出资,就不会有公司的存在。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位
法学视野下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理念一直深深影响着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但是,公司法人和人一样,既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成员。而传统理念只反映了私法上人的一面,却没有完全反应社会人的一面,因而,它不可避免地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受到来自实践的挑战。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边界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无限范围的,因此,应当对公司在何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作出一定的限定,即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边界所在,避免以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名侵害公司的权益及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从上文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描述与定义中可以看出,公司主要是向员工、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群体,通称为利益相关者。
二、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法律部门协调健全法律体系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分别在修订之后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上两部法律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为我国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除上述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规定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各种规章、行业指导意见等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规范。
(二)完善我国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虽然公司社会责任既有对公司遵守法律准则的要求,也有对其履行道德义务、实现道德理想的期待,但是应该看到,法律准则和道德标准具有完全不同的约束力,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威慑,后者则以自愿为原则。因此,如果希望公司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做良好的社会公民,需要将对公司的要求在立法上予以体现,使其成为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将其精神落到实处,则需同我国现行的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定相结合
三、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哪一种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指向都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管理者,具体而言:
(一)完善立法及道德规则法律化
虽然公司社会责任既有对公司遵守法律准则的要求,也有对其履行道德义务、实现道德理想的期待,但是应该看到,法律准则和道德标准具有完全不同的约束力,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威慑,后者则以自愿为原则。因此,如果希望公司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做良好的社会公民,需要将对公司的要求在立法上予以体现,
使其成为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因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管理者作为有人格的客观存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二)制定自治规则及认证标准
尽管法律规则确定的行为标准可以依托国家强制力推行而具有强制性,但是法律既不能囊括所有的社会现象,也不能设置过高的行为标准,因此道德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要求便成为社会责任的主导性要求。
(三)政策、舆论及非政府组织运动的引导与监督
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公司的行为进行引导,促使其朝着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比如对生产环保型产品的公司减免税收、对关心弱势群体的公司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等。相比于国家政策的正向引导,舆论宣传及非政府组织运动则通过对公司施加压力,促使其改变自己非正当的行为政策。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并非有生命的社会主体,其存在与运作离不开管理者的决策。所以,如果公司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的固然是公司本身,但其管理者也不能当然脱离干系。只是,这种不利的后果并非由于管理者不承担公司社会责任,而是基于其使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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