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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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二章生产计划管理................................
第三章统计工作管理................................
第四章企业资产管理................................
第五章企业设备维修管理............................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一条为了搞好综合平衡,实现全面计划管理,不断提高洗煤厂的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洗煤厂成立安全生产部,负责洗煤厂的生产运行的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安全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预案。

第三条在副厂长安排下,定时召开生产例会,分析市场行情和生产形势,通报生产进度,总结和交流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完成工作目标的措施。

第四条制定目标责任制方案及考核细则、奖金分配方案,依据考核细则对有经济指标的单位,进行定期考核综合评比,兑现奖罚
第五条认真贯彻统计法规,按照统计要求,数字准确、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洗煤厂外报表主要有生产月报、季报、年报及安全生产季报、年报和生产情况季度分析,分析按统计局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填报,洗煤厂内报表主要有生产月报表。

第七条协调各生产岗位,协助基层单位考察、联系业务加强对基础台帐规范书写的管理。

第八条负责设备管理、登记和调度,做好设备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九条加强市场信息调研,提出开发新产品、新项目和产品结构调整意见。

第二章生产计划管理
第一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及劳教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洗煤厂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发展长远规划,并通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条根据市场需求和上年度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年度生产计划,使洗煤厂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心”的统一计划下协调发展。

第三条长期计划(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厂安全生产部提出后,提交厂长办公会议通过。

并执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长远规划是洗煤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它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内容包括:(一)产品发展方向;
(二)生产发展规模;
(三)经济发展速度;
(四)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方向;
(五)经济效益;
(六)职工生活福制及福利设施的改造及发展。

第五条编制长远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劳教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市场的需要;
(四)生产技术条件。

第六条长远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副厂长主持,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汇总,综合平衡,上报“中心”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度生产计划是年度生产经营活动计划的行
动纲领,又是安排季度、月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洗煤厂各个生产环节和各方面的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八条年度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增加值(现价)、企业总产值(现价)、工业总产值(现价)、三产及劳务产值(现价)
第九条年度生产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长远规划;
(二)前期预计完成情况及历史统计资料;
(三)经审定的下年度经济指标数额。

第十条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编制计
划所需资料上报“中心”安全生产部。

第十一条生产计划指标应按平均先进水平确定,既积极先进,又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必须在每年年初工作会议之前正
式下达。

第十三条为维护生产计划的严肃性,生产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四条如确受客观原因影响,经努力仍不能完成本期生产计划时,可在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调整计划指标。

调整计划指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生产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交厂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二)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季度申请;
(三)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之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十五条有关负责人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
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年度生产计划属指导性计划,计划的考核与职工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计划数以洗煤厂下达计划为准。

第三章统计工作管理
第一条洗煤厂安全生产部门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人财物和产供销)和劳教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条要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即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计算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三条洗煤厂必须依照本制度和“中心”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不得估报。

第四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规划和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各生产岗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

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的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状况进行鱿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统计人员培训,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考核和表彰;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六)及时向厂领导反映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供准确的统计资料。

第五条副厂长对洗煤厂的统计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统计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与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三)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和经费,为统计工作创造条件。

(四)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并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统计负责人执行综合统计的职能,其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洗煤厂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与各职能部门共同完成统计调查的任务。

制定、实施洗煤厂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贯彻检查和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洗煤厂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

(五)会同“中心”人力资源机构,组织指导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进行统计人员的考核和表彰。

第七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中心”搞好每年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和表号。

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是非法报表,厂专职部门有权拒绝填报,综合统计人员有权废止。

第九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调
查范围、计算方法、调查表式,未经制定统计调查方案的部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条洗煤厂的统计资料,由厂长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部门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盖章。

厂长对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如果上报期限已到,可先行上报并
加以说明。

核实后确有错误,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订正。

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应报综合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如需使用统计资料时,以统计部门的资料为准。

第十二条洗煤厂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四章企业资产管理
第一条企业资产是指所属厂区生产房屋、机器及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由安全生产、财务部门根据生产的需要,统一进行调配使用。

第二条洗煤厂安全生产和财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
资产保管和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资产明细台帐,积极做好资产清点盘查,定期与“中心”财务部总账进行核对(所用资产折旧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准擅自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条加强洗煤厂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企业资产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部门要建立企业资产总账和各单位资产明细账。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资产进行清点盘查和
核对。

企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资产残值按有关规定入账), 确保企业资产不受损失、流失,并能达到增值。

第四条洗煤厂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是本厂企业资产
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用资产的日常管理,掌握了解资产的状况,做到资产完好率达到95 %以上。

确需对资产进行清理、拆除、报废、报停或转移等,必须由使用资产部门提出申请,报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查后再转报厂长批准报“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企业设备维修管理
第一条列入洗煤厂内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均由厂安
全生产部门统一编号,录入台帐、建档、立卡,说明书、图纸及设备处置等资料要详细备案。

各生产岗位同时建立使用设备管理明细台帐,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第二条操作人员使用设备前要认真学习设备使用、保养知识,实行定人定机。

加强设备保养,做到整齐、润滑和安全。

若设备发生故障或电源中断,要立即切断电源开关,确保安全。

第三条交接班时,交班者必须把本班设备运转情况,运转中发生、发现的问题向接班者交待清楚,严重问题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带班人员或厂领导,如交接不清,发生事故由当班人负责。

第四条设备调配工作,须经副厂长批准,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调配。

闲置设备的处置,由生产岗位负责人向安全生产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封存手续,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生产岗位责任人要负责封存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无损。

第五条新设备购入后,由安全生产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安装和调试。

设备的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中心”有关规定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六条洗煤厂环保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副厂长负责管理:
(一)对生产中的循环水与过滤池指派专人看护,保持水循环的平衡不外排,生产中遇有渗漏现象立即停产。

检修维护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喷淋设备的由专人看护维修,遇有损坏立即维修更换,确保运行正常,生产中无灰尘排放。

(三)对挡风墙(网)应定期检查,遇有破损及时修补、更换
(四)对泥池的管理应安排专人测量泥煤的深度,随时与脱水压滤机房联系,及时进行板块压滤,保证循环水池的水符合使用标准。

(五)生产副产品煤矸石、中煤专有场地存放,及时清理运输,保证厂区的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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