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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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法
5.8 事 件 中 国 驻 南 使 馆 被 炸 现 场 图
国际法学
许杏虎
朱颖国际法学Fra bibliotek邵云环
国际法学
国家责任的概述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责任的形式 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 国际组织行为的责任 国际犯罪与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法学
〔本章重点〕
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3.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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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抗措施的特点,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所 以在国际法上对如何使用对抗措施规定了一定的限 制条件。
对抗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也就是说,一国使 用对抗措施的对象必须是对自己从事国际不当行为 的国家,该国不得对其他第三方使用对抗措施,尽 管第三方可能同不当行为当事国有某种关系。
对抗措施必须适度。也就是说,对抗措施的后 果要与该国所受到的侵害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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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一、终止不法行为
一个从事了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如果该不当 行为具有持续性,那么该国首先有义务终止不当行 为,不论最终的责任形式如何。
终止不当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在国际 法上是很有意义的。例如,袭击、攻占外国的使领 馆,把外交官扣为人质,这些严重违反外交关系法 的国际不当行为通常具有持续性,不管以后有关责 任国最终承担什么责任,首先应该退出被攻占的使 领馆馆舍,释放被扣押的外交官,也就是应该立即 终止不当行为,这是更加紧迫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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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求偿通常是指受害者的所属国代表受害者通过 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向有关责任国寻求救济。
但是,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没有任何普遍适用的强制 管辖程序,国际求偿往往通过外交谈判解决。在国 际法上,求偿国首先要证明其权利受到了侵害。
此外,国际求偿还要受到“用尽当地司法救济”原 则的限制,即受害者在遭受侵害之后,首先应该在 该侵害国通过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只有当用尽 当地司法救济手段之后(例如法院终审判决之后), 受害者的国籍国才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 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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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的不当性可以 排除。但是如果这样极端危难的情况是由 于该国引起或造成的,或者上述行为可能 引起同样或更大的灾难,那么该行为的不 当性不能排除。危难针对的是个人的行为, 在国内法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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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state of necessity)是指一个国 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 益的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 急状况而采取的行为。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紧急状况是有争议的。援引紧急 状态要满足两个条件。
关于赔款的额度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 员会提出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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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于不当侵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害, 要进行完全的赔偿;
对于那些由于不当侵害所引起的损害, 可以包括利息,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 包括利润,也应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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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歉
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对 其所遭受的非物质的损害给予精神上的补偿, 这就是道歉。它作为国际法上的一种法律责 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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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自然灾害,如地 震、火山爆发、风暴或洪水等情况发生时, 该国被迫采取的措施使在该国境内的外国 人的生命或财产受到损害,该国上述侵害 行为的不当性由于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得 到排除,不必承担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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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难和紧急状态 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
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 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除此之外没有别 的办法,被迫作出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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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一个国家从事了国际不当行为,但是其 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该国无力控制和 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这些外界情况迫使该 国在明知其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的情况下违 反该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的不当 性可以排除。但是,如果造成上述情况的发 生是该国主动引起或造成的,该行为的不当 性不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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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侵害国对其 所遭受的侵害进行赔偿。
在国际法上,赔偿(Reparation)是一 个集合概念,包括恢复原状(Restitution)、 赔款(Compensation)、道歉(Apology) 和保证不再重犯(Guarantees of nonrepetition)等方式,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也 可以联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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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责任形式
在国际法的实践当中,除了上述责任形式之外, 还有限制主权和国际求偿两种形式。 1、限制主权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有关责任国行 使主权的责任形式。
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有关责任国公然严重违 反一般国际法强行法规则,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 严重破坏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从而破坏国 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历史上二战结束后,苏美英 法四国对德国的占领和管制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违背了根据 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不管这种义务来源是 什么,也不管这种义务属于习惯法、条约法 或其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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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与国家责 任的关系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国家从事了不 当行为,但是只有在该国有故意或过失的 情况下才应该承担责任。这是“过失责任 说”,它在传统国际法上占主导地位。
国家不当行为违背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即该行 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又称为客观要件(Objective El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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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责任的要件
1、根据国际法,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条件之 一是国家的不当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Act of the State),即该行为在国际法 上应该归咎于当事国本国。这里存在以下几 个方面的问题。 (1)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国家行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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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30题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 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 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 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 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 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 一项是正确的?( )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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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16题
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 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 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 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 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 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 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 )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 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 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 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 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 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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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国家的主观动机 如何,只要国家违反了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 该国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这就是“结果责任说”或“客观责任 说”,这种观点在现代国际法上占主导地位。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 就采纳了这种观点。在国际法实践中,由于 国家行为的特殊性,清楚地认定国家不当行 为的主观动机是比较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所以,采取客观责任说是比较合理的。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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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77题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 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 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 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 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 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 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 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 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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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原状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 家恢复遭受不当侵害之前的状况。这方面的限定条 件是: 恢复原状在物质上是可能的; 恢复原状将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的规则; 恢复原状要符合公平或成比例的原则; 恢复原状不得严重损害有关责任国的政治独立和经 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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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款
在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受害国有 权根据国际法要求有关责任国对其遭受的损 害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这种方式通 常被称为赔款。
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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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责任制度的特征
1、国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责任具有一般性。 3、衡量国际不当法为的标准是国际法,而不 是国内法。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的非法性 不会因为该行为在国内法上的合法性得以排除。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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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一)在近代国际法中,国际责任的内容和规则, 是完全由西方列强强加给弱小国家,以达到侵略 和奴役目的的。
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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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概说
国家要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国家责 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引起国家 责任,需要从两个方面去考查和甄别:
国家的不当行为能够在国际法上归因于国家,即 该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又称为主观要素 (Subjective Element);
国家行为还包括当事国参与或介入 他国的不当行为。一国参与或介入他国 的不当行为,在国际法上区别了以下三 种不同情况。
一国援助或协助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 一国受他国胁迫而从事的国际不当行为; 一国在他国支配或控制下从事的国际不当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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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国际法,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 另一个条件是国家不当行为违背了该国承担 的国际义务,即该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又 称为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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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抗措施
对抗措施是指一个国家针对他国所从事的国际 不当行为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该国对该他国原来承担 的国际义务的对应的行为。
也就是说,虽然该国的行为不符合或违反了它 对他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但是由于该他国的不当行 为在先,该国的行为是为了对抗已经出现的不当行 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行为的不当性可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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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责任的概述
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是指国家由 于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而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 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 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纠正国家的不法行为; (2)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维护; (3)确立国家正确的行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常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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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
如果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不当行为当 事国实行某项与该当事国对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 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的不当性可以排 除,但是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不 过,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因一般国际法强行法而产生 的义务,即如果该当事国的行为违反了整个国际社 会接受和承认的不容背离的规则,其行为的不当性 不能由于得到受害国的同意而被排除。
(二)在现代国际法中,国际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 有了新的发展。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也扩大了。 4.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也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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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法律责任的演变
1、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2、1979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 3、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 3、1998年《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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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机关的行为(包含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事实上代表国家的人的行为。 D、由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机构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
的行为。 E、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F、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
为。 G、非代表国家的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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