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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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阴环罚字〔2017〕7号华阴市广盛商混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雷武学
地址:华阴市罗敷镇五里村口
我局于2017年3月15日对你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搅拌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搅拌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阴环罚(听)告字〔2017〕7号)告知你搅拌站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 你搅拌站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关于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自由裁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搅拌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渭南临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账号:26505101040004018 你搅拌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华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