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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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暂行办法

2013-04-18 12:29

政协眉山市委员会

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暂行办法

(眉协〔2012〕10号)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促进提案办理质量提高,更好地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眉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全市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

第三条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政协眉山市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第四条遴选范围

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委员小组、联组,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并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重点提案总数原则上为当年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

第五条遴选标准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对内容重要,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

(一)围绕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紧扣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案质量较高。(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和承办单位的工作难点问题。

第六条督办层次分类

(一)商请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示督办的重点提案。

(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

(三)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确定并督办的与本专委会业务相关的提案。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程序:

1.推荐

(1)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拟选重点督办提案数占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

(2)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及时将相关提案送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年度工作,推荐1至2件提案作为拟选重点督办提案。

(3)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从本党派提案中推荐1至2件提案作为拟选重点督办提案。

2.初选

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重点督办提案并组织召开有提案委员会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政协重点督办提案选题协商会,对各方面推荐的拟选重点督办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督办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

3.审定

提案委员会将重点督办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最后将审定方案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通知相关承办单位、提案者和有关专委会,并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从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的重点提案中选择,分别呈送各督办领导审定。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领导分工并征求专委会的意见,提出督办建议方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专委会在综合分析与本专委会业务相关

的提案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从中精选确定1至2件进行督办,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备案。

(二)全体会议结束后,平时提案中有符合重点提案标准的,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

(三)提案委员会对所有重点提案逐一登记、设立专册、专人管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提案者。重点提案应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1个月内确定,由市政协办公室发文通知承办单位。

第八条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制定督办方案并报请相关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由组织实施督办的专门委员会制定督办方案并报请相关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提案委协调配合;市政协专委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写出督办情况总结报告,送分管领导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可根据提案内容和办理工作实际,采取召开督办协商座谈会、专题调研、带案视察、实施考察、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督办组织实施单位和承办单位督办前要共同制定好督办方案、加强沟通协商,督办中组织好调研视察、完善落实措施,办理后要抓好跟踪督办、促进办理落实,督办全过程要注意加强宣传报道,使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强化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定期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况组织跟踪督办。

(五)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关于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并跟踪落实情况。(六)提案委员会、督办组织实施单位要做好督办活动的协调服务和组织联络工作,力促督办工作取得实效。

第九条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的考核评价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各承办单位督办重点提案的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先进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二)市政协办公室将各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重点提案均列为评选优秀提案的备选目录,在表彰优秀提案时择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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