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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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预防措施
为切实保障放射工作者及广大受检查者身体安全,特制定放射事故预防措施。
1.认真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及专业技术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2.设立医院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医务科组织落实放射防护人员及措施。
3.督促相关科制定并落实放射性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及时整改。
5.对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6.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经常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7.放射诊疗工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并作好对患者和受检者的放射防护工作。
8.购置、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9.按规定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由保健科建立健康档案。
慈溪市观海卫镇医院 2011年9月 30 日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放射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后果,根据《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人为失误或放射诊疗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员受到超过
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接
报后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
参与应急处置。
二、放射事件应急响应处置:
1、当射线装置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封锁事
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查室,通知设备生产厂家,并立即报告
新昌县环境保护局、新昌县卫生监督所,配合上述部门进行应急调查
处理。
2、立即转移受照射人员,预防医学门诊部和中心卫生技术科配合
行政部门查明原因,对设备故障进行检修。
3.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
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4.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后,医院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环保
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放射事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出。如造成环
境放射性污染时,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三、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除:
当发生辐射事件的射线装置修复后,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状态检测各格并报环保部门批准方可解除应急预案。对
事件有关资料及时收集,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并采取妥善的预防类似
事件的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
卫生行政部门(电话):63829199 环保部门:12369 公安部门:110
慈溪市观海卫镇医院
2011年9月30日
放射工作自行检查制度
1、学习放射防护知识与法律、法规,增强放射工作人员防护意识
和法制观念,减少一切不必要照射,确保自身健康与安全。
2、射线装置必须配备运行日志,每日关机后记录运行情况。
3、每周进行一次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
4、每周检查射线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连锁装置、工作状态
指示灯、防护门关闭情况,防止意外发生。
5、坚持佩带个人剂量元件,进行个人剂量检测。
6、每年度进行一次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安全。
7、医院应制定规范表格,并记录在案。
慈溪市观海卫镇医院 2011 年 9月30日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特制定此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上岗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3、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合格者方可上岗,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法规培训和健康体检到指定机构进行统一培训与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6、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7、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性质,每年可享受2-4周的保健休假。
慈溪市观海卫镇医院
2011年9 月 30日
放射防护告知制度
为防止放射诊疗过程中对受检者及公众人员造成有害的影响,现对射线的潜在危害告知如下: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
2、非特殊需要,受孕8—15周的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其他孕期的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慎检;
3、要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检查方法时,才用放射线检查;
4、检查时,每次只容许1人进入机房,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尽量要求医生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有权拒绝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慈溪市观海卫镇医院
2011 年 9月 30日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职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标准,将我院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职责规定如下:
(1)根据防护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应用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2)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3)制定放射诊断与放射治疗的质量保证程序,并协助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与检查,将必要情况通知操作人员,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
(5)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监测结果,提出放射安全评价和改进意见。
(6)放射防护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利由于放射安全原因,停止放射性核素的使用和射线装置的运行。
(7)参与放射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9)接受放射防护监督、监测部门的指导检查,提供相关材料,反映情况,配合进行防护监督监测。
慈溪市观海卫镇医院 20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