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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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9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3年7月9日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保障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化、高度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保税区应当发挥面向东盟、服务内地的作用,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引进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完善对外开放口岸、保税物流、保税出口加工和国际贸易等功能,推进对外贸易加工区建设,发展成为沿边开放先导区。

第五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保税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工商、环保、税务、外汇、公安、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保税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委会组织编制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建设规划,并与崇左市、凭祥市相关规划相衔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

第七条保税区外可以规划一定区域作为保税区配套区,配套区的方案和规划由管委会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税区开发经营主体,享有保税区开发建设权及对所投资项目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负责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的维护、经营

性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其他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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