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较的方法论我国违约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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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较的方法论我国违约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设计

按比较的方法论我国违约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设计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在英美法中通常被称为违约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起着保障合同债权,维持交易秩序的重要作用。违约责任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法的功能能否得到实现。正如学者所言:“民事责任乃是现代民法生命力之所在,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其着重点不在于规定人民可以享受民事权利的多寡,而在于制定尽量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

1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比较分析

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各国民事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因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立法上明确地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確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147 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也明确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其第276 条规定:(1)....债务人如无其他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

行为负责,...怠于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 2 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事前免除。

英美法国家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而且也为有关国际条约采用。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1条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当事人取得单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是与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不履行可根据本通则的规定予以免责。

我国《合同法》主要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因此它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合同法也并未完全排斥过错责任原则如分则中的第189,191条的赠与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的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其违约责任的归责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设计中针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该在总则中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并行的二元归责体系,这样不仅能适应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世界合同法的发展趋势,而且并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避免了单用严格责任原则过于苛刻的缺陷,符合公平原则和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习惯。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分析

这里谈谈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的合同解除,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终止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救济方法,同时又是一种很重要的救济方法。因此各国都对其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一些限制使用的条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大陆法中的德国法是根据违约形态的划分而规定的,对合同解除的限制也是主要依据违约的程度,按德国法的规定,合同解除被看作是单方的行为不包括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故不够完善,而法国法则强调合同解除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判决,增加了国家干预的力度,法国法将合同解除视为司法行为的作法,在某些情况下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会给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带来不便,不利于受害人迅速摆脱合同的束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所以法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例外。例如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解除条款受害人无须获得法院判决即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对方作出违约的通知。

英美法是根据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合同解除的行使较多地运用于预期违约的情形以及时化解纠纷,避免损失。在解除方式上,英美法采用自动解除的方法使合同的解除较为迅速简便,但没有充分考虑被解除人的利益且容易发生各种争议。

我国《合同法》专门规定合同解除的内容同时吸收了大陆法,英美法及《公约》在合同解除方面的特色。但合同解除在我国《合同法》

中规定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之外,只是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个原因。本文由收集整理并且《合同法》第107条中提及的“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这种设计是不科学的,因此在未来民法典的设计中要把合同解除放进违约责任里面。

3 结语

违约责任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及其广泛,本文只是对我国未来民法典违约责任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微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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