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子系统

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子系统
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子系统

1.1 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子系统

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子系统主要监管为武汉市所有的转运车辆,在建立车辆基础数据库、统一发卡的基础上实现车辆位置、轨迹等基础信息的管理,并通过安装调度屏、对讲机等设备实现调度工作的运行。重点车辆实现车载视频监管,杜绝抛洒滴漏等影响市容的不规范行为。

1.1.1 现状分析

目前武汉市共17个下辖区县,目前垃圾转运车辆631辆,目前已有214辆安装GPS设备,通过各区自建监管平台可以查看车辆位置和轨迹,目前安装率达到34%,根据城市垃圾运输管理需求,今年各区合计新购置24辆运输车辆,此次系统建设目标车辆监管率达到100%;

1.1.2 系统架构设计

委建立统一的监管系统,系统将所有的数据在委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已经建立GPS监管平台的区,实现与委的对接,未建设GPS监管平台的由委进行统一建设,然后开放权限。

图:已经安装区域架构图

调度屏油耗传感器

区城管局

图:新安装区域系统架构图

1.1.3 系统设计方案

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系统主要包括10个功能模块,同时考虑预留其他功能模块接口的功能。

图:运输车辆监管系统功能模块图

1.1.3.1 车辆基础数据库管理

功能概述:

实现武汉市631辆已有车辆和24

辆新购入车辆的基础数据台账管理,增删

车载一体机

调度屏油耗传感器……

市城管委

改查、导入、导出、打印等功能。同时按行政区划分车辆,便于市区两级权限管理。

●主要功能模块:

1.车辆信息批录:实现车辆信息的录入,主要包括车辆编号、车辆名称、车牌号

码、车辆类型、环卫车辆标识码、环卫内部编码、所属区域、运往终端、所有权归属分类代码、使用性质、使用年限负责人、联系方式、地址、运输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地址、GPS电话、GPS坐标、车辆状态、报废时间等;

2.车辆信息查询:根据区域、终端名称、车牌号关键字、车辆身份识别号、驾

驶员姓名等关键词进行查询;

3.车辆信息增、删、改:在权限范围内对车辆的信息进行修改,例如车辆驾驶

员更换、删除已经报废的车辆、责任人联系方式更换等;

4.权限管理:后台将车辆按照行政区划划分,设置管理权限,各行政区划进入

系统中只可以查看各管理权限内的车辆信息。

1.1.3.2 车辆实时作业位置监管

●功能概述:

实现运输车辆等机械化作业车辆实时作业位置的在线查看和追踪,具体包括实时GIS位置、地址、速度、方向、行驶路线、点火状况等信息。

●主要功能模块

1.对车辆实时GIS信息进行采集,准确掌握车辆所在位置,判断其是否在

规定区域;

2.采集车辆速度信息,车辆超速进行预警;

3.根据车辆位置信息,形成轨迹路线;

4.判断车辆是否处于启动状态。

图:实时位置查询

1.1.3.3 车辆作业轨迹监管

●功能概述

作业轨迹跟踪实现车辆历史作业轨迹查询和回放,系统通过图形化方式地图回放车辆作业全过程,给事后分析提供强而有力的证据,便于对车辆的监管。

实际工作中,受突发事件影响或者是采用“就近原则”,没将垃圾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置终端,影响正常运作。

控制中心对车辆轨迹进行实时追踪,若不按照既定路线进行转运,及时发出警告,并可以明确掌握车辆的出发点、收集点和转运点全过程去向,对车辆进行全程作业点在线监控;

●主要功能模块:

1.车辆与路段进行绑定,没量垃圾运输车辆都有规定路线进行作业,出现

严重偏离时,进行预警(另设置禁驶路段,详细见车辆禁入管理)

2.控制中心保存车辆的所有监控和报警数据,可以选择在任意时间查询任

意车辆的轨迹回放数据。轨迹回放时可以选择回放速度,回放时间,是

否显示轨迹等。

3.作业轨迹跟踪实现车辆历史作业轨迹查询和回放,系统通过图形化方式

地图回放车辆作业全过程,便于对车辆的监管。

4.实现车辆实时去向的监管,包括从哪个中转站出来、去到哪个处置场的

全过程去向在线监管。

图:车辆作业轨迹回放

1.1.3.4 车辆调度管理

●功能概述

车辆调度管理模块通过在车辆上安装调度屏,调度屏实现调度信息显示,并配备播报功能,监控中心将调度信息通过短信平台发至车辆调度屏,告知车辆被调度至哪个终端或者车辆超速、越区时进行预警信息播报。

●主要功能模块:

1.任务派发提醒:车辆作业规则系统中将车辆分配量信息派发给车辆时进行调

度屏文字、语音提醒;智能调度系统中将车辆调度结果(其他车辆出现故障、终端出现运行故障减量后的调度任务)派发给车辆调度屏。

2.调度生成管理:主要有两种调度信息,一是车辆变化调度,车辆在运行过程

中出现故障,向区里进行申请,生成调度信息;二是终端变化调度,原本进

行A终端,由于A终端出现运行故障,处理量减少,处置终端将信息上传至城管委,城管委将重新分配结果下发给区城管委(局),区城管委(局)进行收运队伍以及运输量的分配。

3.调度信息查看:车辆出现故障信息、终端紧急调度等信息进行本地存储与系

统中存储,支持实时查看与历史查看。

4.调度信息显示:在车辆上安装调度屏,监控中心将信息发出后,在调度屏上

进行实时显示,调度信息进行及时播报,如“A焚烧厂焚烧炉在维修中,请将垃圾运输至B焚烧厂”

5.预警信息播报提醒:监控中心设施预警设置,主要包括速度的阈值、车辆与

区域的绑定、车辆与终端的绑定,车辆出现违规行为时,如到达非规定终端时(与处置终端预读身份管理系统穿透管理),调度显示“违规作业,请运至规定A焚烧厂等”;如超速,调度显示“已经超速请注意”同时配合语音播报功能,及时提醒司机进行调转或调整。

图:调度信息派发

图:调度屏与对讲机示意

1.1.3.5 车辆语音对讲管理

●功能概述

车辆对讲功能实现驾驶员与监控中心的实时沟通,出现紧急情况时,驾驶员通过对讲机及时向中心求助或者是调度无法应答,及时与中心沟通,中心可安排其他车辆进行作业。

●主要功能模块

1.司机与监管中心实时对讲

2.监管中心发布作业任务

3.出现紧急情况时进行呼救

1.1.3.6 车辆违规作业预警管理

●功能概述

运输车辆在作业过程中违规行为多为超速违规、越区、越线作业。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预警,既可杜绝违规,并可根据记录,对违规行为严重者进行相应惩

治,有效解决作业车辆遇到的突发事情及问题纠纷。

主要功能模块:

1.违规作业预警管理主要对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规现象进行设定

及管理,主要包括越区、越线设置,超速设置,超时停车设置,禁入处

置场及违规反查设置等。系统通过弹出框提醒的方式提示用户,也可实

时给车辆发送消息。

2.车辆越区、越线作业报警:作业车辆超出设定区域的实时报警。

3.车辆超速作业报警:系统根据作业车辆类型超出规定作业速度、超速持

续时间的实时报警,可进行自动筛选,避免瞬间超速的报警信息。

4.车辆超时停车报警:作业车辆超出设定时间异常停车的实时报警。

5.禁入处置场预警:一是与处置场终端车辆身份识别预读管理系统实现穿

透管理,将系统中的预警信息进行汇总管理;二是区域到达终端后体量

已经超过分配量进行车辆禁入管理。

6.违规反查:作业车辆如有以上违规行为发生,监管中心可在系统根据历

史作业单,查询出该段时间经过该路段的车辆,然后结合车辆历史轨迹

查询及车辆停车分析统计,可最快速度锁定违规嫌疑车辆。

图报警信息查看

1.1.3.7 已有GPS数据接入管理

现在武汉已有214辆运输车辆已经安装了GPS设备,为了统一管理,将所有已经安装的GPS数据进行接入,主要有两种,一是平台级接入,二是设备级接入。

1.平台级接入:将已经安装GPS的区域的软件监管平台直接接入,各区普

通需开放接口,实现平台级数据对接;

2.设备级接入:将车辆本次新安装的GPS设备、已经安装的GPS申报数据

直接接入总平台,总平台开放权限,各区域进行共享查看。

1.1.3.8 车辆统一发卡管理

●功能概述

所有的垃圾清运车辆配备统一的RFID远距离电子标签卡,可以进所有终端,规范车辆身份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车辆身份识别卡申报-审批-发卡-信息归档。

●主要功能模块

1.车辆身份识别卡申报:各区域将车辆(包括新购置的车辆)基本信息进行批

量录入,实现身份识别卡申报,申报时填写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驾驶员、联系方式、车载一体机设备号、规定运往的终端处置场、运输物质(身份识别卡区别管理)等信息,信息填写完成后进入审批阶段;此功能为区城管委(局)进行申报;

2.车辆申报审批与发卡:城管委或者固废处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批,主要对车辆

的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若是审批通过,则进行制卡-开卡-发卡工作,将车辆车牌号与身份识别卡进行绑定;

3.车辆信息归档:将车辆身份识别卡信息进行批量录入,实现与车辆数据库的

穿透管理,数据库中可以查询,为后期终端身份识别奠定基础。

4.临时卡发放及信息归档:方便临时车辆进行入场作业,临时卡信息做预录入,

终端将卡发放给车辆,车辆到区内进行信息入库。

1.1.3.9 车辆作业规则管理

●功能概述

车辆作业规则管理主要是实现车辆与终端对应关系的管理,车辆到达那个终端,管理人员在此配置,并可以做权限范围内的增删改查,方便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主要功能模块

1.各区域日产生量管理:估算各区日产垃圾量,将数值录入系统,以及将各区域

与规定的运输终端进行绑定.

2.垃圾分流指标对接:城管委根据各区的日产生量和终端实际处理量,将总处

理吨数分配至各区,各区将体量进行再分配;

3.车辆作业指标确定:各区将城管委下达的指标进行再分配;区城管委(局)

将分配量分配至具体运输队伍与车辆,每辆将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垃圾处置终端。

4.车辆禁入管理:称重系统进行统计,区域达到分配指标后,车辆禁止禁入垃

圾处置场。

1.1.3.10 预留扩展功能管理

预留扩展管理模块主要是为后期功能的新增预留接口,如对车辆油耗信息进行监管、驾驶人员实现考勤等。

1.油耗监管模块:通过车载一体机对油耗异常进行在线预警,实现作业过程车

辆油耗数据的实时采集车辆油箱的实时油量,30秒读取自动上传一次数据,实时回传到监控中心,用户可在地图点击车辆查看每辆车的实时油量数值,并可对车辆百公里油耗与实际油耗进行对比分析,同时生成每日车辆作业里程及油耗报表。既及时查明原因,遏制违规行为;还能使部门之间相互监督,提高了油料管理的时效性及工作效率。

2.人员考勤:通过调度屏实现人员信息考勤,司机开始作业进行操作,发送开

始作业信息,系统中记录上岗时间;人员下班时再次进行信息发送表示离岗时间。两个时间在系统中进行汇总,实现人员考勤。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13〕17号《湖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 中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子)公

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第一种发布方式: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工作QQ群文件共享中。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内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内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参与轮班。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违法行为报表;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格式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接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范本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范本 为确保社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做好垃圾清运工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今天为你整理了垃圾清运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范本篇一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2、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

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7、清运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50元的经济处罚或待岗检查,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范本篇二夏季到了,为确保社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后。 二、垃圾清运方式:社区居民小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区进行清运,每天清运一次。 三、垃圾清运人员管理: (一)必须着环卫服装,配备好清运工具(清洁车、铲子、钉耙、扫帚等)。 (二)清运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保证清运干净,不留积存垃圾。若当天未清运完毕,必须加班清运。 (三)清运人员注意自身安全。备好防暑药、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运处置地点管理:垃圾处置地点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垃圾清运车辆维护: (一)每天下班后对所有清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 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及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及时通知停止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密切监控。 6、对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单设备故障进行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及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行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服务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提供车辆的新增、转入转出、报废等基础信息,便于车辆及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服务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10、驾驶人员应规范管理并爱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发布的提示提醒和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及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情况。

车辆安全与日常维护管理规定

车辆安全与日常维护管 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车辆安全与日常维护管理制度一、车辆出门三检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化管理措施,保证公司车辆每次出行的安全,保证驾驶员、押运员的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车辆出门三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出门检查。 (一)、检查内容 1、人员资格证检查:检查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状况。 2、车辆检查:检查车辆罐槽的阀门、罐体,以及是否做到专罐专用;检查车辆状况。 3、设备检查:检查车载消防安全设备;检查危险品安全警示灯、危险品挂牌;检查GPS运行设备状况。 (二)、检查要求

1、检查驾驶员驾驶证、危运证,押运员上岗操作证。证件不齐不得上岗。 2、检查阀门是否有泄漏、严重腐蚀等现象,大盖、罐体是否完好。如发现有上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送修,经安全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做到专罐专用,严禁混罐装载。 3、每辆车配备一只灭火器(罐车两只),如发现使用过期或无压力的灭火器具,应立即向安全科申请调换。不得损害、擅自挪用消防器具。车辆必须配备静电导链(挂车、罐车必须配有二次接地)。 4、车顶须有安全警示三角灯,并保证夜间行驶能够点亮,车辆前后各挂危险品挂牌一块。装载过固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认真检查车内是否有残余危险品,确保下次装载、运输的安全。 5、驾驶员自觉检查车辆的制动、轮胎、大灯是否完好。 6、车载GPS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对讲机能否进行通话,以及监控数据的准确性。 (三)、门检要求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铁山街道办事处垃圾处理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处“户集、村收、处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运行机 制,加强全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有效改善村处环境卫生状况,创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舒适宜居的处、村环境,根据中共胶南市委办公室、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1】3号)文件要求,经办事处政府研究,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 设目标,按照”户集、村收、处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本着布局合理、运转有效、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由处、村、户三级负责,分级管理,加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环卫队伍,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运营经费,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建立收集、运输、处理、管理、监督于一体的农村垃圾处理管理机制,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 (一)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垃圾收集和保洁 工作责任范围。 1、村庄内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各村负责督促管理。国道、省 道、市道、处主次干道以及田间生产道路两侧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村负责。 2、村集体、企业、群众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制造者直 接送到处垃圾处理场,所在村负责督促管理。

3、办事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处直各单位的垃圾处理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全处范围内的企业垃圾处理由处经济办负责督促管理;中小学校垃圾处理由处中心校负责督促管理,各学校负责收集并清运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产生的污染垃圾由该机构进行消污处理后,送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5、未进入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的大堆生活垃圾和大堆建筑垃圾由所在村或单位负责清运到处垃圾处理场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办事处共设立中转铁皮箱35处。 (二)运行机制 按照处、村、户三级联动,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户集、村收、处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 1、户集。各村要给各家各户统一配置垃圾桶或各户自备垃圾桶,群众负责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清扫,每天将垃圾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2、村收。由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配置清运车。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卫工人人数。环卫工人负责收集群众 垃圾桶内的垃圾,并做好村内外道路、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要做到日产日清,按时将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3、办事处处理。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处级环卫公司,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大型垃圾处理场。环卫公司负责将各村垃圾中转站的垃圾统一清运至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向处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商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0道每空2分15*2=30分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3、()、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4、()、()、()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5、()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6、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7、()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8、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二、选择题每题10分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A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B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C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D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E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2\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 A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B)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C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D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元罚款。A200 B400 C600 D800 4、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A2 B4 C12 D6

201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 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 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

施工车辆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车辆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较强项目部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钩机、铲车、三轮车等各类施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施工车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车辆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质量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3、组织驾驶员、维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5、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项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办公室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关准驾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1、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3、做好出车前安全价差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4、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满足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路基坚实边缘稳定。 2、根据机动车辆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的车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备车位置。

垃圾清运车管理制度范文

垃圾清运车管理制度范文 ,,xx为加强垃圾清运车的有效管理,保证垃圾清运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制定驾驶员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且严格实施。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垃圾清运车管理制度篇,希望你喜欢。垃圾清运车管理制度篇一1、各垃圾清运车司机必须确保每天按时将各责任区农户的垃圾清运到 指定垃圾场。2、各司机对各自的车辆需随时检修并保持车辆清洁,需要修理应随时向分管人员汇报。3、司机开车不得闯红灯或超速行驶等违章驾驶行为,如果因上述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4、司机上班期间不得酒后驾车,违者每次罚款50元,履教不改者可随时辞退。5、司机利用垃圾车干私活,发现一次,罚款200元。6、司机必须服从村委会及环卫队长的领导和调动,有事不能上班需提前向队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班,同时自己找人替班。7、每日完成清运工作后,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垃圾清运车管理制度篇二为长期保持村庄环境卫生整洁,特制定本村保洁员垃圾收集及垃圾车辆管理制度。一、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观念,坚决履行相关职责。二、按规划责任区包户,每天上门把垃圾桶、垃圾箱内的垃圾收集起来,运到垃圾房。三、卫生打扫要求每日至少打扫一次。并实行巡回保洁,在特殊情况下做到随叫随倒。四、村垃圾车实行专车专用,由保洁员保管和维修,用车前要扫清停车点的污物,运输途中不抛洒、不遗漏,并保持垃圾车的整洁。五、垃圾箱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每周至少清洗一次。六、规范操作,礼貌服务,发现乱到垃圾等

不文明行为,应及时进行劝阻。文明用语,以理服人。垃圾清运车管理制度篇三一、镇政府统一对全镇所有垃圾清运车辆进行管理,防止变卖、转让、抵押、改装、闲置、损坏、挪作他用等情况发生。二、垃圾清运车辆产权属村委会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村卫生负责人负责本村清运车辆的管理、使用。三、清运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将车辆交于无证人员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对车辆进行改装,不得对车辆的外观、颜色、喷字等进行涂改、遮挡;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四、清运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五、车辆只能用于本村垃圾清运,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六、清运车辆只能在本村至垃圾填埋点场之间运行,不得跨区域行驶。七、各村应为垃圾清运车辆购买交强险。垃圾清运车管理制度篇四1、必须确保每天所有地坑式垃圾箱的垃圾不得外溢。 2、坑内积水不得超过垫堆雨天除外,发现积水过多需及时找分管人员派吸粪车清除,并随时清除坑内垃圾确保坑内清洁。 3、随时检查地坑式垃圾箱是否能正常使用,发现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分管人员汇报并检修。 4、对所使用的车辆需随时检修并保持车辆清洁,需要修理应随时向分管人员汇报,分管人员应及时通知办公室检修以确保车辆能正常行驶。 5、司机开车不得闯红灯或超速行驶等违章驾驶行为,如果因上述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6、司机上班期间不得酒后驾车,违者每次罚款50元,履教不改者单位可随时辞退。 7、司机利用垃圾车干私活或在运输途中长久停留,发现一次,罚款200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垃圾清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垃圾清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垃圾清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标准版) 一、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听从安排。 二、车辆除垃圾清运,不作为交通车等其他用途使用。 三、行车时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礼貌安全行车,禁止危险驾车,杜绝发生事故。 四、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五、车辆出车在外或入库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六、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带病出车。车辆有损坏、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立即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七、驾驶员驾车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及造成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八、不准出私车,节约用油,如发现私自出车、盗取车辆汽油行为,予以开除。 九、工作期间禁止喝酒。 十、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外清洁,每日完成清运工作后,及时将车辆停在单位车库。 十一、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十二、司机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领导和调动,有事不能上班需提前向管理人员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班,同时安排替班。 十三、完成领导临时分配的工作任务。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精)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故障,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 物运 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主要作业内容,由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完成的日常性作业,是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第五条道路运输驾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与运输行车安全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 辆进行检视,若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对报修 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 第七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对不能自行排出 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业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辆 带病运行。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应入行车日志。 第九条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 路运输活动中,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日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作业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照《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执行。

垃圾清运车管理规定

垃圾清运车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对垃圾清运车及驾驶员的管理,做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保证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垃圾清运车的使用与管理。 3 职责权限 3.1保洁部:负责车辆的购置、调度、日常维护、保养、维修、保险、年审等管理工作。 3.2垃圾清运车驾驶员:负责日常垃圾清运工作,做好车辆油耗控制和日常维护、使用记录。 4 管理规定 4.1专人管理。 4.1.1指定专门驾驶员驾驶操作垃圾清运车,禁止他人操作。车辆不使用时,需停放在指定位置。每天清洗车辆,保持清洁。 4.1.2每天登记一次《垃圾清运车使用记录表》,记录当天行驶里程数。 4.1.3车辆每次加油、尿素液需详细登记《加油记录表》、《加尿素液记录表》,每月核算一次消耗。 4.2车辆保养。垃圾清运车按里程/时间进行维护保养,每到规定保养节点时,驾驶员应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安排车辆到4S店或固定保养点进行维护保养。 4.3车辆维修。 4.3.1车辆出现故障需送修时,先由驾驶员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说明

需维修的原因,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送修4S店或固定维修点。4.3.2驾驶员不得擅自联系修理厂和自己采购配件,取车时,对维修单上的修理项目和更换的零部件须逐项核对,索要修车明细,并进行试车,确认无误方可签字,所修的车辆更换的旧件要交回公司。行车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驾驶员需请示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就近维修,回公司须及时补签《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4.4驾驶员须知。 4.4.1遵守纪律,服从调度,严格按指令出车,文明行车,认真填写行车记录,上班时间禁止喝酒,绝对禁止酒后驾车。出车前须全面检查车况,作好各项行车准备工作,不带故障出车。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及时汇报和排除,确保行车安全。 4.4.2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更换费用。 4.4.3驾驶员因驾驶证丢失、失效,隐瞒不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4.4驾驶员因保管不善而遗失驾驶证、行车证及车上物品等,由其自行补办各种手续,费用自理。 4.4.5车辆行驶途中发生各种事故,驾驶员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凡涉及伤人事故,须主动及时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拖延不报,造成后果自负。 4.4.6驾驶员违犯交通管理条例被处罚款,一概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5记录 5.1《垃圾清运车使用记录表》 5.2《加油记录表》 5.3《加尿素液记录表》 5.3《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系统架构概述 5 政府监管平台 6 企业监控平台 7 性能与技术要求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舍金、李旭光、冯泉、罗冠伟、董轩、刘建、洪茂枝、周炜、沈兵、张锦、李文亮、尚绛、梁金焰、刘佳欣、李明瑛、朴松爱、孙亚夫、张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JT/T XXXX-XXXX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 operating vehicles 以营运为目的,并有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3.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GNSS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动态数据,满足营运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系统由卫星定位系统、通信网络、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等部分组成。 3.3 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提供信息处理及人机服务接口等功能,实现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接入平台、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业户的管理以及车辆运营安全的监管。

标准化达标之行车日志及检查规范

重庆XX 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行 车 日 志 车号: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 第1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故障,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 第本规范所称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主

3条 要作业内容,由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完成的日常性作业,是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 第4条 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第5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督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与运输行车安全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 第6条 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辆进行检视,若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对报修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 第7条 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对不能自行排出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业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第8条 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车日志另行规定。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应入行车日志。 第9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

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制度【最新版】

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第二条: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一)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

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二)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三)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五)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六)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七)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八)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

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九)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三条:本制度制定单位负责解释该制度,必要时可对该制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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