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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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研机构是指以面向问题、面向需求的学术研究型组织,目的是提升我校整体科技实力,增强承担高水平科研任务的能力,产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提高高校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平台,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构建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突出特点”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大学正式批准成立,挂靠在相关实体性教学、科研单位的研究所、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机构”)。
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心)和其它机构。
第五条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高校、跨部门,机制灵活,充满活力的科研机构,以适应科学事业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条科研机构既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又是人才培养的基地。
科研机构应努力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跟踪当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培养高质量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社会展做贡献。
第七条科研机构分研究所、研究中心两类。
原则上单一研究方向的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应建立研究所,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综合性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应建立研究中心。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建立校内各类科研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为社会急需、经济效益明显或跨学科研究,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能力,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2、学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
专兼职研究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研究人员中正高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副高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45岁以下研究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达60%以上。
3、正在承担一项以上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多项重点纵、横向科研项目,三年内年平均科研经费一般理科不少于50万元,工科不少于200万元,并有相关的重要研
究成果产出。
4、中心(所)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科研基地必需的科研场所,并愿意履行管理责任。
第九条申请建立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由该科研机构筹备负责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通过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批准,报科研部审核。
申报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和其它资料,包括:该科研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发展概况、目标、队伍、成果、项目、经费、人才培养、发展趋势、建设时间、验收、评估的指标,以及国内同行的定量比较和自我评估。
第十条申请书上必须注明建设期满(一般为三年)提交的成果方式。
提交成果方式分为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争取到的科研经费、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类奖励、获授权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等五种方式。
提交的成果方式将作为立项建设和验收考核的重要依据。
科研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正式发文批准建设。
第四章体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运行章程,应按章程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十二条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方案,实施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成员等。
第十三条机构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机构申请撤销,机构名称或负责人变更,研究方向或主要成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须填写《****大学校内科研机构重大事项变更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后报科研部审批并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经费筹措
科研机构建设经费由各科研机构依托单位负责筹措,学校原则上对校内科研机构不安排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
科研机构对外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科研部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大学。
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学校相关政策执行,机构人员发表或出版研究成果时应署研究机构的具体名称,否则不认作研究机构取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科研部是学校科研机构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设规划与运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2、受理学校科研机构的申请,提出学校科研机构分立、合并和撤销的意见,组织校内
科研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
3、指导和监督科研机构的规范运行和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所依托的学院是该类科研机构实施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将科研机构列入学院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并落实项目建设和科研机构运行的配套经费。
2、负责推荐科研机构负责人,管理科研机构的日常事务。
3、配合科研部门做好对科研机构的考核、验收等工作。
跨学院组建的依托院部科研机构应依托一个主要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机构的发展方向要主动适应学校的发展目标,其建设与运行要主动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
科研机构要注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五章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按照机构设置申请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学校科研部每两年组织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
科研机构所挂靠单位每年应向学校科研部提交科研机构年度进展报告,科研部会根据科研机构所在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于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将在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申报、国际学术交流、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申报省(部)重点研究基地的重要依据。
对于未参加考核、验收或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将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整改、重组或撤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部省级科研机构的命名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大学××研究所(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大学××研究所);××Center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大学××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