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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发文号: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 关键词:劳动保障 农民 养老保险 办法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08-10-9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月九日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参保档次)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
保险费。
第六条 (缴费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补足。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区(市)县政府可以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 (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
第八条 (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 (待遇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3确定的计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并随年龄增长达到相应年龄段时,改按相应档次发给养老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计发标准为其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 (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人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
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日公布的《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成都市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缴费档次人员年龄(周岁)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年)耕保补贴及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一档男60-64
女55-59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12%1065%35%
男65-69 女60-64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60%40%
男70以上 女65以上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55%45%
二档男60-64 女55-59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70%30%
男65-69 女60-64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60%40%
男70以上 女65以上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50%
50%
三档男60-64 女55-59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75%25%
男65-69 女60-64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60%40%
男70以上 女65以上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50%
2.成都市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缴费档次缴费基数费率
耕保补贴及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一档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10%2%
二档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三档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
3.成都市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
缴费档次人员年龄(周岁)2008年1-12月期间参保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2009年1月1日以后年度参保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
男60-64 女55-59150元上一年度养老金标准×当年度缴费基数增长率(具体标准每年初定期公布)
一档男65-69 女60-64170元
男70以上 女65以上190元
男60-64 女55-59120元
二档男65-69 女60-64140元
男70以上 女65以上160元
男60-64 女55-5990元
三档男65-69 女60-64110元
男70以上 女65以上130元
4.成都市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时养老金计发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基础养老金账户养老金
{[(办理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基数比例)+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本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含利息)÷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
5517059145631176784
5616460139641096875
5715861132651016965
5815262125669370及其以上56
注:此表系《国
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市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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