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办法(试行)

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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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规范公证检验棉花(以下简称“公检棉花”)进入仓储监管仓库(以下简称“监管仓库”)的管理行为,促进棉花规范有序流通,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棉花质量检验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检改革协调办”)授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为公检棉花进入监管仓库的统一监管单位。交易市场在质检改革协调办的指导下,接受公检棉花货权人的全权委托,具体负责公检棉花进入监管仓库的统一监管任务。交易市场根据监管需要,按照规定条件,在全国范围内招标、考察、设立若干监管仓库,并由监管仓库具体承担公检棉花的仓储保管任务。

第三条公检棉花监管仓库、货权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市场根据质检改革协调办的部署,负责与全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联网及相关数据的处理与统计分析,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交易市场须为公检棉花监管仓库和货权人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保护其商业秘密。

第二章监管仓库

第五条凡从事棉花仓储业务,有一定的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成为公检棉花监管仓库。

第六条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过棉花仓储业务,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愿意承担相应义务,仓储能力不低于1万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责任承担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四)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有较强的大型棉包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仓库配备有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及力量;

(六)有熟悉棉花质量的人员和相应的棉花检验设施;

(七)配有复包机;

(八)配备电脑和条形码读码器,能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九)同意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十)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监管仓库的申请、审批程序。具备上述条件的棉花仓储企业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后,交易市场安排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经交易市场报质检改革协调办批准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对外公布和挂牌。

第八条申请成为监管仓库的仓储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仓储概况说明;

(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八)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

(九)仓库入、出库及保管费用标准;

(十)仓库本身经济实力较差,交易市场认为需要其它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提交担保证明。

第九条交易市场根据上述申报材料,按业务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措施、仓储企业经济实力、库容库貌、交通便捷程度、费用收取标准等指标进行审核,经双方协商并报经质检改革协调办批准后,仓储企业与交易市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交易市场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同时交易市场向监管仓库发放“公检棉花监管仓库”标志牌。

第十条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

第十一条监管仓库有义务为公检棉花货权人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有义务对储存在库的公检棉花资源信息保密。

第三章公检棉花入库、出库和在库管理

第十二条监管仓库必须保证公检棉花的优先入库和出库。

第十三条棉花加工企业或经营企业(存货人)通过加密卡向交易市场提交电子版的《公证检验棉花入库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交易市场依据《申报单》,通过加密卡向监管仓库和存货人发出《公检棉花入库通知书》(电子版,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办理公检棉花的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监管仓库必须将根据《入库通知书》入库的公检棉花与仓库自行开展仓储和中转业务的一般棉花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分别堆垛、分库存放、分别记帐。

第十五条公检棉花入库过程中,监管仓库应按《入库通知书》中载明的公检棉花进行核对验收。

第十六条监管仓库在公检棉花入库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国家包装规定的棉花不能入库。

第十七条公检棉花入库时,监管仓库要以主要质量指标相近为原则分别码垛。

第十八条监管仓库对炸包和散包的棉花要及时复包,因复包形成件数变化的,要在《公检棉花业务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和堆垛卡中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监管仓库对入库公检棉花必须实行《垛头卡》管理。《垛头卡》的内容包括:1、储货性质(公检棉花);2、仓库编号;3、垛位号;4、件数;5、生产年度;6、入库时间;7、产地;8、层数和每层件数。

第二十条公检棉花验收入库后,监管仓库及时按照要求生成《公检棉花电子仓单》(以下简称《电子仓单》,由交易市场设计统一格式),并通过加密卡向交易市场报送。每一份《电子仓单》只能代表一包公检棉花,每一包公检棉花只能有一份《电子仓单》。

第二十一条交易市场收到《电子仓单》后,通过加密卡向存货人和监管仓库发出电子版的存货证明和确认通知书。存货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确认收到存货证明。

第二十二条对生成《电子仓单》的公检棉花,监管仓库要根据验收结果按出卖人建立明细台帐。

第二十三条公检棉花在监管仓库期间货权人发生变更,交易市场通过加密卡向原货权人发出《公检棉花所有权变更通知书》(电子版),同时向新的货权人发出《公检棉花所有权确认通知书》(电子版)。

第二十四条监管仓库对公检棉花的堆码方法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室内堆垛要打好垫基,堆垛时棉包要平放;上下层要交叉压缝;库内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通道上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5米;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二)在露天货场存放的公检棉花,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货垛垫基应不低于0.3米,垛高不超过8米,堆人字顶,并用专用苫布严密封盖。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得超过6个棉垛,垛与垛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垛与围墙的间距不小于6米。

第二十五条公检棉花在室内保管,室内湿度不得超过70%,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5℃。高温高湿季节,应采取措施降温降湿;露天垛要每日检查,保证封盖完好,确保储存公检棉花不受潮。

第二十六条监管仓库不得擅自移动公检棉花垛位。如确需移动,必须征得交易市场同意,并办理《电子仓单》垛位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公检棉花数量属于存货人的商业机密,监管仓库有义务保守秘密。未经交易市场书面批准,监管仓库不得允许其它人员入库查看公检棉花。

第二十八条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公检棉花如需要出库,由货权人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交易市场根据《电子仓单》、最新的《公检棉花所有权确认通知书》生成书面的《公检棉花仓单》(以下简称《仓单》)。公检棉花出库时必须有交易市场出具的书面的《公检棉花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原件和《仓单》原件。监管仓库将《仓单》与《电子仓单》对比并核实《提货单》原件、提货人身份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提货单》必须证章齐全并加盖交易市场提货专用骑缝章。

第二十九条公检棉花货权人要求公检棉花出库,交易市场在《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凡《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的棉花不得再进入监管仓库。

第三十条公检棉花出库后,监管仓库应及时调整仓库保管明细台帐,同时将公检棉花已出库的《仓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公检棉花,统一由交易市场负责投保,保险费由存货人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监管仓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和存货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或损失扩大。如因监管仓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延迟造成损失扩大,则监管仓库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检棉花在库期间因监管仓库保管不善导致产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监管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数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管仓库要按交易市场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建立公检棉花的《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公检棉花入库、在库和出库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监管仓库每月20日应按规定向交易市场及时编报《公检棉花库存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月报表》由《台帐》生成,应准确载明公检棉花分班次、分时入库、出库详细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管仓库要落实专人负责《台帐》和《月报表》的登录、统计和编报工作,并随时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仓库向公检棉花货权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和炸包、散包的复包费。

第三十七条入库费和炸包、散包的复包费由存货人直接支付给监管仓库;出库费由提货人直接支付给监管仓库。

保管费由交易市场负责统一向存货人代收并统一支付给监管仓库,监管仓库按要求给有关存货人直接开具发票。保管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在公检棉花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保管费,保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保管费。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应将全年的费用结算一次。

第三十八条监管仓库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交易市场与监管仓库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标准执行。公检棉花在入库、保管和出库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费用,如炸包、散包的复包费等,由存货人与监管仓库协商解决,并报交易市场备案。各监管仓库收费应对所有公检棉花货权人一视同仁。

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等费用要严格按照交易市场已公布的标准执行(见中国棉花信息网有关指定仓库专栏)。监管仓库不得因节假日等原因另收加班费和加时费,不得因装卸方式等原因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应买方要求,需要对棉花进行重新组件的,仓库可以收取重新组件搬倒费用,其费用标准由买方与仓库自行商量确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管仓库要设置检查日记,对自查、被查和入、出库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十条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的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库可增加抽查次数。

第四十一条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抽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备、库容库貌、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公检棉花入库、出库管理、业务《台帐》管理、出库《仓单》的保管、堆垛挂卡情况、公检棉花货权人满意程度以及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交易市场监管人员到监管仓库核查时,除检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应检查公检棉花出、入库记录、保管《台帐》、堆垛垛头卡,核实帐帐(交易市场《台帐》和监管仓库《台帐》)、帐卡(监管仓库《台帐》与堆垛垛头卡)、帐实(监管仓库《台帐》所载的库存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清原因,并由监管仓库写出书面说明。检查后,监管人员应在交易市场配备的检查日记中对检查结果情况作出说明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章违规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交易市场对授权范围内的统一监管工作承担责任。对因组织协调工作不力,不按规程办事,给公检棉花货权人、监管仓库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的,由交易市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管仓库对其开出的《电子仓单》、各种单据及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监管仓库违反与交易市场签订的协议,违反交易市场规定,给交易市场或存货人造成损失、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监管仓库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监管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未收到交易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和书面《仓单》即出库公检棉花;

(二)虚报公检棉花入库数量、虚填《电子仓单》;

(三)对炸包、散包棉花不能及时复包并报告交易市场和存货人;

(四)私自串包或更换《电子仓单》所载棉花;

(五)伪造、涂改有关票证、文件和资料;

(六)不按规定保存《提货单》和书面《仓单》等有关资料;

(七)不按规定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

(八)弄虚作假;

(九)服务不规范,甚至欺诈公检棉花货权人;

(十)故意拖延公检棉花出库时间,影响提货方提货;

(十一)不按约定时间保管,要求货权人提前出库;

(十二)不配合交易市场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监管仓库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者,可由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在全国棉花行业内通报、暂停业务开展、取消监管仓库资格等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市场。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 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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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库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需要的零部件库存管理,保证供应安全,便于生产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需零部件及耗材等(包括辅助用品、设备配件等)的管理储备。 3.权责: 3.1仓库作为公司安全库存管理工作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技术部牵头制定的标准数据及时对安全库存的设置进行更新;负责监控已设置了安全库存物料的库存情况; 3.2采购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申购单,采购零部件保障外部的供应;3.3标准件设计的库存量由技术部牵头确定,由标准件专员负责与设计、生管以及仓库核对数据,根据生产任务、销售预测等需求设置安全库存;并负责完成审批流程; 3.4制造部生管参与安全库存的设定,并负责内制件外发加工的审请和转变申请; 3.5技术部经理负责新增标准件的安全库存量初次设置以及库存件减量审批。 3.6 生产副总负责安全库存数量的增量审批以及内制转外发件的最终审批。 3.7 制造部生管以及仓库有责任对运行中的库存量提出变更申请,以保障稳定供应。 4.名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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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纤维产品行业的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纤维产品的生产、收购、销售、承储、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进出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纤维产品包括: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再加工纤维及其纤维制品。 第三条纤维产品不得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对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积极扶持纤维传统优势产业和优秀品牌,加强纤维产品质量管理,促进纤维产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环保、农业、卫生、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设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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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库存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安全库存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各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需主要原辅材料和其他一般性耗材(包括辅助用品、设备配件、办公用品等)的物料储备。 三、内容 安全库存:指为了防止由于不确定因素(如突发性大量订货或供应商延期交货)影响订货需求而准备的缓冲库存,安全库存用于满足提前期需求。 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是指采购方决定订货并下订单-供应商确认-供应商生产-发运到货(有时为第三方物流)的整个周期时间。 四、职责 (一)储运部作为公司安全库存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负责录入各类相关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安全库存的设置进行计算;负责每季度组织生产部、销售部、采购部对安全库存的设置进行更新;负责监控设置了安全库存物料的库存情况; (二)采购部负责根据库房提供的和自身记录的各类数据,根据请购单实施采购活动; (三)其他部门负责根据生产任务、销售预测等需求提出安全库

存需求; (四)财务部负责对安全库存的设定进行监管。 (五)库房、生产、销售、采购共同对安全库存的设置和变更做会签。 五、设置安全库存、变更安全库存及取消安全库存的审批要求 (一)安全库存物料项目的增加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仓库负责填制《安全库存物料变更表》以增加安全库存项目,并负责完成审批流程: 2、某物料连续三个月使用量递增或稳定; 3、需求部门提出增加安全库存项目; (二)增加安全库存项目的审批人及审批内容: 1、储运部:负责审核由各库房提供的需设置安全库存项目的物料的连续三个月的使用量,并确定设置安全库存上、下限数量及安全库存数量; 2、生产经理:负责审核涉及生产使用的需要新增安全库存项目的物料,并审核该物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安全库存上、下限、安全库存数量是否符合生产活动的实际需要; 3、技术经理:负责审核涉及生产使用的需要新增安全库存项目的物料,并审核该物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是否适当,并能够满足生产加工的技术要求; 4、采购经理:负责审核所有新增安全库存项目的物料、确定采购周期并审核该安全库存物料设置数量是否适当(最小起订量、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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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检验基础知识 一、棉花类别: (一)按长度、细度分: 1、细绒棉(又称陆地棉):我国种植的大多属于此类。 2、长绒棉(又称海岛棉):新疆是我国长绒棉生产的主要基地 3、粗绒棉:我国已不再种植。 (二)按纤维色泽分 1、白棉:正常成熟的棉纤维,呈洁白、乳白或淡黄色。 2、黄棉:指棉铃生长期间受霜冻或其他原因,铃壳上的色素染到纤维上,使纤 维大部分呈黄色,一般属低等级。 3、灰棉:指棉铃生长或吐絮期间,受雨淋、日照少、霉变等影响,纤维色泽灰 暗的原棉。 (三)其它棉 1、不孕籽回收棉:从锯齿轧花机排出的不孕籽中回收的较长纤维。 2、霉烂棉:棉花被水浸泡以后,纤维表面的腊质被破坏,纤维呈黄褐色, 此时棉纤维的湿度及水分较高,时间过久则发生霉变,便形成霉烂棉。 3、拔杆剥桃棉:棉花及棉铃停止发育后,晒干剥开的棉花。 4、霜黄棉:棉铃在霜期或低于正常温度下吐絮,此种棉花即为程度不同的 霜黄棉。 5、灰染棉:由于棉花吐絮时连续降雨,纤维经受雨淋,颜色变灰白,无光 泽的棉花。 6、火烧棉 7、油污棉 8、地脚棉 9、水渍棉 10、雹灾棉 11、雨锈棉 二、棉纤维的组成、形态结构和主要性能 (一)棉纤维主要组成物质:是纤维素。纤维素是天然高分子化合物,化学结构式为(C6H10O5)n,正常成熟的棉纤维纤维素含量约94%,此外含有少量多缩戊糖、蜡质、蛋白质、脂肪、水溶性物质、灰分等伴生物。 (二)棉纤维形态结构 棉纤维的截面形态 (1)成熟正常的棉纤维:截面是不规则的腰圆形,中有中腔; (2)未成熟的棉纤维:截面形态极扁,中腔很大; (3)过成熟的棉纤维:截面呈圆形,中腔很小。 棉纤维的截面由外至内主要由初生层、次生层和中腔三部分组成 棉纤维的纵向形态 棉纤维具有天然转曲,它的纵面呈不规则的而且沿纤维长度不断改变转向的螺旋形扭曲。 (1)成熟正常的棉纤维:转曲最多 (2)未成熟的棉纤维:呈薄壁管状物,转曲少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doc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314号 发布日期:2001-8-3 执行日期:2001-8-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棉花质量义务 第三章棉花质量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第二章棉花质量义务 第七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安全库存管理办法4-15

安全库存管理办法 1、目的 对库存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缺货、断货、积压等对公司造成损失。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术语 安全库存:是指当不确定因素已导致更高的预期需求或导致完成周期更长时的缓冲存货,安全库存用于满足提前期需求。 采购周期:指采购方决定订货并下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处理-生产计划-原料采购(有时)-质量检验-发运(有时为第三方物流)的整个周期时间。若客户提供了滚动预测,采购周期为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处理-发运的时间总和。 4、职责 4.1 计划物流部负责编制原材料、成品安全库存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输入到K3系统。 4.2 计划物流部和生产部共同负责编制半成品安全库存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输入到K3系统。 4.3仓库负责根据安全库存表管理库存。 5、工作程序 5.1物流专员每月结合成品安全库存表制定月度发运计划,并负责K3系统中成品安全库存的更新。 5.2计划员每月结合成品、半成品安全库存表制定生产总计划。 5.3采购员结合原材料安全库存表制定月度采购计划,依采购批量进行采购。并负责K3系统中原材料安全库存的更新。 5.4仓库管理员每日根据安全库存表检查库存数量,发现数量小于或超出规定时,需及时通知相关采购人员。同时可根据车间日常领料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反馈给采购人员。 5.5采购员在接到仓库管理员库存报警或超量通知后,应根据生产实际需求情况,决定是否与供应商联络,通知供应商及时交货或改变交期。 6、安全库存设定标准 6.1原材料安全库存:结合采购周期,生产总计划和相关车间的产能制定,详见原材料安全库存表 6.2 支杆安全库存: 内部流转支杆:2周安全库存(电镀1周,生产1周) 出口支杆:2.5周安全库存(1.5周成品、1周半成品)

棉花检验工作规程

棉花检验工作规程 (1990年8月29日商业部以(90)商棉字第202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系统棉花检验工作,保证流通领域中的棉花质量,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细绒棉)GB1103—72》(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棉花国家标准)、国务院关于棉花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产棉区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和棉检人员,要加强标准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既不压级,也不抬级,以维护农、工、商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棉花检验实行感官检验与仪器检测相结合的方法,检验工作的重点是收购检验、加工质量检验、签证检验三个环节。 第四条产棉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检验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任分管棉花工作。要根据棉花检验任务情况,建立健全棉花检验机构,配备棉检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设置符合标准规范的检测场所。县内棉检人员,由县棉麻公司统一管理,力求稳定。 第五条产棉区供销合作社要经常对棉检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教育,不断提高棉检人员的素质,并对棉检人员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开展技术竞赛活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棉检人员的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用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要支持棉检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尊重他们的工作权限。 第六条产棉区供销合作社所属的棉花检验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棉花收购检验、加工质量检验、签证检验等各个环节,层层定岗定责,明确职权,各负其责。要制定品质调查、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及仪器的使用、操作和保管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章收购检验 第七条收棉站要配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棉检技术人员,配有品级实物标准、动力试衣车、水分电测器等设备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室。收棉站要经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验收,合格者发给许可证书,方准开秤收购。 第八条收购棉花必须坚持批批试轧定衣分,对照标准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分,估验对照机拣定杂质的“一试五定”(皮棉四定)的检验制度,以提高收购检验的准确率。不准搞估验,不准收购超水棉,不准夜间检验棉花。基层收棉站要实行分级员与棉农不见面的“密码检验”方法。第九条收棉站要建立留样制度。留样不得少于总批量的10%。有争议和疑难棉样必须批批留样。留样要逐批编号登记,分类保存,以备检查和考核。留样的保存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确定。 第十条收棉站要经常检查入仓籽棉或皮棉的存放情况。发现等级混杂,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理,并查找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县棉麻公司和轧花厂要指导基层收棉站的检验工作。收棉站将收购的棉花送交轧花厂时,必须按实际收购的品级、长度、数量解交,轧花厂进行复验后,如有不符情况,应及时通知收购站,进行纠正,对已发生的差额,视具体情况作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棉检的统计报表,做到项目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运用统计分析,指导和改进检验工作。 第三章加工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产棉区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所属的轧花厂,要建立健全加工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仪器设备和检测场所。 第十四条轧花厂要根据站、厂交接验收的籽棉情况,对付轧籽棉进行质量分析,做到因花配车。 第十五条轧花厂质检人员要按照商业部下达的《棉花加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有关轧花质量的要求,坚持跟班检验制度,切实做好各项指标的检测工作,详细做好记录,并保留好检测的实物小样。第十六条轧花厂质检人员要根据要求逐项填写质量检验报告单,报给车间和厂领导。如发现某些项

工商行政管理常用法律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常用法律法规企业登记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成立自律组织,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安全库存管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库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防止可知和不可知因素的影响,设定安全库存,以保证生产的如期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需主要原辅材料和其他一般性耗材(包括辅助用品、设备配件、办公用品等)的物料储备。 3、术语 安全库存:指为了防止由于不确定因素(如突发性大量订货或供应商延期交货)影响订货需求而准备的缓冲库存,安全库存用于满足提前期需求。 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是指采购方决定订货并下订单-供应商确认-供应商生产-发运到货(有时为第三方物流)的整个周期时间。 4、职责 (1)库房负责录入各类相关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为采购部做关于安全库存的各种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对安全库存的设置进行计算;负责每月/每季度①组织生产部、销售部、采购部对安全库存的设置进行更新;负责监控设置了安全库存物料的库存情况; (2)采购部负责根据库房提供的和自身记录的各类数据,根据请购单实施采购活动; (3)其他部门负责根据生产任务、销售预测等需求提出安全库存需求; (4)生产经理负责对安全库存的设定进行监管。 5、工作流程 (1)库房按照现有数据对部分库存物料设置安全库存; (2)库房及时、准确录入各类数据; (3)库房根据一段时期内(一般以月度/季度为周期)的物料使用情况、公司各部门的预测或申报(如销售部的市场预测、工程部对设备零配件的需求等)对安全库存的限额进行调整,并报送副总经理审核; (4)副总经理审核;

(5)执行批准后新的安全库存标准,并重复第2-6项工作。 6、安全库存制定标准 (1)标准计算方法为: 安全库存=日平均消耗量×一定服务水平下的前置期标准差 (2)受实际情况限制,我司目前暂时采用以下计算方法: 安全库存=日平均消耗量×采购周期×调整系数 其中:日平均消耗量由库房提供数据;采购周期、调整系数由采购部测算。 7、安全库存物料项目的增加和删减 (1)安全库存物料项目的增加 当某一物料连续3个月的使用量递增或维持在一定水平上时,库房填写《安全库存物料变更表》,提出将此物料的安全库存限额提高或由非安全库存物料变为安全库存物料的建议,以下为审批流程: (2)安全库存物料项目的删减 当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库房填写《安全库存物料变更表》,提出将此物料安全库存额度降低或由安全库存物料转为按需采购物料的建议:某一物料连续3个月的使用量递减或很小; 生产、技术、工程、行政等部门对某一物料给出使用量减小或停止采购的正式指令(可以是书面指令、腾讯通对话等,口头通知无效); 以下为审批流程:

棉花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告

2013年度棉花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县棉监办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下,重点抓了以市场准入和整治“打白条”为主要内容的棉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几个月的努力,在整治和维护全县棉花经营秩序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果,使本年度棉花收购经营工作呈现平稳态势。现就今年棉花市场运行情况及所做工作总结如下: 一、棉花市场运行基本情况 1、生产经营状况。一是种植面积较去年减少,今年西半县各乡镇、农林场站、开发区和小宛农场种植面积共19.5万亩,比上年减少5万亩,减少面积主要在东片乡镇。二是生产的不利因素存在。由于今年夏季气温偏低,棉花生长缓慢,采摘上市期推迟10-15天,亩产量略低于去年。 2、收购网点减少。由发改委、棉监办、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办公示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共43户。其中有加工资质的企业18户,收购网点25户。 3、资金兑付情况。向金融部门贷款企业共14户,其中农发行4户、信用社10户,两行合计贷款24200万元,各企业自筹和引进客户资金13745万元,全县籽棉收购实付资金37945万元,银行贷款剩余资金7350万元。 4、棉市运行基本正常。由于今年棉花市场行情变化大,籽棉价格低开高走,10月8号前,农民因棉价低不愿结算,之后价格一路走高,大量棉花集中入市,企业实际结算价格普遍高于农发行内部出台的收购预期价格5.20元/公斤。各棉企均能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大原则进行。 5、收购价格动态分析。今年我县棉花收购价格总体呈现低开高走态势,经调查,全县籽棉收购平均价格基本在5.70元/公斤上下,从入库结构看,5.60元/公斤的约占30%,5.80元/公斤的约占70%。与上年相比,籽棉价格上升0.63元/公斤,同时棉花企业存在的风险很难预料。

如何提高棉花收购检验的准确性-2019年文档

如何提高棉花收购检验的准确性 在整个棉花产业链中,收购检验是棉花质量控制的起点, 把好这道关口,对规范棉花流通中的质量行为、稳定棉花市场、维护竞争物质秩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提高棉花收购检验的准确性呢? 做到品质早知道是提高棉花收购检验准确性的前提 早期花生长在棉株根部,有较好的营养供应,但缺少光照。 正常情况下,早期棉质好色差,但遇阴雨少晴,会出现僵棉和烂 桃,使得质量大幅下降; 中期花品质优、色泽好,这时的品质能 体现该棉种的品种优势。但如遇上不正常的气候、管理不善或病虫危害,会出现僵棉或因成熟差色泽弱,而使品质降低;晚期花生长在棉株上部,由于气温光照变差,水、肥供应受阻,一般软僵棉稍多,品质较差,色阴黄。做好以上三期棉花的品质调查, 掌握棉花品质的变异情况,做到上市棉花品质“早知道”,是做好收购检验工作,提高收购检验准确性的前提。 棉花品质的田间调查必须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到四定(定点、定田、定种、定时),才有可比性;二是调查品种和土质在当地必须有代表性;三是品质调查测试工作必须走在收购(上市)前,才能起到正确预测和指导的作用;四是及时召开品质调查分析会,组织棉检员认清新棉品质特点,统一目光和手法,对投售的品质情况心中有数,品质调查报告应指出品质特点 和形成原因、收购检验应注意的问题等;五是对易引起农、商纠纷的敏感问题扩大调查,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加强沟通与宣传。 狠抓主要环节是提高棉花收购检验准确性的基础 一抓扦样质量。扦样是棉花检验的第一道工序,是各项检验工作的基础,检验结果正确与否,与扦样是否有代表性直接相关。 因此,一定要选派对工作负责任的人员担任扦样员。做到扦样有代表性,就必须倒包。倒包才能发现棉花品质、干湿是否一致,有没有异性纤维、火种和易燃品混入,如棉花一致性差,要整理 后分别扦样;若发现火种和易燃品,要挑拣后单独存放24h,确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1号 【发布日期】2013-01-18 【生效日期】2013-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1号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8日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条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 (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五)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九条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如何提高棉花质量检验员职业素质

如何提高棉花质量检验员的职业素质探究摘要: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虽然近几十年来在逐步向工业化国家迈进,但归根结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还占有很大的比重。棉花作为农业产品中的一种,在农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其自身有着多种的用途,是许多行业的基础性原料。因此棉花质量的好坏就直接关系到该行业所生产产品的好坏,进而会影响到其市场价值,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进行棉花交易时,其质量的好坏就成了保障所生产产品好坏的根本因素。这就要求棉花质量检验员自身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和职业素质。本文就如何提高棉花质量检验员的职业素质做下相关的分析和探究,希望能给相关人员些许收益。 关键词:棉花检验,质检人员,职业素质,完善提高 how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otton to explor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inspectors zhao xieqing qiemo county, xinjiang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abstract: china has always been a big agricultural country, although in recent decades i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to move gradually, but in the final analysis of agriculture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still has a large proportion. cotton as an agricultural product, in the agricultural economy plays an important proportion of its own with a variety of uses, is the basic raw material in many industries. the quality of the cotton thu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quality of products

密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密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密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目录 文档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概述 (2) 2.适用范围 (2) 3.术语解释 (2) 4.帐号设立 (4) 5.口令设立 (5) 6.口令保护 (6) 7.变更与取消 (7) 8.维护 (9) 9.流程 (9) 10.应用开发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规定维护与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概述 第1条随着公司网络建设的发展,内部员工大量使用基于操作系统的账号、基于数据库的账号和基于应用系统的账号,大量账号和口令的使用 导致管理极大的复杂化,为了保证各个系统的账号和口令管理保持 在一个一致的水平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账号和口令管 理的相关职责定义、管理流程。 第2条本条例为公司各网络系统的用户帐号及口令的使用、维护及处罚的依据。 2.适用范围 第3条本规定适用全公司范围内的各网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操作系统,路由器,交换机,数据库等业务应用系统等。 第4条本规定适用全公司范围内的各系统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库系统管理员、业务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业务系统使用人员、个 人计算机使用者等。同样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所有使用个人计算机 及网络的员工。 3.术语解释 第5条授权用户: ●公司内部人员:指与公司签定“员工聘用协议书”,属于公司的正 式员工。 ●使用公司网络资源的非公司人员:指临时到公司工作不与公司签定 “员工聘用协议书”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集成商、供应 商、顾问、合作人员、实习生、临时工、公司外包业务人员等,这 类人员不是正式员工,不进入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第6条帐号 ●帐号∶指在系统内设定的可以访问本系统内部资源的ID或其他许可

仓储企业安全库存管理方法

编号:SM-ZD-31179 仓储企业安全库存管理方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仓储企业安全库存管理方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 为推进企业安全库存管理,加强对公司原辅料、备品(备件)、成品库存的安全管理,防止缺货、断货、积压等行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原辅料、备品(备件)、成品。 3、术语 安全库存:是指当不确定因素已导致更高的预期需求或导致完成周期更长时的缓冲存货,安全库存用于满足提前期需求 采购周期:指采购方决定订货并下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处理、生产计划、原料采购、质量检验、发运的整个周期时间。 4、职责 4.1 生产管理处与物资采购处负责共同制定原辅料的安

全库存,报主管领导审批。 4.2装备能源处负责制定备品(备件)的安全库存,报主管领导审批。 4.3销售公司与生产管理处共同负责制定成品的安全库存,报主管领导审批。 4.4仓储运输处负责根据安全库存管理原辅料、成品库存。 4.5装备能源处负责根据安全库存管理备品(备件)库存。 5、工作程序 5.1生产计划编制人员每月结合成品的安全库存表制定公司月度生产计划。 5.2采购人员结合原辅料、备品(备件)的安全库存表制定公司月度采购计划,依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5.3仓库管理人员每日根据安全库存检查原辅料、备品(备件)库存数量,发现数量小于或超出规定时,需及时通知相关采购人员。 5.4仓库管理人员每日根据安全库存检查成品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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