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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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
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局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构名称、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
(二)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监督方法和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清晰、易懂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实施抽查的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公开市纪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主动接受并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