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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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导论
1、什么是政府?
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
(1)政府是由少数人组成的机构,他们的行为受风俗、习惯、道德、法律的约束,形成一套制度化的行为;
(2)政府是一个权力的组织体;
(3)政府的权力主要表现在对社会大众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2、政府的特征是什么?
(1)权威的广泛性。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制定有规则,在其成员中享有一定的权威,但缺少强制力。而政府所制定的规则,适用于全社会的全体成员,而且具有强制力。美国政府规定每一个美国人都要交纳所得税,没有人认为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不赞成缴税的人,或那些缴不出税的人,或那些无视税法存在的人。这说明政府的权力是被广泛承认的,享有最广泛的权威。这种广泛的权威和被普遍承认的权力,用来制定有约束力的政策,发布强制性的命令。不仅政府组织具有广泛的权威性,而且政府所制定的规则也享有广泛的权威性。
(2)成员的非自愿性。
大部分社会组织,其成员都是自愿加入的,比如信仰宗教,是人们自愿作出的选择。然而,就一国国籍而言,大部分人一出生就自然地成为该国的公民,也就是说,在未作慎重的选择或采取有意识的行动之前,就得臣服于国家的法律。政府治理之下的成员具有非自愿性,是和这个成员的国籍相联系的。各国公民的国籍取得办法虽有不同,但有一点几乎是相同的,即长期居住并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们,他们的下一代从出生那天开始就自然具有该国的国籍。这是无法选择的结果。
(3)暴力的垄断性。
每一个人类社会组织都必须处罚其成员违反规则的行为,政府也不例外。政府与其他组织不同的是,政府拥有被法律授予的惩处权。其他组织拥有一些处罚权,最严厉的手段是开除其会籍。政府同样拥有这些惩戒权,但政府拥有其他组织所没有的惩戒权:一是将犯法者处以监禁;二是剥夺犯法者的生命。一句话,就是唯独政府拥有暴力,而且这种暴力是合法的。其他组织如黑社会组织、宗教组织等也可能拥有暴力,但这是非法的。政府合法地拥有暴力,以暴力为后盾,以强制手段执行其规则。政府这种暴力具有垄断力,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4)权力的合法性。
政府的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政府行政权的拥有,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是完全合法的。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还来自于社会成员认为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权力是适当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应该予以服从的,也就是说,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与政府的合法性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3、国家机构的政府与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有什么样的区别?
首先,非国家机构的政府行使的是社会公共权力,而国家机构的政府行使的是特殊公共权力,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公共权力是为特定的阶级或阶层服务的,首先要满足这些阶级或阶层的需要。
其次是暴力机关的设置和使用,如军队、警察、监狱等,这是国家机构的政府的突出特点,也是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所不具备的重要机关。
再次在政府的本质特性上也有区别,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更多表现的是社会性、公共性,是为全社会服务的;而国家机构的政府更多表现的是阶级性,社会性、公共性也具备,它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在政府的合法性上,两者的基础也是不同的,前者的合法性基础是传统、氏族、功绩;后者的合法性基础也有传统、功绩,但更重要的是选举,是民意的表达,这是前者所没有的。选举领导人和民意的表达,特别是普遍的选举和竞选,这是近代以来政党政治的产物,非国家机构的政府不可能做到这样。
4、中国政府与政治在改革开放后有什么新变化?
第一章宪法
5、宪法的实质是什么?
宪法的实质含义包括:第一,宪法以成文法律形式表现。尽管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也会有许多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但宪法本身或者宪法的基本部分是成文法典。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高于一般法律。如果一般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则失去效力。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难于一般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理应与制定和修改一般法律有别,即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与一般法律相同,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也应不同。否则,宪法就不能保持它应有的地位与权威性。
6、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用宪法的形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保护人民的权利。
A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应有权利并不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的想象中,而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于人与人的现实社会关系中。在法律没有确认和保障的情况下,它也可以由各种社会组织的纲领和章程、各种形式的乡规民约、各种社会习惯与习俗,以及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政治意识所认可和保护。但是,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主要的手段和形式。B宪政要依靠人民的努力去争取。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规定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这种转化永不止息,人权的发展、提高也永不止息。
7、宪法的功能(或作用)是什么?
首先,从政治角度进行分析,宪法最直接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当一个阶级取得革命的胜利,并建立起国家政权时,首要的任务便是如何巩固这个新政权。用以巩固政权的手段和途径可能多种多样,但采用法律手段却是首当其冲的。这里包含了三层意思:(1)通过立法确认革命胜利成果,用以证明推翻旧政权和建立新政权的合理性,以使新政权的存在合法化,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树立起统治权威;(2)通过立法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固定下来,用以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进而使政权更加巩固;(3)通过立法把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规定下来,使政权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有条不紊地正常运转。
其次,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上。宪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由自己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只能产生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必然产生社会主义的宪法。在资本主义宪法中,有一个被普遍遵循的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