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第三十二章无因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二章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又可分为两类:
1. 为他人管理事务
“真正无因管理”。
2. 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
“不真正(准)无因管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明知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为不法管理。如甲、乙为邻居,甲外出打工,乙
擅自将甲屋出租于丙而按月收租。
(2)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为误信管理。如甲、乙为邻居,甲误以为乙的单车为自
己的单车而出租。
对于以上两种关系,根据具体情形,通常依据不当得利或者侵权来处理。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首先,倡扬和肯定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其次,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
再次,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
调和“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
最后,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1.对于事务进行了“管理”
▪(1) 管理事务之名义:积极作为
▪(2)管理行为的性质
▪此处的管理行为,可以是财产性事项,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
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行为能力对于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影响
▪(4)管理行为实际效果对于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影响
▪甲、乙邻居,甲外出打工,时值夏季台风欲临,乙见甲的房屋年久失修,因此雇人进行
了修缮,花去材料费、雇工费500元。谁曾想,暴风雨之后,甲的房屋仍然倒塌。问:乙的行为能否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的对象一定是“他人事务”
▪某项事务是否属于他人,有时容易辨认,比如修缮他人房屋;有时则比较困难,比如购
买物品。因此,必须讨论判断他人事务的标准。
▪通常认为,判断标准有二,即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对于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客观上无从判断,应依
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甲购买了两张李宇春演唱会的门票,每张250元。①购买门票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
为他人事务。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二)必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1.如何判断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1)客观上是他人事务,主观上又是为他人管理。如为他人修缮房屋即是。
▪(2)客观上难以确定是否为他人事务,但管理人主观目的是为了他人。
▪(3)管理过程中既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同时兼顾个人利益时,也构成无因管理。▪①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
▪②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
▪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草料费用?
▪甲的狗走失到乙家,乙知该狗属于甲,决定留养该狗,每日以切糕喂食。后甲得知狗的下落,请求乙返还。?
▪(1)甲、乙为友邻,甲病亡时身边无亲人,乙为其支出殡葬费,后甲之配偶及子女赶回。▪(2)甲、乙共同驾车撞伤丙,应对丙负连带责任。乙履行了全部损害赔偿债务。
▪(3)某乙谨慎驾车前行,突见甲驾一摩托车自右手边一小巷口处狂飙而出,乙为避免撞伤
甲,急速打方向盘左转,撞墙车毁人伤。
▪2.管理人是否必须认识本人
▪管理意思之要件旨在区分管理是为自己还是自己以外的他人而管理事务,至于该他人为何,
并无认识之必要。
▪乙于风雪交加的郊野遇一昏迷的拾荒老头,误认为同事甲的父亲而送往医院救治。▪(三)无法律上之义务
▪无法律上之义务,即指既没有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消防警察救火、110
警察制止侵权、履行先行为而生的法定义务等),也没有约定的义务(如委托、遗赠扶养协议、雇佣等)。
▪甲、乙邻居,某天傍晚,乙带甲的6岁孩子到附近的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跳人汹涌江
水之中将其救起。本例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甲驾车不慎撞伤6岁之丙,丙之父乙即送丙赴医院急救,支出医药费5万元。本例中,乙的
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四)管理人管理事务需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表示
▪甲在后庭院种植稀有名贵药草多年,新搬来的邻居乙以为是杂草丛生,于甲赴深山采集新
品种期间,雇工拔除之。问:乙之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违背本人意思仍然构成无因管理的例外情形
▪(1)本人的意思本身违法。如甲抛弃自己的女婴,路人乙发现代为抚养并送回。
▪三、法律效果
▪(一)正当的无因管理
▪1.概说
▪正当的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法定债的关系,且阻却违法。
▪首先,只要构成了无因管理,就不成立不当得利。
▪其次,构成无因管理一般情况下,也不构成侵权。
▪最后,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实施环节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可
以构成侵权。
▪甲家失火,乙为救火打破了甲的窗户,乙舍身救火而使甲受益(房屋免遭火灾),同时乙
受损(身受火伤)。
▪甲、乙邻居,邮局送来甲的包裹,逢甲不在家,乙代收之但在乙交还给甲时,因乙之过失
致包裹内物品毁损的。
2.管理人之义务
(1)适当给付义务
适当给付义务是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事务。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程度要求?
如果情况紧急,只对于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造成的损害负责。
没有紧急情况者,则对于过失行为都要承担责任。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是否承担伤害的责任?
▪一周末,幼童甲随父母去八角游乐园游玩,由于人多拥挤,不慎走失。乙将其带回家收留
并四处寻找其父母。期间,甲童患感冒,乙未及时带甲去医院诊疗而致甲转患肺炎。如何评价乙之行为?
▪(2)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