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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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年太 长 了 。
公 民没 有 任何 权 利参 与 听证 会也 流于 形 式 ,其 结 果 ,主观 武 断 .
在 自然 经 济 条 件 下 ,个 人 劳 动 对 社 会 劳 动 的 从 属 ,个 体 对 社 家 长 制 ,助 长强 迫 命 令 .违 反 了 宪法 赋 予 公 民 的权 利 。 当 然也 就 会 整 体 的依 从 ,表 现 为 个 人 直 接 隶属 于 他 人 或 从 属 于 某种 社 会 组 难 以调 动 公 民的 积极 性 .更难 以发挥 市 场 经济 的杠 杆 作 用 。 因此
民 权 利 的执 行 机 关 。换 言 之 ,政 府 的权 利 是人 民授 予 的 。 法 治要
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 ,法制也就萌生 ,专制也有 求 法 律具 有至 高 无 上 的 权威 ,任 何 组 织 、个 人 都不 能 凌 驾 于 法律 了契 机 。 其 结 果必 然是 一 切 权 力 必须 植 根 于 法 治 ,而 法 治 必 须 建 之 上 。推 进 施 政 规 范化 .规 范政 府 行 为 是 建立 市 场 经 济新 秩 序 的 ,
缔 结部 落 联 盟 ,家 族 、 氏族 直 至 国家 政 府 , 国 际组 织 来 追 求 市 场 秩 序 维 护 .从 而 更长 远 的捍 卫 自 己的 既得 与再 得 利 益 。 这 使 得 人
国 宪 法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的一 切 权 利 属 于 人 民 主 要手 段 进 行 资 源 配 置 的 经 济 制 度 。 这 成 的各 种 关 系 ,保 障市 场 主体 之 间 的 公平 竞 争 .为 市 场 经济 的发
种 配 置 是 以 公平 为 前提 . 求有 序 化 、法 制化 。资 源 怎 样 配 置 才 展 提 供 了 内 在 动 力 。 要 治保 障公 民权 利 .制 约 国 家 权 力 。这 一 原 则 不 是凭 空杜 撰 出 合理有序 7市场的分配与流转制造 了矛盾 各利益群体 需求合 力 致 胜 ,社 会 群 体 联 合 。 从 古 至今 ,有 商 品 交 换 就使 这种 群 体 通 过 来 的 , 是 由公 民 、政 府 的关 系 和市 场经 济 的本 质 要 求决定 的 。 我 而
织 对 资源 的享 有 ,只 能 表 现 为特 定 身份 的拥 有 。 社 会 调 整 的 措施 运 而 生 。在 市 场 经济 运 行 中 .主 要 特 征 是行 政 加 合 同 。 与单 方 行
化 具 有 深 远 的 历 史 意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运 行 基 本 上 依 靠 权 力 的 运 只有 市 场 经济 才能 为现 代 意 义 的 法治 提 供 了 赖 以产 生 和 发展 的经 作 、控 制 完成 ,而 权 力 掌 握在 有 权 人 手 中 因此 治 理 国 家 的手 济 基 础 .市 场 经济 愈 发 达 .催 生 法 治更 加 健 全 、 完备 。法 治 越 完 段 是 人治 。 由人 法 向 法 治 的转 变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客 观要 求 , 不是 凭 备 、健 全 .中 华 民族 的经 济 越繁 荣 、 昌 盛 人 民 才 能 安 居 乐 业 ,
[ 要】市场经济是 以法治为前提 ,法治越 完备 ,市场越 发 摘
达 ,越 能促 进 中 国 经 济健 康 发展 ,人 民安 居 乐业 。 [ 键词 ]法 治 公平 关
基 本原 则 :平 等 自愿 .公 平 、等 价 有 偿 . 以确 保 商 品生 产者 的主
体 资格 .主 体 地 位和 人 身保 护 为 前 提 ,以 确认 和 界 定 商 品生 产 者 的静 态 物 权 和 动 态 债权 为核 心 内容 。 通 过 反应 商 品流通 过 程 中形
惜 最 大 风 险 ,采 取 各 种 不 正 当 竞 争手 段 .进 行 或 限 制竞 争 ,必 然 妨 碍 正 常 的 市 场 竞 争 市场 经 济 不 从 法 律 法 治找 出路 ,就 无路 可 走 。 近几 年 ,中国 的法 制 不 断健 全 . 尤 其 是 民法 。 它 已成 为 市场 经 济 行 为 的基 本 行 为 规 范 ,如 民 法 的
许多国家在单方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双方意思表示 ,即行政契约应
政 行 为不 同 它 是 合 同 是 以双 方 意思 合一 为 前 提 在 多数 情 况 下 公 民常 常得到 公正 公平 。 为市场经 济 的发展创 造 了广阔前 景。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治 经 济 .不 仅 是市 场 经 济 的内 在 要 求 .同时 也
《 政 法》 中 国政 法大 学 出版 社 ,《 息时报 》 行 信 0 版 9 7年 约 市 场 自发 秩 序难 已形 成 。 权 利 本 位 与市 场 经 济 无 法 共 存 。 经 2 . i 8
《 商场 现 代化》 20 筚 2月 (F 08 - 旬刊 )总 第 5 1 6 期
万个 就 业 机 会 。 而 如果 把上 下 游 、产 业链 的 间 接损 失 也 算 上 .当 发 挥 公 民 在市 场 经 济 中的 作 用 , 公 民不 仅 有 执法 的义 务 ,还 必 须 年实 际损 失 的就 业机 会 可高 达 4万 的 N倍 !法 治需 要 从 民族 大 众 同时 有参 与立 法 的 权 利 。 纵 观世 界 各 国 的现 代 市 场 .行 政 合 同相 利益 出发 ,重 视 国 际法 律 的 和 谐 和 内 在 的统 一 性 。 尤其 是 我 国恢 当普遍 。 中国 受传 统 行政 法 影 响 ,强调 行 政 法律 关 系 的单 方面 性 复关 贸 总 协 定缔 约 国地 位 后 .越 来 越 多 的社 会 关系 国际 关 系 需 即 行政 法 律 关 系 常 常 因 行政 机 关 单 方意 思表 示 而 形成 改 变或 消 要运 用 法 治 手段 来 保 障 和 调 节 。 国 人 和外 商更 重 视 的是 “ 民 待 灭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也 是优 点 ,否 则 政 令将 无法 推 行 .管 理将 无 国 遇 ” 的具体 内容 .而 不是 仅 仅抽 象 的加入 . ” 世 ”再到 ” 市 ” 法 维 系 。 但 单 方 意 思 表 示 常 常 并 不 征 求 意 见 或 尊 重 公 民 的 意 见 , 从 入 入
织 。 社 会 资源 的配 置 .只 能 表现 为不 同身 份 中的 不 同 配置 人 或 组 是 确 认 人 的 不 同身 份 并 维 护 这 种 身份 关 系 。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人 们 相互 之 间形 成 一 种 契约 关 系 这 种 关 系不 但 包 含 了 独 立 平 等 自由 的前 提 ,而 且 也意 味 着人 类 社 会 由身 份 到 契约 ” 的 变
世” .是 国 内法与 W T O规 则及 国 际惯 例 的接轨 这 使 我国 进入 ” 后 本 之 策 。 完 善 监督 建 立 制 度 已 是迫 在 眉 睫 。 如 法规 、法 律 在 重 立 法 时 代 它 要 求 中 国成 为拥 有 市 场 经济 地位 的 国 家 。 据 商务 。 部公 平 贸易局 统 计 ;中 国 自 1 9 9 6年 以来 已成 为世 界 上 出 口产 品受 反倾 销调 查 最 多的 国 家 .截 止 2 0 0 4年 2月 . 中国企 业 已遭 受外 国
市场 经 济 地 位 ” 往 往是 败 诉 的关 键 。 严 重 影 响 了 中 国作 为一 个 正 税 法 仅 强 调赋 税 强 制 性 .不 提赋 税 的公 平 性 .外加 税 外 收 费 .从
在崛 起 的大 国 的 国际 形象 。 仅 2 0 0 1年 一年 ,企业 就 直 接减 少 了 4 经 济 上 助 长 了偷 税 漏 税 .政 治 上 削弱 了公 民 监督 权 力 的 能 力 。 要
筑 在 尊 重 人 类人 格 的基 础 上 。 权 力 必 须 走 出通 过 介 入 商 业 运 作而 关键 。市 场 经 济 是 以权 益 和 法 制 为 前提 的 ,权 益 是 市 场 经济 赖 以 组构的 ” 超经 济 围墙 ,使 市场 建立 一个 独 立 平 等 . 以权 利 、义 发展 的动 力 ,法 治 是 市场 经 济 正 常 运 转 的基 础 ,两 者 相 互 作用 缺 务 、责 任 为 内容 和 结 果 的 市场 经 济 体 系。 否则 在 无 法 律 法 治状 不可 。从 小 集 团 利益 出发 干 预 市 场 加剧 了不 平 等竞 争 . 造成 社 态 下 .人 们 无 法使 自 己创 造 的财 富免 受掠 夺 也 不 能 保 障 人 人 都 会 长 期贫 富两 级 差 异 加 大 。种 种 消 极 腐 败现 象 绝 不 是 市场 经 济 的
经 i 与 ; 斋 老
囊薹 鏊毫
。; 。
济 权 力 的 扩 张 ,更 加财 政 赤 字 增 加 ,社会 福 利 失 约 失 业 、通 货
訇 艚
一连 华 北京 师 范大学
权 力 市 场 经 济
膨 胀 .特权 。 同 时在 市 场竞 争 中 , 有些 竞 争 者 为 了贪 图利 益 不
要 的纳 税 人 权 利 、 义务 规 定 上 存 在严 重 缺 陷 .税 法 没 有建 立 纳 税 人 监 督制 度 ,以保 证 纳税 人 参 与所 在 政府 的权 利。 如 果 只能 出钱 ,
对 于 如 何 花钱 无权 过 问 ,没 有 一 个公 民代 表 机 关 对财 政 收 支 的决 反倾 销 6 0多起 ,涉及 4 0 0 0 0种 商品 ,影 响 中国 出 口额近 2 0多亿 定 权 和 纳 税人 对 基 层 公 共 事 务 的发 言 权 , 自然 就 没有 市 场 经 济 的 0 美元 。反 倾销 已 成 为 “ 中国造 ”开拓 国 际市场 的主要 壁 垒 .而 非 民主 、公 平 、公 正 、公开 。更谈 不 到市 场 经济 秩 序 和法 治 的健 全 。
一
自愿 履行 订 立 的合 同。 生 产 、交换 难 以正 常 运 行 .更 谈 不 到 资源
必然 产 物 ,而 是在 行 政权 力部 分决 定 着 资源 配 置 的情 况 下 ,矛盾 、
的合 理 配 置 。 中 国加 入 世 贸组 织 后 , 入 世 “ 即 是 指 法 律 的 入 ; 中突必 然 有 所 加剧 。进 ~步 削弱 行政 权 力对 市 场 的 直 接干 预 是 治
统 治 者 主观 好 恶 所 决 定 的 。 政 府权 力介 入 市 场 市 场 缺 陷被 无 限 共 同 富裕 ,国 家 才 能长 治 久 安 。
参 考 文献 :
夸大 政府成 为救 “ 市主”而且在没有宪法的约束下 ,也可 以为
是 ,也可 以 为非 。 因此 ,政 府干 预 市 场 的 巨大 经济 权 利如 不 受 制
公 民没 有 任何 权 利参 与 听证 会也 流于 形 式 ,其 结 果 ,主观 武 断 .
在 自然 经 济 条 件 下 ,个 人 劳 动 对 社 会 劳 动 的 从 属 ,个 体 对 社 家 长 制 ,助 长强 迫 命 令 .违 反 了 宪法 赋 予 公 民 的权 利 。 当 然也 就 会 整 体 的依 从 ,表 现 为 个 人 直 接 隶属 于 他 人 或 从 属 于 某种 社 会 组 难 以调 动 公 民的 积极 性 .更难 以发挥 市 场 经济 的杠 杆 作 用 。 因此
民 权 利 的执 行 机 关 。换 言 之 ,政 府 的权 利 是人 民授 予 的 。 法 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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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 结部 落 联 盟 ,家 族 、 氏族 直 至 国家 政 府 , 国 际组 织 来 追 求 市 场 秩 序 维 护 .从 而 更长 远 的捍 卫 自 己的 既得 与再 得 利 益 。 这 使 得 人
国 宪 法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的一 切 权 利 属 于 人 民 主 要手 段 进 行 资 源 配 置 的 经 济 制 度 。 这 成 的各 种 关 系 ,保 障市 场 主体 之 间 的 公平 竞 争 .为 市 场 经济 的发
种 配 置 是 以 公平 为 前提 . 求有 序 化 、法 制化 。资 源 怎 样 配 置 才 展 提 供 了 内 在 动 力 。 要 治保 障公 民权 利 .制 约 国 家 权 力 。这 一 原 则 不 是凭 空杜 撰 出 合理有序 7市场的分配与流转制造 了矛盾 各利益群体 需求合 力 致 胜 ,社 会 群 体 联 合 。 从 古 至今 ,有 商 品 交 换 就使 这种 群 体 通 过 来 的 , 是 由公 民 、政 府 的关 系 和市 场经 济 的本 质 要 求决定 的 。 我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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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市场经济是 以法治为前提 ,法治越 完备 ,市场越 发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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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法》 中 国政 法大 学 出版 社 ,《 息时报 》 行 信 0 版 9 7年 约 市 场 自发 秩 序难 已形 成 。 权 利 本 位 与市 场 经 济 无 法 共 存 。 经 2 . i 8
《 商场 现 代化》 20 筚 2月 (F 08 - 旬刊 )总 第 5 1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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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 在 尊 重 人 类人 格 的基 础 上 。 权 力 必 须 走 出通 过 介 入 商 业 运 作而 关键 。市 场 经 济 是 以权 益 和 法 制 为 前提 的 ,权 益 是 市 场 经济 赖 以 组构的 ” 超经 济 围墙 ,使 市场 建立 一个 独 立 平 等 . 以权 利 、义 发展 的动 力 ,法 治 是 市场 经 济 正 常 运 转 的基 础 ,两 者 相 互 作用 缺 务 、责 任 为 内容 和 结 果 的 市场 经 济 体 系。 否则 在 无 法 律 法 治状 不可 。从 小 集 团 利益 出发 干 预 市 场 加剧 了不 平 等竞 争 . 造成 社 态 下 .人 们 无 法使 自 己创 造 的财 富免 受掠 夺 也 不 能 保 障 人 人 都 会 长 期贫 富两 级 差 异 加 大 。种 种 消 极 腐 败现 象 绝 不 是 市场 经 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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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市 场 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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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 履行 订 立 的合 同。 生 产 、交换 难 以正 常 运 行 .更 谈 不 到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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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治 者 主观 好 恶 所 决 定 的 。 政 府权 力介 入 市 场 市 场 缺 陷被 无 限 共 同 富裕 ,国 家 才 能长 治 久 安 。
参 考 文献 :
夸大 政府成 为救 “ 市主”而且在没有宪法的约束下 ,也可 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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