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定陶区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2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定陶区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定陶区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19年12月21日第3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8日
菏泽市定陶区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认定标准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类型不限。在本政策实施后,凡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将注册地址迁移至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
3.我区行政区域外有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并且对总部企业在税收等方面有贡献。
(二)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1.现代制造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2.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
3.商贸物流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
4.文化旅游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
5.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
6.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
(三)属以下类型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境内外上市公司(IPO)。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4.上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5.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四)对本区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包括针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代交税款的平台公司),经严格审核后,采取“一事一议”。
二、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申报、初审、审核、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我区招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菏泽市定陶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4.投资和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
5.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资质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6.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第1、3、5项提交原件;第2、4、6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审核。区双招双引和工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税务局进行审核,将审核后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三)公示。准予认定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准予
通过。
三、扶持政策
(一)自认定当年起,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70%奖励。(或者贡献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二)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对我区主导产业支撑作用强、带动能力强和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利用总部经济发展基金进行扶持。
(三)总部企业引进人才享受《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菏发〔2019〕5号)有关政策。
(四)对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进行重点保障。
(五)成立总部企业服务专班,及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六)要搭建总部经济发展平台,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吸引总部企业落地。
四、组织实施
(一)总部企业认定及鼓励政策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制度。
(二)区双招双引和工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区总部企业经济发展。
(三)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测算,并安排区级扶持资金。区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年度入库税收情况。
(四)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五)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区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
(八)区财政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财政结算体制分级负担,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
(九)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兑现期超过有效期的,经政策制定机关批准,仍可按本文件相关规定完成兑现。
附件:菏泽市定陶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
菏泽市定陶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日期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企业类型
分支机构
上年度入库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万元,增值税万元,
共计万元。
区税务局
审核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