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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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8-31 9:28:48 浏览次数:33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
实施办法(试行)
2015/9/11摘阅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报告是指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三条在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的企业年度报告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其登记管辖的企业年度报告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管理,按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六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第六条(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三)、(四)、(五)、(七)项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从业人数、私营企业的党建等信息,企业应当如实报送,但不向社会公示。报送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报送年度报告,无需提交书式材料,即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网上申报、公示和存档,流程如下:(一)认证。企业登录选择“企业公示信息登录”,通过相关信息录入,完成企业公示信息联络员备案认证后,登录填录系统进行申报。无法通过网上实现公示信息联络员备案的,应到工商窗口进行备案。
(二)年度报告信息填写报送。企业登录填录系统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栏,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显示企业年度报告填报内容,由企业按照提示在线填写。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并公示”。
(三)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提交后,相关年度报告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时向社会公示。
(四)存档。企业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将自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档,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公示信息。
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缴纳费用。
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后营业执照无需加盖戳记。
第九条企业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核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第十一条企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未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期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整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按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并兼顾检查企业地区平衡性的原则,每年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抽查名单,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每年6月30日年度报告期限结束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一次不定向随机抽查,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检查的企业名单,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等信息进行检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确定检查的企业名单,每年适时开展定向抽查,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等信息进行检查。
按照“谁检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社会公众发现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实施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公示和不公示信息。
企业资产状况为企业自主选择公示的信息,从业人员、党建信息为不公示信息,都应当纳入抽查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公示情况,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
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