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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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的应用

一、电子物证概述

电子物证作为物证的类别之一,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除了具有物证的客观性和可知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

(一)电子物证的分类

依据数据信息的存在形态,可以将电子物证分为静态电子物证和动态电子物证,亦即可以称为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物证和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物证。静态电子物证是指单纯的计算机存储的或者输入、输出的证据,动态电子物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的数据。

此外,还可以将电子物证划分为单机系统电子物证、网络系统电子物证和手机等电子设备电子物证以及内容信息电子物证和附属信息电子物证。

(二)电子数据保全备份的设备、软件和方法

计算机取证时,首先,要冻结计算机系统以避免发生任何的更改系统设置、硬件损坏、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的情况。其后,根据系统的破坏程度确定由犯罪者留下的活动记录的电子证据,确定记录的储存位置与储存方式。然后,记录系统的硬件配置及连接情况,并用磁盘镜像工具,如EnCase、SafaBack,或The Forensic Dossier、DC-8200Pro、Image Master Solo-IV等硬件工具,对目标系统磁盘驱动中所有数据进行字符流的镜像备份。接着,用取证工具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对系统的日期和时间进行记录归档,对可能作为证据的数据通过加密手段发送给取证服务器进行分析。

二、电子物证的法律功能

2012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将原有的七种法律证据更改为八种,即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为第八种证据类型。据此,电子数据成为独立的证据得到了明确,从此走上了历史舞台。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其中所说的证据就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证据是由法定鉴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分析、鉴定的一种

重要证据类型,它是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之间有着一定关联的证据种类,是能够客观反映事实真相的一种重要载体,可以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为法庭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是事实的体现和反映。

三、电子物证应用前景展望

随着经济和计算机及网络的高速发展,涉及电子数据取证需求也越来越多,包括公安、检察院、海关等执法办案部门的电子数据取证专业机构发展也很快,诸如大多数公安机关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建立了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同时,社会电子数据取证公司也呈快速发展态势。

未来,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和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现,电子物证检验工作也将会随之调整发展方向。智能手机、无线终端等设备的功能和应用不断出新出奇,增加了犯罪手段的同时,也拓展了电子物证检验取证工作领域。电子数据所依附的存储介质将向着体积更小、集成度更高的方向发展,使得电子物证检验由物理取证向逻辑取证的阶段发展。依靠个人技术力量、单机取证已无法满足执法办案的需要,电子物证检验综合系统将成为主流,它是集自动关联、比对、碰撞等于一体的人工智能分布式系统。在大数据背景下,“云取证”技术将会出现,它具有自动深度挖掘线索和固定证据等功能,能够快速、真实地刻画出整个案件事实。将来,不仅是执法办案部门开展电子物证检验,还会有企业审计、科研机构、安全公司等社会团体涌进这个行业,为社会信息科技领域提供服务。

四、电子物证课程学习的意义

本课程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我关于电子物证的认知误区。电子物证的信息内容不能直接通过人的感官读取,而需要借助一些电子设备、光电设备和信息应用系统(软件)等信息技术手段,将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转换为人能够直接感知的文字、符号、声音、图片等常规信息形式。同时,电子信息数据可以在不同的存储介质和网络中传递和复制,即含有特定信息内容的电子信息数据与其记录载体是可以分离的,这与特定信息内容只能承载在唯一的记录载体上的常规信息形式完全不同。依托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在此之前,我曾对对电子物证的客观真实性产生高度怀疑。然而,电子物证并非是“没有真实性”的不可驾驭的“妖魔”,只要正确认识其

本质,准确把握电子物证形成、发现、提取的机制、方法和过程,电子物证仍然同传统物证一样可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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