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府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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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究竟发生了多少群体性事件,官方尚未公布最新数据。不过三年前的一组数据已经说明问题的严重性。根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和公共事件的多发期。近年来,一些地方因群众诉求渠道不畅、公共事件处置失当,以致激化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例时有发生。激烈的冲突对抗、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恶劣的社会影响,几起群体性事件以极端表现形式给基层政府的执政敲响了警钟。

一、群体性事件正日益考验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

2008年注定是非同寻常的一年,既有北京奥运会胜利举办、“神七”飞天这样的喜事,也有汶川地震、南方雪灾这样的天灾,同时还发生了许多起非同寻常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贵州瓮安事件。由于该县女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公安机关的“自杀”鉴定结果不服。6月28日,死者家属在瓮安县城游行,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县政府,后转变为突发群体性bao力事件。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云南孟连事件。该县勐马镇胶农因橡胶林产权归属一事多次与当地橡胶公司发生争执和冲突。7月19日,勐啊村5位胶农被警察强行带走,数百名村民手持器械,与警察发生激烈冲突。警察被围困达11个小时,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执行任务车辆不同程度损毁。

甘肃陇南事件。因对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存有疑虑,11月17日,当地三十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随后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市委大门,并转变为打 za抢shao的突发群体性bao力事件。这起事件共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市委大院各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损失503.8万元。

出租车罢运事件。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汽车全城罢工。7日,湖北省荆州市数百辆的士集体停驶。10日,上百名海南省三亚市出租车司机停止营运。同一天,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百辆出租汽车集体罢运。18日,部分“挂靠”在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的个体客车司机集体罢运,造成大量乘客滞留,全州的县际客运秩序一度濒临瘫痪。20日,广东汕头1000多辆出租车罢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一些群体性事件突然爆发出来,乃是多年矛盾蓄积而致。如企业改制不规范、职工权益难以得到根本维护,导致职工集体上访;由于拆迁、征地行为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或补偿不到位,导致被拆迁和被征地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冲突;由于拆违过程中宣传不到位、程序没履行到位,导致被拆群众集体上访;由于执法部门行为不规范,乱收费、乱摊派,甚至借助黑恶势力对付群众,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起群体冲突等等。

这一系列事件给我们基层政府的一个深刻警示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绝不能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而必须有作为、早作为,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不能让百姓言论成为“堰塞湖”。在矛盾凸显期,各级领导干部不应回避矛盾,而要敢于直面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回避矛盾,只能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积重难返。

二、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凸显出我国目前基层政府执政能力的欠缺

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其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正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正常表达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说常常是无奈中的选择。当一个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借助于一个偶然事件的导火索,许多被压抑的利益要求集中表达出来。

实事求是地讲,绝大多数qun体事件的发生,都与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对实际情况不了解、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有关。如果各级政府对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足够的认

识、足够的准备、足够的措施,那么,8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都可以避免。换言之,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凸显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的欠缺。

一是执政理念的偏差,没有真正树立起“执政为民”的理念。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说,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qun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近些年,部分地方政府片面维护企业与自身利益,漠视农民的权利要求与利益诉求,将损害群众利益当做增加企业与政府利益的前提。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政府与民争利的情况经常发生,完全忘掉了“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二是处理方式僵化,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或刑事化。几乎多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在分析原因、教训时,总有这么一条,qun体事件的背后,总是“背后有坏人(不法分子或社会黑势力或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这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种认识逻辑。因为与民众打交道,特别是与有不满情绪、有自己利益要求的民众打交道,至今是我们政府能力训练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现在许多政府官员所熟悉的处理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形成的。而这种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或刑事化的处理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其作为政治或刑事案件加以硬性地打压,这是一些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的习惯性方式。如果一些群体性事件不存在政治或刑事因素,人们反而不知道如何来进行处理,而将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过激因素人为加以放大,甚至激化出某些过激行为,则很容易将这些事件纳入习惯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中。

三是解决手段单一,习惯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综观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当前在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时,一些基层政府过度依赖于采取强制手段,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不断制造矛盾,加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其实,一味地看重秩序的维护,随意动用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虽然表面上平安了,但怨气却不断积累,矛盾不断加深,从而为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了隐患。反思贵州瓮安事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四是没有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四难”现象。此类不依法行政的种种行为,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同时社会风气、党风的败坏,腐败现象的恶化,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问题的屡禁不止,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等,又加剧了干群矛盾。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加上群众情绪激动,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是没有建立相应的沟通制度,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让老百姓有合理表达的渠道,是真心接受群众监督,吸引群众参政议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各级政府官员实行监督的一个有效途径。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却害怕老百姓表达诉求,不是努力创造条件让群众“有话有处说”,而是千方百计堵老百姓的嘴,结果导致矛盾越来越多,形成积怨,最后爆发,瓮安事件、孟连事件、定州事件等群体性事件都是深刻的教训。

六是没有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让负面信息左右了公众。几乎所有群体性事件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信息不通畅。在“瓮安事件”应对过程中,作为谣言内容涉及地的瓮安县政府在危机早期并没有关注到民间流传的谣言,对个别媒体的报道也没有及时澄清。正是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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