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与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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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亮点
第二,明确了流动检查的具体要求。为充分发挥站 点监控作用,《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 或者公路稽查站,开展治超工作,对超限超载车辆 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 式进行查处。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 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拒绝称重检测的 处三万元罚款。第三,新增了超限超载的测量和处 理方式。《条例》规定,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 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 算的方法检测认定。对经动态检测显示超限超载、 又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货运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国外超载超载车辆治理情况价绍。
国外超载超载车辆治理情况介绍
治理超限超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政府 都深深意识到超限超载车辆对交通安全、环 境和道路设施的巨大危害。有关专家曾形象 地将超限超载车辆比喻为“掠夺性命的武器, 道路设施的天敌”。为此,很多国家都采取 了严格的治理措施。
国外超载超载车辆治理情况介绍
四、《条例》的亮点。
《条例》的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导的总体格局。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 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交通、公安、经信等部门 各司其职,各负所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治超工作纳入 年度目标考核,建立治超协调机构,建设治超信息平台,并 将治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 导致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的市县政府,要对负责人实行问责。 这些规定和要求,确定了政府对治超负总责,必将大大加快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治超格局的构建,彻底改变了交通运输 部门单独治超的格局,有力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必将开创治超新局面。
国外超载超载车辆治理情况介绍
从世界范围看,超限超载问题与经济发展水 平有很大关系。一是欧美、韩、日等国家治 理力度较大,法律健全,惩罚措施也较为严 厉,已经步入“标本兼治”的良性发展阶段; 二是南美、亚洲、非洲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超限超载问题严重,大 都处于开始治理的阶段;三是非洲等一些经 济欠发达国家,虽然法律不完善,但受经济 发展水平影响,超限超载问题并不严重。
《条例》赋予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 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 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 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 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 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 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国外超载超载车辆治理情况介绍
(五)南非 非常重视车辆自动称重技术的研 究工作,将电子秤应用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中。电子秤可以对时速不低于10公里的重载 车辆进行自动称重,并显示在重载车辆信息 管理系统上,管理部门据此对这些超重车辆 进行卸载和处罚。这一技术系统在近10年来 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南非超限超载车辆的比例已下降到 10%以下。
《条例》出台的《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背景与必要性 (二)目的与意义。 1、确定了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主导, 加强货运源头治理。
2、进一步规范货运准入门槛。 3、减少因超限超载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4、减少因超限、超载对公路造成的损害。
5、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追责。 6、促进公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条例》的立法原则、制度构建、重点条款 都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 要求,既确认了政府治超的主体责任,又明 确了公安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运政管理等 机构的执法资格,还规定了相关法定监管责 任,建立了举报奖励和问责制度,全面实现 了治超权责的有机统一。它的颁布实施,完 善了我省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制度,为 开展超限超载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2、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据统计,每年 70%的重大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发,50%的群死 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我省每年 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也不少,损失也是相当严重 的。2011年,全省共发生3人及以上道路运输亡人 事故26起,死亡112人;2012年,全省共发生3人 及以上道路运输亡人事故17起,死亡101人;2013 年,全省共发生3人及以上道路运输亡人事故16起, 死亡77人。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条例》学习与宣贯
六安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 二O一四年五月
大纲汇报
一、《条例》一般概况 。 二、《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三、国外超载超载车辆治理情况价绍。 四、《条例》的亮点。 五、《条例》赋予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条例》一般概况 。
一般概况
(一)《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自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 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 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的条例。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国外超载超载车辆治理情况介绍
(四)日本 广泛使用固定或移动称重设备对超限车 辆进行检测。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有电子秤测量轴 载。大型货车还要安装货物自动测重仪。日本实行 “一超三罚”制度,即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 机。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超过行驶证最大载重量的, 处6个月以下徒刑,10万日元罚款(约合人民币 7400元);超过车辆总重量一般限值20吨的,处以 30万日元罚款(约合人民币2.2万元);禁止货运企 业接受超载运输业务或指示驾驶员进行超载运输等。
一般概况
(二)它是全国第一部治超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治超工作中具有里 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全省乃至全国治超 工作都将产生极大的推动力 。
二、《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一)背景。 1、超限超载更严重威胁道路通行安全。 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破坏公路桥梁基础设施,威胁公众 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和浪费社会资源。据调查, 我省国省干线每年因超限超载导致公路养护资金增 加约5到6亿元,公路使用年限下降三分之一左右, 全省每年损失30到40亿。在治超督查工作中,曾当 场查获车货总重达到169吨的超限超载车辆,相当 于三节火车箱的载货重量,在淮北还查获过240多 吨的,在高速公路查获过280吨的,对交通基础设 施的损害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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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赋予公路管理 部门的职责。
《条例》赋予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 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 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 奖励。
《条例》的亮点
(三)进一步强化了路面治超的工作力度。 第一,完善了路面监控网络。针对以往工作 中收费公路治超相对薄弱这一环节,《条例》 要求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改造加装 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对超限超载又不能提供 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要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 构。同时,《条例》明确新建、改建公路时 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 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公路是有生命的,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最大, 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 修。根据美国AASHTO道路试验所研究表明,车轴 对路面的破坏力随着重量的增加而迅速增加,增加 速度大约按照4次方级数递增,即汽车的轴载质量 增加一倍,公路破坏系数将增至原来的16倍。超限 超载车辆大多采取更换高压轮胎、加厚悬挂钢板、 加高车厢挡板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 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 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 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
《条例》的亮点
(四)进一步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追责。 《条例》对恶意、屡次超限超载行为设定了严苛的 处罚手段,一方面,针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6条执行难的问题,《条例》对原条文作了细化和 提炼,不仅明确了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 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要分别予以吊销车 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而且还进一步规定,被吊 销证件累计三次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
《条例》的亮点
(二)进一步增强了源头治理的针对性。 一方面,《条例》继续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禁止生产、 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抓 好车辆登记审验关;另一方面,在原治超办法的基础上, 《条例》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责任进行了调整,新增了装 载证明这一义务,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货运源头单位 的监管方式有所变化,定点监管得到保留。此外,《条例》 重申,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支持、配合做好源头治理,充分发挥了属地管理原则, 凸显了多方联动、联合治超的工作思路。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必要性
3、长期以来,由于货运市场准入门槛低,缺乏退 出机制,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不高,“多 小散弱”的局面一直存在。部分驾驶人员守法意识 淡薄,片面追究个人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多拉 快跑,造成超限超载屡禁不止,进而引发货运市场 恶性竞争,“不超不赚钱、越超越赚钱”的观念一 度颇有市场,导致货运运价长期低迷,严重偏离客 观实际,极大地制约了道路货运的发展。《条例》 贴合实际,在健全货运市场退出机制上作了积极探 索,无论是对单次严重恶意超限的案件,还是一年 内多次违规超限的当事人和企业,都设立了吊销相 关证件的特别条款。
(一)美国 1913年通过第一部限制车重的法律,随 后又出台了多部联邦法律,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 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美国的超限超载车辆约占 被检测货运车辆总数的3.5%。 美国处理超限超载车辆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向 违章车辆发出违章传票,确定罚款金额。并辅以其 他惩罚措施,如交付路产补偿金、被列入驾驶员和 运输企业不良记录档案等。二是卸载或均载(移动 货物直到轴载不超限)。三是对严重超限超载或屡 次违章者采取司法行动,包括刑事诉讼、短期拘留 和多达1年以上的监禁。
国外超载超载车辆治理情况介绍
(三)德国 联邦货物运输局设有专门机构治理超限 超载,有权扣留并处理违章车辆。目前,德国11000 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共设有700多个超限超载检查站。 德国对超限运输驾驶员的处罚办法中规定,第 一次超限的驾驶员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 次被发现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1年内超限3次以上 的驾驶员,将被吊销驾驶执照,列入“黑名单”, 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
国外超载超载车辆治理情况介绍
(二)韩国 从1973年7月开始对重车实行重点检查。 1994年10月,超限超载车辆过多导致圣水大桥坍塌 后,韩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治理力度,在全国设立 了400余个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目前,韩国超 限超载车辆仅占被检测货运车辆的1.5%。 韩国法律规定,对超限行驶者或强迫驾驶员超 限运营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200万元韩币 (约合人民币1.5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装车辆 或妨碍检测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700万元韩 币(约合人民币5.2万元)罚款。超限运输车辆一经 发现,将被公路部门直接引导至法院接受法律惩处。
《条例》的亮点
另一方面,《条例》对恶意超限案件予以重 罚,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 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 车辆的行为,《条例》一步到位予以吊销其 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同时罚款的重罚。 此外,《条例》的新条款、新亮点还包括: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赋予公路稽查站治超职 能,以及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 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