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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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3〕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规定,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设计、建造及运营管理应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本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保障性住房,社会投资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场、旅馆以及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
对于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其他建筑类型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要求,依据绿色建筑评价的相关标准,履行相应的评价程序。
第五条适用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应按照《长沙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长沙市绿色建筑基本技术审查要点》《长沙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基本规定》《长沙市绿色建筑竣工
验收基本规定》《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