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事件背后的联合执法以及要犯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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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事件背后的联合执法以及要犯引渡

我国与泰国、老挝、缅旬三国接壤的“金三角”地带,面积约20万平方公里,人口近200万,是世界主要的毒源地之一。由于毒源在外,受毒品问题全球化大气候的影响,我国的禁毒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境外罂粟种植面积仍在徘徊,各类毒品加工仍在进行,鸦片和海洛因产量居高不下;境外毒品渗透对我国危害仍在不断加剧;边境沿线制贩毒势力与东南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贩毒集团相互勾结,形成了规模更大、能量更强的贩毒组织,在更大区域内对我进行贩毒活动。境外毒源不除,境内流毒难止。面对境外毒品问题不断发展蔓延的严峻形势,我国各级政府及公安执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禁毒工作方针和有关部署,结合毒品犯罪的新特点和禁毒工作实际,坚持把堵源截流置于禁毒斗争的首要位置,积极开辟境外禁毒除源战场,强化境内堵源截流措施,推进境内禁吸戒毒进程,把打击毒品犯罪与防范毒品危害、国内缉毒与国际禁毒合作、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推进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不断巩固境内禁毒斗争成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禁毒刑事合作,建立国家间禁毒刑事合作机制。

2011年10月5日,黄金水道湄公河,随着几声枪响,打破了往日的平静。中国商船“华平号”和“玉兴8号” 在“金三角”水域缅甸境内被武装分子所劫持,并押到孟喜岛、孟喜滩这一带。在这个区域,武装分子将我国的13名船员捆绑蒙眼,然后将毒品放到了中国商船“华平号”和“玉兴8号”上面。随后用快艇押送中国商船进入泰国水域,然后便枪杀了13名中国船员并抛尸江中。在随后打捞出来的遗体极其惨烈——死者双手被手铐铐住,腹部有两个枪眼。水手头上缠满胶带,背上有无数的枪眼。也令中国上下震惊、愤怒。“105”事件,其犯罪分子不只是简单的杀人劫船,而是有预谋的武装贩毒活动。其手段极其残忍,实在是令人发指。经过调查,参与杀害中国船员的还有泰国军方人员,泰国方面迫于国际压力,将其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士兵作为被告向外界公布,但是,该9人并未认罪。最终经过我国警方的与老挝、缅甸、泰国3国警方的合作,最终将“105”事件的主犯确定为糯康。糯康是何许人也呢?其手段为何如此残暴呢?这就要和之前的一些事件联系起来了。糯康,原来是坤沙的手下,1996年坤沙向缅政府投降后,27岁的他决定继续从事毒品生意。在当地拉祜族

等少数民族武装组织的配合下,糯康组建了一支近百人的武装,他们不但装备了突击步枪,还有重机枪、手榴弹和地雷,甚至曾经让俄罗斯陆军在车臣战争中吃尽苦头的“RPJ”火箭筒也配备了不少。以强大的武力为背景,糯康武装集团无恶不作,他不但控制了金三角地区每年数以亿计的毒品生意,还兼顾绑架勒索。一些部落首领的子女经常会成为糯康的目标,这些人要支付的赎金往往是数百万美元。另据国外媒体报道,糯康还从事人口贩卖生意,这一行为也会为他每年带来上千万美元的收入。糯康很不喜欢中国人。他认为湄公河上的中国货船多,商品价格又便宜,让当地的商人无生意可做。另外,他很抵制中国政府大力推行的“替代种植”项目,因为这会让越来越多的当地农民弃种罂粟。“糯康认为替代种植对自己的毒品生意等于釜底抽薪。”自2008年以来,糯康武装贩毒集团涉嫌针对中国籍船只和公民实施抢劫、枪击犯罪活动就达28起,致伤3人,致死16人。面对这一杀人狂魔,丧心病狂的武装贩毒首领。我国政府的态度是坚决的,必须坚决查清“105”事件的始末,严惩犯罪分子,还湄公河一个安宁、安稳的治安环境。中、老、缅、泰四国警方通力合作,四国警方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组织了多次围捕行动,先后抓获了伞康、依莱等一批糯康武装贩毒集团及“10·5”案件主犯,收集掌握了该集团的大量犯罪证据。经过6个多月的艰苦努力,2012年4月25日,在中老警方的合作下,该集团首犯糯康被成功抓获。

随着糯康的落网,湄公河黄金水域又恢复了昔日的平静。但是另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才刚刚开始。糯康在老挝境内被捕,那么谁对糯康进行审查和判决呢?“105”事件涉及了中国、缅甸、老挝、泰国四个国家,谁对糯康拥有管辖权呢?缅甸和泰国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希望将糯康引渡到本国。缅甸向老挝政府提出“糯康是缅甸国籍,应该交由缅甸政府来审查、判决,并适用缅甸法律。”泰国考虑到糯康掌握泰国军队的一些不光彩事实,泰方自然更不想失去他。泰国政府则提出“泰国对糯康集团的情况也更了解。并且其犯罪活动的发生地在泰国,基于案件审理的属地原则应该由泰国对糯康进行审理。”虽然缅甸、泰国的引渡理由看起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以上两国相对于我国而言,其引渡理由又显得有些单薄。第一,“105”事件虽然发生在泰国,但是“华平号”和“玉兴8号”商船,是中国商船,因此“华平号”和“玉兴8号”商船因视为我国的浮动领土,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

罪的,也适用本法。”这种属地管辖原则同样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所认可的。我国对在其上发生的犯罪活动具有管辖权。另外“华平号”和“玉兴8号”商船上的船员全部都是中国国籍,糯康杀害的是中国公民,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性管辖权作为国家基于保护本国和国民利益而设定的一种刑事管辖权,主要是针对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以外实施侵犯本国国家与国民利益犯罪,这也是国家自卫权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无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还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对糯康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于法有据。第二,“105”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杀人劫船事件。而是糯康武装贩毒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的贩毒活动。毒品犯罪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该条所列举的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199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均应适用该决定。另据我国刑法第九条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因此,仅就糯康实施的毒品犯罪而言,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对其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第三,糯康武装贩毒集团的二号、三号人物已经在中国等待接受审查,从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来说把糯康移交到中国来,跟已抓获的他的同伙进行交叉审讯,口供可以互证,有利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侦查工作。第四,将糯康引渡给中国,糯康必定会收到中国法律的制裁,其行为难免会被判死刑,但是我国与老挝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在该条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应该和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中均无死刑犯不引渡的限制条款。因此将糯康引渡给中国,并不违反死刑犯不予引渡这一国际惯例。第五,我国一直都是一个负责人的大国,必定会对糯康进行公证的判决和处理。并且从维护“金三角”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从有利于打击国际毒品犯罪等多种角度而言,将糯康引渡给中国是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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