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典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事故分类
事故调查的组织者和组成部门
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程序
1.事故分类
按伤害程度分类(国务院493号令)P212
特别重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一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一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一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调查的组织者和组成部门P215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注: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的组织者和组成部门P216
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4.事故调查组职责P216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⑷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5.事故调查程序
(一)成立调查组
(二)现场处理(调查)
(三)物证收集
(四)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五)人证收集
(六)现场摄影
(七)绘制事故图
(八)原因分析
(九)编写报告
(十)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原因分析
事故的原因分析
事故统计与分析
1.事故原因分析
GB/6442-199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2.伤亡事故经济措施统计标准
2.1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人身伤亡后指出的费用
——医疗、丧葬和抚恤、补助和救济、歇工工资 善后处理的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清理、罚款和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费用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报告费用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
机物的不安全状态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培训缺陷
操作规程不完善
隐患管理不力 技术设计缺陷
劳动组织不合理 检查和直到错误
2.2间接经济损失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工作损失价值
资源损失价值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其他损失费用
2.3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E=Ed+Ei Ed——直接经济损失
Ei——间接经济损失
工作损失价值
Vw-DlM/(SD)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2.4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千人经济损失率
公式未写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公式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V——企业总产值,万元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教训
整改措施
1.事故性质认定
——非责任(自然、技术)、责任
例:武汉“9.18”特大事故责任认定
2001年9月18日上午11时20分,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已被明令取缔的保平烟花厂业主张正保在上胡村一所闲置的空房内,非法生产烟花是发生爆炸事故,当场死亡3人,2人重伤,1人轻伤。
性质认定:
责任事故:
——在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过程中业主违法私自组织生产;
——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有关责任人工作失职。
2.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O.134,,135,139,397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工作,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3.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NO.13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NO.80-89,91,93,95
——不履行责任导致事故,行政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怎人铸就的主要法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8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