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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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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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将于9月1号正式实施,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19 年4月15日下午,上海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与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律协第一会议室联合举办主题为“《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点解读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研讨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王立群律师、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忻士浩律师共同主持了本次研讨会。会上,王立群律师作了要点解读;特邀嘉宾审判实务界专家季立辉法官、市消保委法务部主任汪鸫作了主题发言;研讨会还邀请了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承蓉、旅行社分会秘书长李怀发、在线旅游分会秘书长秦龙根以及上海区县旅游协会合作联盟负责人王建忠、上海城市社区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旅游养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张礼峰作为嘉宾发表了各自意见。本市律师、旅行社行业的代表等近80人参与了本次研讨。
今年2月24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新国标《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老年旅游者的游玩时间、安全提醒、保健服务等诸多方面做了规定,例如:人数100人以上的老年团,应配随团医生服务;75岁以上老人报团,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老年人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连续乘车时
间不应超过2小时,等等。《规范》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一经出台就引起业内及社会各界一片热议。
针对社会及旅游行业的热点问题,与会人员主要围绕“《规范》与《旅游法》有关老年旅游者规定之间的关系”、“《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作为推荐性规范,旅行社不执行是否担责”、“如何理解《规范》中有关‘应’与‘不应’和‘宜’与‘不宜’”、“如何执行《规范》标准,防范法律风险”、“老年旅游尚待完善与解决的法律问题”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展开深度讨论。
一、《规范》与《旅游法》有关老年旅游者规定之间的关系
我国《旅游法》于2019年10月1日实施,涉及到老年人的主要有两条规定,一是第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二是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时任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等主编的《旅游法解读》认为:“《旅游法》上述保障老年旅游者的规定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但是,如何让老年人旅游者享受便利,旅游经营者如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旅游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因此,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应有效衔接《旅游法》,为履行《旅游法》中涉及老年旅游者的规定提供了推荐性的、引导性的行业标准。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秘书长李怀发认为,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规范》出台,使业者开发老年市场有了明确方向,《规
范》条款中的“应”与“不应”,“宜”与“不宜”等规定,都具有很强的指导和规范意义。尽管有操作难度,但有标准远比没有好。这情形就像当年《旅游法》出台一样,最初也有人抱怨,但两年后,大家通过实践,业界越来越认可《旅游法》的正能量。
上海市消保委法务部主任汪鸫认为,《规范》将倒逼许多旅游企业实行供给侧改革,倒逼老年旅游产业跟上目前消费模式、消费人群以及消费需求的变化。特别是上海已经成为老龄化城市,老年旅游成为很大的市场,《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行为清单,让企业更好、更优质地服务于这一人群。
二、《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首先,《规范》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提供老年旅游产品的旅游社。但是,并非仅仅是提供老年旅游产品的旅行社才适用该标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中,有的旅行社是代理社,本身不提供老年旅游产品,代理社是接受委托社的委托,代理销售委托社提供的老年旅游产品,代理社是否适用《规范》?
其次,地接社也不提供老年旅游产品,它是负责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的,地接社要不要适用《规范》?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答案非常明确,代理社销售的是老年旅游产品,地接社接待的是老年旅游产品的消费者即老年旅游者,所以都应当适用《规范》。
第三,旅行社销售常规旅游产品时,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
人报名参团,旅行社在接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参加的常规旅游产品(非老年旅游产品)时,是否适用《规范》?目前,这种情况很普遍,旅行社经营常规旅游产品,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报名参团,例如一个团45人,老年人可能是几个人,也有可能是十几个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接待老年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就是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贯穿在旅行社招徕、订立合同、接待服务等整个流程中,每个环节都要提供安全的、符合标准的服务;所以旅行社在常规产品当中接待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参团旅游的,应当参照《规范》标准履行。
第四,《规范》第3.2条规定,老年旅游产品是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专门为老年旅游者组织开发的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等旅游服务在内的包价旅游产品。即老年旅游的包价旅游产品(俗称跟团游产品),包括预制旅游产品和定制旅游产品,都应适用《规范》标准。
第五,《规范》在今年9月1日实施以后,有的旅行社可能在销售常规旅游产品时打个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旅游者报名。那么,旅行社不接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旅游者报名的行为,显然违反《旅游法》规定,非但没有给老年旅游者提供便利和优惠,反而限制老年旅游者参团。
法务部主任汪鸫认为:《规范》出台,会鼓励和推动专做老年旅游的专业旅行社的发展,但旅行社显然不能拒绝60岁以上含60周岁
的消费者参加正常旅行团,因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否则有消费歧视之嫌。在实践中,尽管不是老年团,只要有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参加,旅行社就须按《规范》做足工夫,特别在保护老年旅游者的人身安全问题上,要严格履行告知、提醒、防范和救助义务。
三、《规范》作为推荐性规范,旅行社不执行是否担责
我国标准化体系分为推荐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是作为一个行业性推荐标准出台的。若不作为强制性标准,旅行社不引入或不实施此标准,是否在实践中可以“免责”?与会人员的答案是否定的。季立辉认为,旅行社要具有遵守相关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的意识。对于老年旅游产品,旅行社一定要履行好告知义务,告知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要求旅行社“应”做的,一定要做到,“适宜”做的,旅行社要抱着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不要片面地认为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旅行社没有尽到责任,就必须承担后果。
汪鸫认为,在处理游客投诉时,一定会依据《规范》来裁定是非曲直的,不会因为其是“推荐性”标准而不引用。
由此可见,老年人旅游者在旅游中,一旦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旅行社如果没有执行《规范》标准,导致对老年人旅游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如何理解《规范》中有关“应”与“不应”和“宜”与“不宜”
《规范》条款中“应”和“不应”,“宜”和“不宜”,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