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克政治思想管窥_读_自由与传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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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 2003.11哲学研究

柏克政治思想管窥

———读《自由与传统》

邢喜涛

(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上海 200433)

[作者简介]邢喜涛(1978—

),男,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政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 ,1729-1797)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在政治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柏克的自由思想1.自由与社会。

柏克的自由观是社会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因为对社会每个人的平等制约得以保障,制约不仅来自个人的自律,更来自社会,自由和道德、正义、法律、秩序、习俗等社会紧密相关,自由意味着社会关系的和谐,自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具有相互的责任和义务。“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自私的自由,似乎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调节自己的全部行为。我所说的自由是社会的自由。这种社会的自由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这种社会的自由又是一种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自由。确实,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它由充满智慧的严谨法律来确定,并由建构良好的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我深信,这种与正义如此密切相关的、某种意义上说是与正义同一的自由,对每一个能够理解它的人来说,必然是无限可贵而可爱的自由。”(《自由与传统》下同)“我必须停止对法兰西自由进行恭维,除非我被告知这种自由与政府相联系,与公共力量相联系,与军队的纪律和服从相联系,与公平有效的纯收入相联系,与道德和宗教相联系,与丰裕和财富相联系,与和平和秩序相联系,与市民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的风俗习惯相联系。”柏克自由观是社会的、历史的、经验的。虽然他也承认“凡是个人能独立去做的事,只要不侵犯他人,他都有权去做”,但同时强调“他有权从社会整体利益那里合理地分享一定的份额,这是社会的技术和力量的各种组合所能提供给他的利益。”“在这样的伙伴关系中,所有的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但不是都能得到同等的东西。”柏克所考察的人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和现实的,他反对卢梭的把文化的人抽象成自然人的做法,他所思考的是文明社会的事实上的人。

2.自由与自然。

柏克认为,自由从源头来讲不是先验的“生而自由”

(卢梭)而是相反:“我们无往而不在服从与受支配之中,虽然现实生活中有上下之别,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但所有人生下来都同样要服从那永恒而先在的伟大法律(上帝、自然之法)。……如果人对人的支配都是上帝的安排,那么这种支

配就必须受到上帝所给予的永恒法律的制约。”柏克认为自然和自然法是永恒的和神圣的,自然是先于人类具有伟大的秩序,人类只需要按照自然的安排,服从既有的秩序和传统就可以获得自由。这其实是中世纪托马斯主义在柏克这里得到了回应。柏克还认为人的自由不是抽象的人的权利,而是从历史和传统中继承的,是文化塑造的一种精神和气质,它和人性密切相关。自由不能违背自然的道德法。“缺乏教养或节制,自由就是愚蠢、堕落和疯狂”,“缺乏智慧和道德的自由将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一切可能的罪恶中的最大罪恶。”

3.自由与财产。

“财产是自由精神的载体,也是自由的保障。”柏克与其他资产阶级政治学家一样认为,财产对保障自由具有十分重要甚至是关键的意义。财产的独立的关键是法律保障下财产私有权的确立。柏克不仅注意到了财产所有权在政治斗争和利益分配上的重要意义,还注意到对一个具体的社会人来说,财产上不独立,经济上不自由,是不可能保持精神上的自由的。柏克在为美国革命辩护的时候清楚地表明了财产是自由的保障的立场。“殖民地的人民是英国人的后代……他们不仅信奉自由,而且是根据英国人的理念和英国人的原则来信奉自由的。抽象的自由权,像其他纯粹的抽象物一样,无法把握……从一开始,这块国土(指英国)上发生的诸多争取自由的伟大斗争恰巧都主要发生在税收问题上(自由权寓于是否征得同意而纳税)。……在税收上,最锐利的笔杆和最雄辩的口舌曾逞其锋芒,最昂扬的精神都为此战斗、为此折腰。……在一切君主国,人民实际上必须拥有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能,不论是以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否则,自由的影子都不可能存在。”

二、柏克的社会和国家观1.国家(社会)的起源。

在国家(社会)的起源上,柏克并没有彻底拒绝契约论,而是对契约学说进行了新的解释。“社会的确是一种契约”。但是,“不可把国家与胡椒、咖啡、白糖、烟草或其他类似的无关紧要的商品交易中的合伙协议等量齐观”,“国家应得到格外的尊重”,因为“它是为一切学术而订立的协议,为一切艺术而订立的协议,为每一德性、一切完美而订立的协议”。又因为,这种协议的目标历经多代人的努力也不可能实现,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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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柏克认为“它不仅仅是现在活着的人之间的协议,而且是活着的人、已故去的人和即将出生的人之间的协议”,而且这种协议不能也不应该被破坏。这实际是对“人民有权重新缔结契约成立国家”的观念的否定,其实也就是对革命作了原则上的否定。另外,柏克更把国家看为一个包含着各种因子和复杂关系的有机实体。否认国家是一种一次性的理性选择过程,认为国家是一步步成长起来的共同体,是人类文化和智慧以及经验的积淀过程。国家制度是可以逐渐改善的,国家就是在人类不断的试错中成长的。国家不是一个只与地区幅员和个人短暂聚集有关的概念,而是一个在时间上、人数上和空间延伸的连续性概念。因而国家不是一天、一群人的选择结果,不是激奋、轻率的选择结果,而是若干世纪、若干年代的慎重选择结果,是某种比宪法优越千百倍的东西造就的结果,是由独特的环境、时机、脾气、性情、以及长时间内才能显露出来的道德习惯、政治习惯和社会习惯造就的结果。

2.宗教国家思想。

柏克强调宗教乃社会国家存在的基础,宗教使国家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即使世俗统治具有神圣合法性。柏克认为“从本性上讲,人是一种宗教性动物”,故宗教符合人的本性,构成了欧洲历史与文明独特精神———“宗教精神”,并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是万善万福之源”。以宗教作为国家的基础,即意味着“庄严地宣布国家大厦及其官员的职责是神圣的。宣布其为神圣,为的是一切管理人间政府的人明白他们代表着上帝本身,对他们的职能和使命应怀有崇高的、可敬的观念。”民众也只有在宗教的教诲下才能放弃自私,才能意识到“他们同样无资格、更不具备足够的能力行使任何专断权力而同时不危害自身”。“各种道德传统、社会传统和政治传统都有助于加强人类立志和人类神圣情感之间的合理而自然的纽带”,而这种纽带就是宗教。人因为信教而相互紧密相连,因为信教而相互宽容,因为信教而获得自由,自我创造而不被伤害的自由。

柏克还鼓吹英国国教在英格兰民族的政治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维护君主制。“在我们心中,国教是第一性的、终极的和最具中心性的内容。因为,立足我们现有的宗教制度,我们一直在遵循着早已确立的、仍然普遍存在着的人类成见意识。这种意识不但像一名高明的建筑师建构起了雄伟的国家大厦,而且为确保这座大厦免遭沾污和毁灭,并确保其免受欺诈、强暴、不义和专横等一切不法之物的侵害,使其成为神圣殿堂。”“国家和宗教连接在一起,意味着公民与对国家的义务连接在一起,宗教就变得比受臣服条件的仅局限于私人感情和家庭事务更重要,更不可或缺。”宗教和国家的耦合,强化了国家的神圣合法性和传统合法性。同时,宗教也获得了世俗权力的支持和民众的认同,扩大了影响,维护了传统。

3.自由贵族思想。

柏克在关于社会和人民的思想中自然贵族的思想占有重要的地位。他认为社会需要一个他称之为“自然贵族”的阶层来处于富人和穷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起缓冲和中和的作用,来维护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不同于传统的贵族,“自然贵族”可以是平民。“(自然贵族)是宪政中绝对必需的成分,不过,只有把他们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才能起作用。”柏克一方面反对富人和有权有势者去压迫贫弱阶层,另一方面也反对下层民众依靠数量的优势去掠夺上层人物的财产,剥夺他们世袭的因为习惯和习俗继承下来的权力。柏克的意思是让“自然贵族”这一具有崇高道德和良好素质的阶层来维护现有的秩序和传统,调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冲突,使他们彼此合作。民众的角色是权力的天然制约者”,他们是一切正当权力的存在之根据。但是,由于他们整

日忙于生计,不可能有闲暇从事训练智力的活动,因而不能在政治事务中起领导作用。因此拥有政治智慧及美德的“自然贵族”应成为国家的领导核心。但是柏克的立场事实上并不是中立的,他十分强调出身、财产的条件,所以实际上他更倾向让有封号的、已介入工商业活动的世袭贵族发挥影响,而一般的平民是不可能进入“自然贵族”的阶层的。

三、柏克关于国家治理原则思想

1.稳固宪政是国家治理的支柱。

柏克对英国宪政充满了敬畏之情。他反对任何否定英国宪法或是想激烈修改英国宪法和改变英国政制的行为。他认为宪法和英国政制是传统和习俗的产物,是英国继承下来的优秀遗产,不能妄加改变,尤其是根据一些抽象的原则和所谓的理性进行改变。“每个时代都有其习俗,以及依赖于习俗的政治。”他认为“一个不遵守宪法的政治家,肯定总会有这样一种愿望,即完全依靠他的下院,使人民的每种权利都依靠人民的喜好。”这种结果却是:自由政府的形式,专制政府的实质。柏克维护宪法实际上是既赞成人民的拥有对权力的监督权利,又害怕权力完全落在人民手中,形成“多数专政”。他认为在英国宪政下,“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和显要人物,在立法中被赋予了审议的权力;国王则被赋予了否决的权力。国王被赋予了慎重考虑人选、遴选人员担任职务的权力;人民则通过议会拒绝支持政府而享有否决的权力”。这种体制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各种权力实际上达到了制衡和限制,没有谁的权力是绝对的。柏克还用《权利宣言》———“一项宣布臣民之权利和自由,以及确定王位继承的法律”,来论证王位继承的合法性。不管是对下议院的改革的保守态度,还是对王位继承的辩护,柏克其实都是在维护一个稳定的宪政政制。他注重的是现实政治中的实质自由,而不是原则上的民主。

2.审慎是一种政治美德。

“审慎(prudence),在所有事务中都堪称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的美德。审慎将领导我们去默许某些有限的计划而不会引导我们去大力推行无限完美的计划(要实现这些计划就必须打碎整个社会结构)。……审慎不仅是政治道德生活中的首要价值,也是政治道德生活的指导者、调节者和最高标准。”柏克还认为,“在国家发生的所有变革中,中庸(moderation)是一种美德”,“一种精心选择的、调解纷争、妥协互让、促进和谐的美德。”他对人民的绝对权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他说:“人没有权利去做不合理的事情,也没有权利去做危害自己的事情。”在对待革命和改革的态度上,他是鲜明的:反对革命,支持一种渐进的审慎的改革。他把change和reformation做了分析,他认为change改变了对象的实质内容,是“创新”,reformation则不是对象根本性的修正,而是“针对人们指出的弊病直接予以补救”,是一种“发展”。由于人民的风俗、习性会随时间而改变,所以,改革是必要和必然的,但改革的目的是保存传统,他说:“如果我们愿意的话,尽可以增加新的原则,但是还是让我们先把他们(指祖先)留下的保存起来再说吧!”

3.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

柏克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作了明确的限定。“给我们提供生活必需品,这不是政府权力所能及”,“阻止邪恶的蔓延滋长才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运用权力去制约邪恶。”柏克反对国家对私人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干预,认为“国家应该把自己限制在真正的、严格的公共事务———公共和平、公共安全和公共繁荣———的范围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国家的外部制度、国家的地方行政、国家的海陆军事力量以及依据国家法令成立的团体组织等”。

责任编辑 查昆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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