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速通卡用户使用手册(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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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速通卡用户使用手册

第一章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简介

1.1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系统简介

电子不停车收费(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System,简称ETC) 系统是通过“车载电子标签+IC卡”与ETC车道内的微波设备进行通讯,实现车辆不停车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功能的全自动收费系统。

1.2速通电子标签

速通电子标签是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通公司”)面向社会发行的,记载车辆信息,与ETC车道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

速通电子标签须与华夏速通卡配合使用,方可在ETC

车道实现不停车通行。

1.3华夏速通卡

华夏速通卡是由速通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联名发行的用于高速公路通行费支付的实名制专用IC卡,卡内记载用户信息。华夏速通卡是符合速通公司速通记账卡相关技术标准的芯片卡,用户车辆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系统根据通行记录在账户中扣除当次通行费。

1.4华夏速通借记卡

华夏速通借记卡是华夏银行联合速通公司面向社会发行的符合银联标准的联名借记磁条卡,针对办理华夏速通卡支付业务的个人客户发行,用于绑定华夏速通卡账户进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扣划。

第二章办理说明

2.1个人用户办理

个人须在华夏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华夏速通借记卡和华夏速通卡。办理华夏速通卡须填写《华夏速通卡个人用户业务开通/变更/撤销申请书》,签订《华夏速通卡个人用户业务服务协议》,并提供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为他人代办,还须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2个人用户安装

持华夏速通卡、车辆行驶证、《华夏速通卡个人用户业务开通/变更/撤销申请书》和《华夏速通卡个人用户业务服务协议》,驾驶车辆到速通公司营业厅安装速通电子标签。

2.3单位用户办理

单位须在华夏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华夏速通卡须填写《华夏速通卡单位用户业务开通/变更/撤销申请书》,签订《华夏速通卡单位用户业务用户服务协议》,提供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单位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银行预留印鉴。

2.4单位用户安装

持华夏速通卡、车辆行驶证、《华夏速通卡单位用户业务开通/变更/撤销申请书》和《华夏速通卡单位用户业务服务协议》,驾驶车辆到速通公司营业厅安装速通电子标签。

第三章使用说明

3.1速通电子标签

3.1.1安装

速通电子标签由速通公司专业人员安装,须与车辆牌照号相对应,专车专用,请勿私自拆卸,否则速通电子标签将自动失效。

3.1.2变更(以现有变更为准)

用户应驾驶车辆,携带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证件、代办人证件,单位用户开具介绍信到速通公司营业厅办理。

3.1.3维修

如速通电子标签损坏,可到速通公司营业厅维修,速通公司将收取维修工本费(自办理之日起一年内发生非人为损坏,可免费更换)。

3.2华夏速通卡

3.2.1刷卡

当使用华夏速通卡配合速通电子标签通过收费站ETC 车道时,速通电子标签发出“嘀”的一声,车道信号灯变为绿色,车道栏杆自动开启,继续通行。

当用户驾驶车辆进入收费站人工车道时,应将华夏速通卡交与收费员,由收费员进行刷卡操作,刷卡成功后,用户会听到语音提示“刷卡成功”,同时,车道信号灯变为绿色。

3.2.2扣款

速通公司按日将华夏速通卡的扣款信息发送到华夏银

行,由华夏银行从用户华夏速通卡绑定的华夏速通借记卡或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扣款,并以短信通知用户。

3.2.3消费信息查询

用户持华夏速通卡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时,出口处费额显示器将显示本次消费金额。

用户可持华夏速通卡到速通公司营业厅或致电速通公司查询本卡的通行信息,也可登陆速通公司客服网站查询打印华夏速通卡近6个月(不含当月)的通行明细。

3.2.4用户资料变更

3.2.

4.1个人用户资料变更

用户需到华夏银行营业机构填写《华夏速通卡个人用户业务开通/变更/撤销申请书》,可变更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变更时需出示持卡人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华夏速通卡。

3.2.

4.2个人用户签约账户变更

持卡人本人或代理人到华夏银行营业机构办理,须出示持卡人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华夏速通卡和华夏速通借记卡,填写《华夏速通卡个人用户业务开通/变更/撤销申请书》。

3.2.

4.3单位用户资料变更

用户需到华夏银行营业机构填写《华夏速通卡单位用户业务开通/变更/撤销申请书》,用于变更单位用户留存的联系信息,需要提供经办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人/负责

人委托授权书和单位预留印鉴。

3.2.5挂失

用户需到华夏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填写《华夏速通卡个人用户辅助业务申请表》/《华夏速通卡单位用户辅助业务申请表》,个人用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华夏速通借记卡,如代办须携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用户须提供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单位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挂失办理生效时限为业务受理后48小时内,挂失手续费每卡50元。

3.2.6 换卡

用户办理换卡时需到华夏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填写《华夏速通卡个人用户辅助业务申请表》/《华夏速通卡单位用户辅助业务申请表》,个人用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华夏速通卡,如代办须携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用户须提供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单位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华夏速通卡。

用户的华夏速通卡发生损坏,可以办理更换。属人为损坏的,须交纳更换费用每卡50元。

华夏速通卡换卡后可即时使用,并且与原华夏速通借记卡或单位结算账户的绑定关系不变。

3.2.7注销和解除账户绑定

3.2.7.1华夏速通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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