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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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策略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种类为:1、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确定的困难性
网络是世界的网络,没有一个标准的时空限制,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离的,甚至可以相隔千里,而且这类作案时间短、过程简单,可以单独行动,不需借助武力,不会遇到反抗。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有目击者的可能性很少,而且即使有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发现和侦破都十分困难。因而,对犯罪主体的确定就很困难。
2、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分析人士认为到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也认为,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包括国防、金融、航运等国家各个部门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①
3、犯罪的隐蔽性
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世界,网络参与者的身份也是虚拟化的,每个人都可以带着面具在网上有所作为。犯罪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时间、地点的隐蔽性:作案范围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到某省、某市甚至某国作案;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的控制;作案时间短,长则几分钟,短则几秒钟。(2)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不留痕迹,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不易被人发现,不易侦破,犯罪系数高。
4、犯罪主体的年青化
当今社会,青少年的智力开发越来越早,他们对高科技的运用能力越来越高。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小和低龄的人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青少年网络犯罪中,不经允许侵入他人网络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在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多没有商业动机和政治目的,更多是为了追求刺激,类似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以取得满足感为目的。比如,美国国防部被黑客侵入,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很多有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经过很长时间的追踪,终于在以色列将黑客抓住。这名18岁的以色列少年,和两个美国加州的嫌疑人,曾数次进入美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疑人称,他们还为该系统弥补了几个安全上的漏洞。
5、犯罪存在“欺骗”性
传统的犯罪往往比较直接,犯罪行为往往直接针对国家保护的社会关系。而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一般都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犯罪者大多文质彬彬,喝着咖啡,坐在计算机前敲打几下键盘就可以实施犯罪。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公众,使得其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网络犯罪的温柔面纱朦胧了许多人的眼睛,人们不仅看不清网络犯罪及其严重的危害性,自觉地同网络犯罪作坚决斗争,反而对它报以“崇敬”的心理,甚至崇拜网络犯罪分子。
6、法律制约的相对滞后性
当前,国家对网络立法还不完善,网络犯罪行为与立法跟进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而且在社会上有许多人对高技术有一种盲目的信任,以为一旦使用了高技术设备就会万无一失地实现科学管理、达到
高效率。而社会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中的人员往往对高技术不熟悉,对高技术犯罪的特点、危害性认识不足,或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对付它们。
二、网络犯罪的原因
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元性的,可从多个角度来分析。这里本人从黑客文化、法制建设滞后、司法力量的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等方面作些探讨。
1、黑客文化在网络犯罪中举足重轻的地位
网络黑客有独道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怀疑权威,推动分权;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他们一方面创造出了电子计算机事业飞速发展的奇迹,另一方面又留下了独立不羁、反对一切既有规制和挑战一切技术禁限的黑客精神。[1]
例如,1988年11月2日,美国康奈尔大学计算机系研究生罗伯特·泰潘·莫里斯在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网中释放的一个病毒程序,在8小时之内侵入了6000台运行Unix操作系统的VAX和Sun 计算机,使它们全部瘫痪。1990年1月,莫里斯被判处3年缓刑、1万美元罚款和400小时的社会服务。莫里斯原初的设想是要设计一种能揭示Unix系统中sendmail程序和 finger程序中的漏洞的无害的病毒程序,目的在于对既有计算机程序技术提出挑战,以促进技术的改善。他未料到,他精心设计的病毒程序一放进计算机网络之中就造成了计算机网络的大灾难。
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 [2] 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我们看到,他们的理想并未实现。计算机系统完全控制在大企业和政府手中,用以丰富人类生活的神奇工具变成了奴役人类的武器。对大企业和政府来说,人还没有硬盘容量重要,它们没有用计算机来帮助穷人,而是用其控制核武器。它们将现代化的设备用高价和官僚主义的铁墙包围起来。使之远离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