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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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摘要]: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但是,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从发案9起,到2000年的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计算机网络中具有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现实世界中,卫兵和岗哨起着巨大作用: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的界限和防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

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范因素。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5.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

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

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

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主体的低龄化。

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各种职业、年平均年龄在25岁。

3.极高的智能性。

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极高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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