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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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鞍公办发[2014]59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10.28
【实施日期】201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的通知
(鞍公办发〔2014〕59号)
各县(市)区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全市户籍窗口管理工作,全面完善全市户籍窗口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特制定《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公安局
2014年10月28日
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户籍管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公安机关社区警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设置的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服务的办理大厅、接待室等场所。
第三条户籍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户籍窗口应设置在公安机关接待区域显著位置,相对独立,标志醒目。
第五条户籍窗口按功能划分为工作区、等候区,业务量大的户籍窗口可设置电子排队机、电脑查询触摸屏等,有条件的可安装录音录像设备。
第六条户籍窗口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配备服务指示牌,工作台高度以保证工作人员与申办人平视为准,宽度以方便交接申请材料为准,一般不安装隔离装置。
第七条户籍窗口应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人像采集、指纹采集、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并保证运转正常。
第八条户籍窗口应建立和健全警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户籍民警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照片、警号、联系电话;
(二)公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业务受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三)公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批准机关;
(四)公开办公时间、便民服务内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