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镇范围内禁羊放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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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镇范围内禁羊放牧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09-02-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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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护及农田保护,确保生态建设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平凉市《关于加强林木管护保护生态资源的通知》、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庄浪县林业管护和植被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经镇政府会议研究,羊只必须落实舍饲圈养,不准放牧啃青。此项工作将严格按照《南湖镇羊只管理合同》进行管理。
沙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林区禁止牧羊工
作的通知
有关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太行山工程造林等林业工程的实施,我市的森林覆盖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但近几年,由于林区牧羊活动有所反弹,致使我市春季和雨季的栽植未成林、幼林地(容器苗)及山场林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为确保我市造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西部丘陵、山区开展禁止牧羊专项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牧羊范围:蝉房、刘石岗、柴关、册井、綦村、十里亭、白塔和新城等有关乡镇辖区内的有林地、山场和荒坡禁止放牧羊只。
二、禁羊活动时间安排:8月10日至8月20日为禁羊工作宣传发动阶段,有关乡村要充分利用大喇叭早、中、晚进行广播,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林区放牧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等,切实提高放牧户的认识,从而自觉响应政府号召;8月21日至9月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有关乡镇要组织人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的牧羊户和羊只底数并登记造册,督促牧羊户对羊只进行舍饲圈养,对不具备舍饲圈养条件的,要尽快自行处理,并与有关村、养羊户层层签订舍饲圈养或处理责任书;10月1日后为检查处理阶段,对发现的违规放羊户由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三、工作措施:一要加强领导。有关乡镇政府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的禁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羊工作。二要落实责任。有关乡镇要制定周密的禁羊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村到户,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禁羊工作;畜牧部门要派出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引导扶持禁羊区域内的群众调整畜牧养
殖结构,种植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推广牲畜舍饲圈养技术;林业部门要组织林业综合执法队配合乡镇政府大力宣传禁
羊政策,对违规牧羊户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违规牧羊
的钉子户依法从重予以打击,确保我市林区禁羊工作取得实效。三要搞好督查。10月1日后,市政府将组织林业、畜牧、公安等部门对有关乡村的羊只舍饲圈养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敷衍、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獐么乡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乱砍滥伐和严禁养羊的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獐么乡实际,为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秀美山川,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按此规定,我乡境内除农户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其它国有、集体及个人所栽植林木,采伐前必须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属滥伐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的,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5-1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盗伐林木处罚标准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五、严禁在本乡辖区内养羊。禁止以家庭圈养、山场放养等形式养羊,一经发现或群众举报,将依法没收羊只,并处500至5000元罚款。严禁到山场放牧牛等大牲畜。
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近期乡林业站、派出所将加大联合执法和巡查力度,对乱砍滥伐和养羊等予以严肃处理和坚决打击。全乡广大干部群众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踊跃监督举报,积极与毁坏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共建生态獐么做出应有的贡献!
举报电话:6981241 6981069
獐么乡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