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九章 元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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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元代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大札撒
答:这是蒙古族建立蒙古国之后、创立元朝之前,作为游牧民族政权建设初期的成文法形式。“札撒”在蒙古语里的意思是“命令、法令”,即蒙古部落制度下氏族首领对众人发布的命令;“大札撒”即是成吉思汗对统一后蒙古各部发布的“大法令”。在内容上,“大札撒”是以部落习惯“约孙”(即规矩的意思)为基础,对各部落的行为规范和习惯禁忌进行统一汇编整理的结果,带有很强的部落制和奴隶制的色彩。涉及对各种人的身份规定、行为规范以及宗教习惯禁忌等各个方面进行调整。
2.至元新格
答:《至元新格》是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后,第一部系统制定并予以颁布的法典,内容涉及刑事、行政以及部分民事法律规范。蒙古政权早期曾沿用金朝的制度,针对这一情况,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开始制定元代的系统法律制度而禁止使用金制,内容上主要从官制厘定、军队管理、赋役和诉讼刑狱等方面开始着手,曾制定了《新立条格》。元统一中国之后,对现行适用的条格进行整理,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察狱等共十方面管理事务编辑成《至元新格》。
3.风宪宏纲
答:元仁宗时期,为了统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将条格、成例以及《条画五章》当中有关官员风纪方面的规定,进行折衷归一、颁行天下,这部法律文件称为“风宪宏纲”,实际上
是一部法律规范的类别集成。
4.大元通制
答:《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诏制类似于敕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需要注意的是,《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5.元典章(南开大学2006年研)
答:《元典章》的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不是一部由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涉及汇编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为纲目进行汇编而成的一部法规汇编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以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6.警跻人
答:对窃盗、强盗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人,在其服完正刑,如刺配或其他刑罚之后,发回原籍“充(景)警跻人”,由本地官府进行监管,“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这实际上构成了一种特殊的耻辱刑,因为一般警跻人都要接受本地官府的特殊监视,其门口要树立标志以识别,往往一地的盗窃、强盗类犯罪都会以其为首要嫌疑人,虽然皇帝对这种歧视行为有过敕令,严禁对警跻人无理拷讯以致造成冤狱,但这种歧视始终存在。警跻人一般不适用于妇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窃盗和僧人犯盗罪仍然适用。对第一次充警跻人的,适用五年;第二次犯罪又充警跻人的,终身适用。
7.达鲁花赤
答:元朝为了保证蒙古贵族对各级政权的控制,在地方各级政权之外另设有由蒙古人担任的官具,称“达鲁花赤”。该蒙古管理官的编制在一级地方政权之外,品级和该地方政权长官一致,从路一级开始设,州、府、县均有。实际上构成了该级地方政权的实际政务领导人。
8.大宗正府
答:大宗正府是设于元朝中央机构、由蒙古贵族主管、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以及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的司法机关;其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但是职守比较特殊,主要是贯彻民族分治政策,按照民族成分和等级身份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的具体受案管辖范围各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类:①蒙古贵族及其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的刑事诉讼案件;②上都以及大都一带蒙古人、色目人的案件,以及这一地区汉人和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相涉的案件;③部分汉人案件,主要是对其犯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或拐卖逃亡人口的等重要刑事犯罪进行管理。
9.约会制度
答:由于元代实行民族分治政策,在司法上,因为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民族、信仰、职业、身份等因素,会导致不同的司法主管机关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在涉及司法管辖权因为这些原因导致交叉、冲突的情况下,规定了司法管辖上的“约会”制度,是指当不同身份、民族、职业等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应当由政府负责户口管理的专门机关邀请具有管辖权的各机关进行会同审理,也可以由先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发出邀请,此谓“约会”;如果“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即仍以一个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即可。
二、简答题
1.请简要陈述元朝的立法活动。
答:元朝的立法活动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进行概括:
(1)蒙古帝国时期。即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建立蒙古政权到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前,这是元代立法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主要有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条画五章》;元太宗窝阔台时期的《条令》以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的《新立条格》和《至元新格》。
这一时期的法令整体来讲系统化程度比较低,但是从这几部法律文件的沿革来看,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元政权立法活动的进步:“大札撒”只是习惯的初步编纂;《条画五章》和《条令》从内容上已经具有了政权法令的性质,不再是简单的习惯法编纂,有了系统的规范内容和处罚规定,其发布程序也还没有非常典型地体现出皇权至上的性质,只是一种军事性命令的发布;到《新立条格》和《至元新格》,政权已经有了相当的封建化。元世祖开始弃用金代的制度,系统制定元朝法律,其制定和颁布程序中皇权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高,在规范内容上也开始尝试对政制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最后到《至元新格》已经初具封建法律的各种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