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机关执行力的若干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邢台市桥西区提升机关执行力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提升全区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力,促进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实到位,推动公务人员勤奋、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就提升我区机关执行力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第三条本规定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绩效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强力追究问责为手段,着力提升全区各级机关及公务人员执行力。
第四条加强教育培训,弘扬执行力文化,提升各级机关及公务人员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促使各级机关清醒地认识到本单位、本部门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和承担的任务,让每个机关和公务人员都以强烈的责任感、充足的干劲执行好每项要求、落实好每项任务。
第五条完善绩效管理,健全考核体系,建立量化管理、责任明确、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综合考核办法。
(一)完善区直机关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
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确定考核重点,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主要是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性考核主要是通过反向测评、民主测评、领导评价、社会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考核结果,突出奖优罚劣。
(二)推进区直机关绩效管理。科学设置和细化每个机关和岗位的工作职责,把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到部门、具体到项目、量化到个人,形成人人有责、层层落实、环环相扣、行之有效的目标责任制。强化过程监控,实施跟踪问效,促进各项工作扎实落实。
(三)完善公务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严格推行机关内设机构及人员绩效管理,将机关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具体科室、落实到工作人员,加强日常性、经常性考核,夯实机关科室和每名工作人员责任,提升其干好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六条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务实高效、执行有力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一)推行公开承诺制。各级机关要立足自身职能,围绕干什么、怎么干、干成什么样,每年年初通过媒体向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简化工作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办事环节,改进不合理的工作流程,大力减少文来文往,简化文件印发程序,控制大型会议次数,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级机关要本着时限最短、效率最高的原则,制定出本机关各类工作和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完成时限,各类工作和事项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事项建立协调联动领导小组,集中力量办大事;完善并联审批制度,增加并联审批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第七条强化监督检查,实行倒逼机制,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督办工作。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级机关执行各项决策部署、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办,严格督办程序,加大重点紧紧事项催办力度,并在规定的时限通报督查情况。
(二)强化效能督查。将监督检查、明查暗访工作常态化,整治违法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效能的行为。充分发挥行政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效率和质量。建立对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的专项督查制度,对各项重点工作建立台账、挂图作战,适时督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重点项目倒逼机制。对区委、区政府重点项目建立倒逼机制,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社会倒逼部门、下级倒逼上级、督查倒逼落实。
(四)坚持“效能约谈”制。区纪委、区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要对工作迟缓、效能低下、企业和群众反映集中的单位负责人进行“效能约谈”,着力解决“中梗阻”问题。
第八条完善责任体系,严格问责追究,对执行力不强、不
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机关和人员予以追问责。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持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工作制度,细化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完善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制和制度执行考评体系,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机关或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挂起钩来,做到奖罚分明。
(二)查处执行不力行为。区纪委、区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要加大对效率不高、落实不力等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带头破坏制度、有意干扰制度执行的行为要从重、从严追究责任,对于明目张胆地“触高压线”的人和事速查严办。
(三)从严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邢台市桥西区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邢台市桥西区机关效能问责办法》,凡是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消极应付,造成政令不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纪律松弛,“吃拿卡要”的;对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干扰、阻碍机关效能建设督查,拒不接受批评,执行力问题突出又不积极整改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问责。
第九条本规定由区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