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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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鄂政发〔2010〕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积极性,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自2002年运行以来,充分调动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全省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主要表现为: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较小,不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我省县域经济实力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市县分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比例偏低,分成级次过多,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市县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省级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不利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建立和民生支出政策的落实等。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收入下划、核定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要求,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享比例、完善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进一步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税收统一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2010年各市县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与各市县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市县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同时,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的原则,即:省确保各市县2010年既得利益,省财政建立激励机制,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挂钩,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调动市县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积极性,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省与市县收入划分。
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参与分享的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全部下划到市县,其他财政收入省与市县划分范围不变。
1、中央分享的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60%、个人所得税60%维持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
金、罚款收入)以及铁道部缴纳的铁道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继续全部作为中央收入。
2、省级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调库划转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核定我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省级40%部分(根据中央决定,已从2008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铁路、高速公路等另有规定由省直接集中征收有专项用途的税收等。省级财政继续按32%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3、市县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25%、一般企业所得税40% (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下同)、一般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收入等。市县财政继续按68%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二)市县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
各市县上解省级财力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市县上解省级财力×(1+该市县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各市县上解省级财力以2010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如果某市县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财力达不到2010年的数额,则按2010年基数办理上解。
四、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调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
1、省对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重点企业发展政策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有效期执行,到期后取消。
2、省对其他市县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2010年到期后不再延长,从2011年起,省对市县以2010年当年核定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固定补助,以保证市县既得利益。
(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的原则,省财政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调动市县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性。
1、建立税收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对各市县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平均增长水平的部分,省财政按50%对市县财政予以奖励性返还补助。
2、建立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对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市县,省财政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
3、建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市县争强进位,对经济发展较快、地方税收收入在全省进位较多的市县,省财政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对市(州)经济、县域经济发展在全国排序取得重大突破的市(州)、县(市),省财政给予特别奖励。
4、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省级新增财力,将主要用于增加对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加大对民生支出的补助力-5-度。
五、调整和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科学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要严格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降低收入基数、提高省税收增量返还补助基数、不按规定的收入级次入库等行为,相应增加或扣减基数。要确保财政收入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