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常识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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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常识
行政处罚法常识
《行政处罚法》何时通过、实施?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表现在:
(1)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
(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3)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
《行政处罚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如下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什么是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
(2)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4)实施处罚的主体及职能是法定的。
什么是公正、公开原则?
(1)公正原则。通俗地讲就是“过罚相当”。它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指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应当同他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其二,是指对具有相当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基本相同。
(2)公开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公布;二是执法人应当公开身份;三是处罚依据的证据、理由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四是听证应当公开。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没有关于行政处罚定义式规定,但是贯穿其中的意思是明确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它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有何特征?
(1)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
(2)处罚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3)处罚的客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处罚目的是惩戒违法,体现在:一是对违法的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二是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行政处罚可分为几大类?《行政处罚法》设定了哪几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分为五大类,即申诫罚、行为罚、资格罚、财产罚和人身罚;《行政处罚法》设定了以下七种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什么是罚款?罚款的特征是什么?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1)罚款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
(2)罚款是以金钱缴付为内容的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手段;
(3)罚款是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4)罚款必须上缴国库。
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其特点如何?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收入或所得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其特点: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处罚形式;二是行政处罚形式之一,不同于《刑法》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三是仅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情形;四是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由什么来设定?一般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设定,而且各自的权限、范围不同,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规章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2)地方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部门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基本一致,但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概括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行为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特征。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就是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或法定组织。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和委托实施机关。
委托实施机关的特征是什么?
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就是委托实施机关。其特征是;
(1)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而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
(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
(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规则,必须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须有某种必要性。
受委托机关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处罚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最初裁决分工。
行政处罚的管辖有哪几种?各自特点如何?
行政处罚的管辖有许多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主要有: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两种。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类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管辖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定管辖,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以决定形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某个违法案件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另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常用到的管辖方式。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除罚款外,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并未确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是一事不再罚款。
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罚责任后,可以不改正违法行为吗?
不可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什么是不予处罚?哪些情形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