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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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近日,有读者致电本刊,称自己使用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时,常常很疑惑。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况常常有这样的表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但“过大”的表述比较抽象,究竟什么情况才算是“过大”呢?
一个200万元的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的费用达到了20万,这种情况在不在“过大”
的范畴里呢?一个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到了合同金额的20%,这样的情况,又算不算“过大”呢……
针对读者的问题,记者请教了多位业内专家,却发现,在看似清楚的法律法规条文背后,对“过大”的理解,业内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何为“过大”,法律法规缺失详解
翻开相关法律法规,在邀请招标适用情况的相关条文里,都有关于
“过大”的字眼。《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记者翻阅了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相关的
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金额的20%,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吗
□文/本刊记者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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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几乎如出一辙,没有一个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
何为“过大”,业界理解五花八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缺失,使得业界对“过大”的理解也五花八门。
研究招投标多年的专家汪才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过大”的理解,目前理论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很多时候常常用相对理论来理解。也就是说,针对不同的项目,人们会对“过大”有不同的理解。比如一个300万的货物招标项目,招标费用占到了60万元,会被理解为“过大”。当这笔费用被压缩到20万元、甚至10万元时,也有人会觉得它“过大”;但针对一些特殊的招标项目,即使招标费用超过合同金额的20%,也不一定就认为其“过大”。比如,一些设计招标项目,为获得优秀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常常会推出各种措施鼓励投标人做出好的设计作品,会给投标人一定的投标补偿,或者设置优秀奖,对优秀方案给予一定的奖励。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越多,意味着这笔费用支出就越大。这时,对“过大”的理解就很难做出一个具体的衡量。可能设计费就1000万元,但招标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就占到了300万元。但其产出的结果可能近百倍计。因为虽然设计费用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比较小,一般就1—2%左右,但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认为高达80%以上。
汪才华表示,对于普通的招投标项目,如果招标费用占到了合同金额的5%—10%以上,可以认定其属于比例“过大”的范畴。
招标师实务教材编撰专家张志军在谈及这个问题时也表示:对于“过大”的理解,业内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公开招标节约的费用会在10%—20%之间,如果公开招标的费用超过了20%,通常会被认为属于比例“过大”。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升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国家层面没有对“过大”的情况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使用该项规定时,要结合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来判定。但李金升也坦言,因为国家的规定过于宽泛,在实际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大家往往不愿意去触碰该条规定。
广西一招标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就坦言,自己所在的公司在适用邀请招标时,主要还是看技术的复杂程度及投标人的多寡,很少考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这个条款,主要还是因为对这个条款把握不准,地方的相关法规、规章中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
对此,李金升建议,要想相关法律法规不被束之高阁,或成为一种摆设,国家立法机关应着手研究相关条文的细化条款。
(责任编辑: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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