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的诉讼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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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的限制
原则上说,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二是在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份时,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未通知本公司其他股东的,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答案是不一定。对此各地法院均有不同认识。认为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有效的均有。笔者倾向以为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无效的判定标准仍因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进行。
三、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股权,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如何主张权利
笔者以为,可采以下措施:
(一)在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形。其他股东可向股权转让方发出通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为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故其他股东可以拒绝配合召开股东会完成变更登记。不必以诉讼方式进行。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并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形。可以根据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诉由。股权转让双方以欺诈方式取得变更登记的,其他股东可行使撤销权。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该项权利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
四、对先高价转让少量股权,再低价转让大量股权,其他股东的救济途径
此种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笔者以为,此时可以主张股权转让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虽指出了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但现实中的案件各异其态,相应的实务操作也各显其形,从谨慎角度,由专业人士操作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