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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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评估机构执行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所称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评估机构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委托,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接受绩效评价主体委托。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承接绩效评价业务。

第六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另有规定外,未经绩效评价主体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务资料及绩效评价结论。

第七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保证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及利用信息的恰当性,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及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绩效评价程序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绩效评价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提交阶段。

(一)绩效评价前期准备阶段

1.接受绩效评价主体的委托,签订业务约定书。

2.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

3.明确绩效评价基本事项,包括:

(1)项目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2)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3)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情况及相关要求;

(4)绩效评价的目的;

(5)委托方及绩效评价报告使用者;

(6)其他重要事项。

4.制定绩效评价方案。

(二)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1.根据项目特点,按照绩效评价方案,通过案卷研究、数据填报、实地调研、座谈会及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相关评价数据。

2.对数据进行甄别、汇总和分析。

3.结合所收集和分析的数据,按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及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各项指标进行具体计算、分析并给出各指标的评价结果及项目的绩效评价结论。

(三)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提交阶段

1.根据各指标的评价结果及项目的整体评价结论,按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及要求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2.与委托方就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充分沟通。

3.履行评估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4.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5.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业务遵循委托方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对相关法律权属及技术应用等需要进行鉴定或咨询的,相关费用通常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绩效评价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通常包括: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

(二)绩效评价报告使用者;

(三)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四)绩效评价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五)绩效评价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绩效评价报告的使用限制;

(八)保密条款;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签约时间;

(十一)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五章绩效评价方案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之前,应当收集所需的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与项目相关的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及规定;

(五)上级部门审查报告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预算部门职能职责、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

(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价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或调整方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报告;

(八)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资金使用概况、专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九)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数据、项目(部门)年度或季度工作总结;

(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和有关财务资料(预算执行报告);

(十一)绩效自评报告、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或相关总结;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方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行性

绩效评价方案应当具体、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内容通常包括项目的背景、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和范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各项指标数据的收集方法、评价人员分工、评价计划、管理控制等。

(二)客观性

在对项目概况进行描述时,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客观事实进行描述。

(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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