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融资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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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服务协议
编号:QXSY201605XX-0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货物(本协议所述货物特指)供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模式
1、甲方作为贸易型公司根据市场需求,选定货物销售客户。甲方将所确定的销售客户资料提供乙方审核。
2、本协议所述销售客户特指。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销售客户资料审核后,同意与甲方选定的销售客户进行合作:由甲方就货物供应与销售客户进行洽谈,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价格、品质、奖罚、交货时间、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等,甲方与销售客户就货物供应达成一致后,将达成一致的内容提供给乙方审核。乙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和销售客户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以乙方与销售客户签订的正式合同名称为准)。随后,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名称为准)。
4、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货款支付方式采用“先货后款”的原则。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供货指令将货物运至销售客户指定的地点。
5、为保障乙方货物的安全,在甲方将货物运至销售客户指定地点后,乙方
按照甲方每次供货货物价款(该货物价款必须由销售客户出具有效的过磅单、入库单、质检单等证明)的 %,在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支付“预售货物保证金”。该“预售货物保证金”计算资金使用费。乙方在收到销售客户货款后,同等金额抵扣乙方已付甲方的“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资金使用费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6、当月供货截止,甲方应于甲乙双方完成结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涉税金额为甲方当月累计向乙方销售货物的总价款。甲方未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有权在销售客户应付货款中扣除应开但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的 %作为税金抵扣,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7、甲方将货物发运完毕后,有义务对销售客户的应付货款进行催收,乙方合理进行协助。如因销售客户取消交易或者不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8、根据乙方与销售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约定,销售客户用票据(具体票据种类由上述《销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根据销售客户支付票据的种类,在同等金额抵扣乙方已付甲方的“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资金使用费后,余款将以同种票据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现金的,由乙方代为兑现,同等金额票据兑现所需的手续费、贴息(贴息按银行规定的贴现时贴息率计算)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9、为保证销售客户履行《销售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甲方自愿为销售客户履行给合同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的保证期间为《销售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9.1 《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客户项下所有义务
9.2 《销售合同》约定的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法、调查保全费、财产保全费
(包括但不限于为申请财产保全向第三方支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赔偿金等全部费用。
9.3 其他相关费用。
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终止前日,甲乙双方对是否开展下一轮合作进行协商。如双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则甲乙双方不再开展新的业务。甲方负责对一发生业务的销售货款的回收工作。如在本协议终止之前,销售客户销售货款已偿清乙方“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资金使用费的,甲乙双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在本协议终止之日,销售客户的销售货款不能偿清乙方“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资金使用费的,本协议期限相应顺延,销售客户、甲方继续偿清乙方所有款项。未偿清的款项,乙方依然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计收资金使用费至所有款项偿清之日止。
三、质量及供货
1、依据乙方与销售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在销售客户要求供货时,由乙方向甲方发出送货指令。甲方接到乙方送货指令后,将货物运至销售客户指定场所。
2、甲方对所提供货物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保证货物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及《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向乙方提供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货物必须的合格证等。
3、销售客户要求乙方招投标和(或)要求乙方必须具有相关资质才能供货的,集体招投标及相关资质的获取由甲方办理,相关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进行必要的协助。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没有中的销售客户的招投标和(或)乙方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无法向销售客户供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销售客户要求在招投标时预先缴纳招投标保证金,以及在中标后预先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招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由甲方提前向乙方支付,乙方收到甲方招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所需费用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按销售客户的要求向其支付。双方合作结束,甲方销售客户实际退回的招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后,如数退还甲方,同时甲方将乙方出具的原收据退还乙方或甲方直接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5、乙方仅负责《销售合同》的签订以及对合同要件进行形式审核。若因甲方产品质量或货物价格变动、货物的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知识产权、退货、换货、迟延交货、交货数量不足等事宜,造成销售客户拒不接货或者向乙方索赔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有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
6、甲方拒绝履行《采购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不接受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提出的合理要求,而导致乙方不能履行《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
7、甲方应保证甲乙双方合作期间每批货物对应单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因甲方与销售客户串通并向乙方提交的单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销售客户名称、产地、付款方式、货物销售所需支付的货款金额等内容涉嫌弄虚作假,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并要求甲方、丙方按《采购合同》总额的30%向乙方连带支付违约金。
8、甲方应保证销售客户出具的磅单、入库单、质检单等单据必须加盖销售客户的业务专用章或者单位公章,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取样化验的,须同时加盖第三方检验机构公章。公章齐全方位有效。
9、甲方每次完成供货,应在当日内通知乙方,甲方负责提取磅单、入库单并及时送给乙方,乙方负责提取质检单、货款结算单等单据。乙方收到磅单、入库单、质检单、货款结算单后,审核通过后,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5款向甲方支付“预售货物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