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性使用的侵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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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商标是企业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然而,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可能会提出抗辩事由以反驳原告的指控。

本文将介绍商标侵权抗辩的几个常见事由。

一、正当使用正当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的一大事由,即被告在使用涉嫌侵权商标时符合合理目的、符合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范围。

正当使用通常适用于具有描述性质的商标,因为这类商标指代的是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而非单一企业的独有标识。

二、权利消灭商标权利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被消灭,这是商标侵权抗辩的另一个常用事由。

权利消灭可能是由于商标权利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续展商标注册、商标未经任何实际使用等情况所致。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主张商标权利已被法律所消除,从而抗辩商标侵权指控。

三、合理变形合理变形是商标侵权抗辩的一种事由,指被告在使用与原商标相似的标识时,对商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形或修改,从而避免了与原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

合理变形通常需要考虑到商标的整体外观、音韵特征和含义,确保对公众不会产生混淆的误导。

四、先使用权先使用权是商标侵权抗辩事由中的常见一种,意指被告在与原商标权利人相争时,可以主张自己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先使用该商标,并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

先使用权的确立通常需要被告提供相关证据,如商标的具体使用时间、市场影响力等。

五、合理使用范围商标权是有限的,只在特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有效。

如果被告在与原商标权利人相争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之外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且不会产生公众混淆,被告可以主张合理使用范围的限制,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理由。

六、权利人默示授权权利人对他人的实际使用行为表示默示授权,即被告主张权利人在事实上默许其使用该商标。

例如,原商标权利人对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长期未提起纠纷或提出异议,可以被视为对被告使用行为的默示授权。

商标无效答辩申请书模板

商标无效答辩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您好!我方作为第XXXXXX号商标的注册人,针对近期收到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在此提出答辩申请。

我方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应被宣告无效。

现将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商标的注册合法性1. 我方在申请注册第XXXXXX号商标时,严格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交了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

商标注册证书的颁发,证明了我方商标注册的合法性。

2. 商标注册证书上所示,我方商标为“XXXX”,核定使用在第XX类商品上。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我方始终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书所核定的商品类别进行使用,未超出范围。

二、关于商标的独立性1. 我方商标“XXXX”具有独立性,与被异议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在市场上,消费者能够明确区分两个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来源。

2.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应当具有显著性,使我方商标在众多商品和服务中能够被消费者识别。

我方商标“XXXX”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这一要求,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三、关于商标的使用状况1. 自商标注册以来,我方始终将该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标识,广泛应用于各类广告、宣传、销售等活动中,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我方严格遵守《商标法》的规定,确保商标使用的真实、合法、有效,未出现任何侵权行为。

四、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 请求人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请求人所谓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实际上与我方商标在构成、含义、发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2. 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我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因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第XXXXXX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应被宣告无效。

为此,我方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审查,维持该商标的有效状态。

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以下情形 : 一, 合理使用 , 该行 为不构成 侵权 。对此 , 我 国、 欧 盟各
国以及美 国的商标 法都有 明确 的规定 ; 二是在 同种或近似 的商品 上, 将商标作 为商 品名 称或在 商品 的包 装或 装潢上使 用 ; 三, 在 同
“ 使用 ” 在我 国《 商标法 》 中使用 频率较 高 , 相反 , 我 们应 该将 关注点放在 “ 商标使用” 和“ 商标性使用” 上 面。
商标法上 的商标 使用是商 标功 能产生 的前提 , 也是 商标 功能 实现的前提 , 同时还是商标保护 的必要 条件 、 商标信誉提升 的重要
途径。
种 或类 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 使用 了同种或近似的商标 , 导致 消费者
混 淆的 ; 四, 擅 自更换他人商品上 的注册商标又将更换 的商 品投放
市 场的 ; 五, 商标 淡化 , 即因使用 与商标权人 的驰名 商标 近似 , 致使
该 驰名 商标 商誉 受损。在这 几种情形 中, 各 国商 标法都认 为第 一 种不构成侵 权。可见 , 未经许可 , 在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商标 不一
新《 商标 法》 对商标使用没 有进行详 细叙述与界 定 。《 商 标法 实施条例》 第 3条却 对商标使用作了界定 , 但其界 定标准操作性不 强。我 国新修订 的《 商 标法 》 是 采用 罗列情 形 与概括 性界 定相 结 合的方式解释来什么是商 标使 用的 。
似、 混淆 的判 断上 , 反 而对 商标性使 用研究 重视 度不 够。新《 商标
法》 增加 了“ 商 标使 用 ” 等 条款 , 但 是在 新 法 中对其 与 “ 商 标性 使 用” 是什么关 系没 有明确规定 。判 断某 一行为是 否属 于商标 性使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行为 “ 结果是直 接侵 犯了他 人的商 标专刚 权” 商标性 使用 和商
种归纳 客观陈述 了商 标性使 用的特 征。 在此 基 础上 , 作者归纳 认 标 混淆是 商标侵 权 认定 [的 不同部 分, } 】 不应 当 皱加 以混淆 。 为, 商标性使 用应 当是 , 行为 人将特 定文字 或 形等 作为标识 使 用 , 以建立该标 识与 自己特 定商 品之 问的联 系。 用
交易文书 上 , 或者将 商标 用于J 告宣传 、 览 以及 其他商 业活动 权是 两种完 全不 同的侵权 类型 , 者侵犯 的法益 完全不 同, 一 展 两 如果
中” 法 条对商标 使用 的定义 并没有 进行慨括 性 的定义表 明其 实 。
瞄“ 商标性 使刷 ” 混淆” 等同解释 , 和“ 作 则是要求 在淡化侵权 中要
质, 而是通过列 举式的方式 列举哪些具 体 行为可以 }认 为足商标 求 混淆 认定 , 庋 这是 荒 i 岑的。因此 , 当认 为 , o a Lml 应 D gn和 e e y区
的使 用行为 。 有 学者对 商标 使用做 出了 自己的 归纳 :商 标使用 应具 备三 “
分 了“ 标性 使用” “ 混淆 ” 商 干“ 。
而 商标“ a e ak 是指 : 一 殊的 标志 , 1使 消费者将 使用 t dm r” r - 种特 _ 坩 二
众所 周知 , 作为商 标侵权 认定 核心 , 混淆 判定是 判断 消费者
是否 会对商品 和服 务及其 来源产生 混淆, 从而 导致商标侵权 的核
f ' 学 商标 的商品或服 务与其特 定的 出处相 联系 , 于区分 1其 他人 的 朋 = 心 。在侵 权 认定过程 I对 于商标性 使用 与混淆判 定的关 系, 商 品或服 务。 商标 的特殊 性在于 这种 指代进 行特 定的 制 , 用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如下:
1.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否满足商标侵权的定义,即行为人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2.审查抗辩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从证据角度进行抗辩,例如证明被告并未侵权,或者证明原告的商标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以及证明被告在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了相似的商标等。

3.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侵权行为成立,需要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因素来确定。

如果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收集证据:为了支持抗辩理由和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被告的商品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财务报告等。

5.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自行处理商标侵权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专业律师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针对他⼈的请求权,⾏为⼈是可以提出抗辩权予以抗辩的。

对于他⼈的商标,我们是需要予以尊重的,如果要使⽤的,是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同意的。

如果擅⾃侵权的,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1、通⽤名称对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名称,且使⽤地域范围⼴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

⽽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名称,任何⼈构成正当使⽤商品通⽤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部分后,商标权⼈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权,但不得限制他⼈对该商品通⽤名称的使⽤。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权的抗辩药品名称同时⼜是注册商标,他⼈未经商标注册⼈许可,在药品上使⽤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

其理由是:第⼀,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第⼆,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注册,会造成药品⽣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字号的正当使⽤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

应当按照诚实信⽤、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企业名称未突出使⽤、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产⼚家及⼚址的,不应按照商标侵权⾏为处理。

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对于具有⼀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商标侵权范文

商标侵权范文

商标侵权范文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引起消费者混淆,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会对商标注册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例,通过范文向读者介绍商标侵权的主要特点和应对策略。

范文: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是某饮料公司,被告则是另一家饮料公司。

原告声称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飞跃”相似的商标“飞行”,导致消费者混淆,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

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侵权概念的两个主要要素:商标相似和混淆可能性。

首先,商标相似是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之一。

无论是商标名称、图形、字体还是色彩,只要与他人商标相近或相同,都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的商标“飞行”与原告的商标“飞跃”在发音、字形上非常相似,因此构成商标相似。

其次,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即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其难以辨别商品来源。

这种混淆可能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受损。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飞行”,在饮料市场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商标侵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及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有效预防他人侵权。

其次,积极监测市场。

通过监测市场,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应对侵权行为,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再次,加强维权意识。

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进一步损失。

最后,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

通过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提高消费者对自身商标的认知,避免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是一个严重影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问题,需要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确保商标权益的有效保护,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是商标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商标性使用是指对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具有商标的功能和意义。

而商标侵权则是指在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其商标或者与其商标近似商标,从而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是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商标权利的保护和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权利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权利的归属和行使的前提,只有对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商标权利才能够得到保护。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所有人应当通过商标性使用,使得其商标在市场中具有辨识力和区分度,形成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商标保护的一个基本标准。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在商标权利的界定和行使中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只有对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商标所有人才能够对其商标享有商标法赋予的权利,包括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使用优先权和追索权等。

而商标侵权则是商标权利的侵犯和剥夺,是对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和损害。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就在于对商标权利的界定和行使进行尺度和法律评价。

只有对商标的商标性使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商标权利才能够得到充分保护;而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侵权行为要件和侵权结果,才能够构成商标侵权,从而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决。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是一个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决。

商标性使用的界定和评价需要根据具体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情况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判断;而对商标侵权的界定和评价则需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要件和结果、商标权利的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判例等进行具体裁决。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这就需要对侵权商标提供一些合理的抗辩事由。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合法使用1.商标先使用权商标使用先后的原则,即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权利。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自己先使用了该商标,且使用行为合法,就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2.合理使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商标先使用权,被控侵权方也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描述性商标、真实陈述商标、已经成为通用词汇的商标等。

3.商标使用权许可商标权人对被控侵权方授权使用其商标的情况下,被控侵权方可以作为自己的抗辩事由来辩解。

二、非侵权1.商标相似但没有混淆可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导致公众产生混淆的情况才构成侵权。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其使用的商标与原商标不存在混淆可能,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2.未使用商标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在实际使用中才能产生保护。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原商标并未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三、传统归宿在商标使用中,有时候存在传统归宿的问题。

传统归宿是指某一地域或行业长期以来使用某个商标,这个商标已经成为该地域或行业的共同财产。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自己属于该地域或行业,并且商标已在该地域或行业长期使用,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四、无实权商标商标的注册并不意味着实际的商标权,而只是权利的备案。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原商标注册只是对商标实际权利的侵犯,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以上只是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中的一些常见情况,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来具体确定。

在商标纠纷中,被控侵权方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抗辩事由,合理地为自己进行抗辩,可能有助于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抗辩事由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抗辩事由

法律课堂: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抗辩事由在商标侵权类案件频发的今天,除了真正实施侵权行为被起诉的也存在很多本身行为不属于侵权或者从程序上不应予以追究的情况。

本期文章从实体抗辩和程序抗辩两个角度出发,梳理一些被诉商标侵权的抗辩点,供大家参考。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7、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如厦门苏宁电器公司与苏宁云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从事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实体权利上的抗辩事由1、不同商标抗辩(1)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2)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3)被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2、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构成“商标性使用”,首先使用商标的主体是非商标权利人;其次,该使用要以盈利为目的;再次,其以公众熟知及可感知的方式使用商标;最终,该使用具有识别来源的可能性。

商标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商标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当企业涉嫌商标侵权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抗辩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商标侵权抗辩进行探讨。

一、商标侵权的基本概念和形式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盗用商标:他人擅自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标识,并以此进行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以获利为目的。

2. 假冒商品:他人在商品上冒用已注册商标,将其标识与原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此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3. 相似商标的混淆使用: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

二、商标侵权的抗辩手段当企业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可以采取以下抗辩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 无商标侵权实施行为: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实施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如提供证据证明在指控时间内未进行相关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等。

2. 商标权无效辩护: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指控方的商标注册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如商标注册时存在错误或者虚假信息,或者商标注册本身依法无效等。

3. 相似商标不构成侵权: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所使用的商标与指控方的商标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在整体构成、商品性质、服务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4. 先使用权辩护: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关领域使用商标,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从而主张拥有先使用权,指控方注册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抗辩的法律依据和要点商标侵权抗辩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提出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进行商标侵权抗辩时,需要依据以下相关法律和要点进行:1.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抗辩方需要了解和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

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正当使用抗辩问题

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正当使用抗辩问题

正当使用抗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主张其使用商标系正当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抗辩。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正当使用抗辩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下面将从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应对策略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有权。

但是,《商标法》同时规定了正当使用抗辩的情形,即在下列情形下的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一)商标使用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二)商标使用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的商业名称或服务的商业名称,但不得作出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业名称。

(三)商标使用人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而在使用范围内已形成一定知名度。

(四)商标使用人证明其注册商标是通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注册但已在我国国内之外许久实际使用并在我国国内无专用权的商品商标。

以上规定为商标的正当使用抗辩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商标侵权纠纷中具有很大的适用空间。

二、案例分析在实际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正当使用抗辩往往成为被告辩护的主要策略之一。

以下是近年来国内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注册商标“大牌”,在其商品上使用了“大牌”的商标,并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知名度。

后来,另一家公司注册了“大品牌”商标,并在其商品上使用。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告公司主张其使用商标系正当使用,并提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使用范围内已形成一定知名度。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公司的正当使用抗辩成立,未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二:某家餐饮连锁企业以其商标为店名在全国范围经营,后来另一家企业注册了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同城市开设分店。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告公司主张其使用商标系作为商品的商业名称,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商标并非与原告商标完全一致。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公司的正当使用抗辩成立,判决原告败诉。

以上案例显示,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正确使用正当使用抗辩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应对策略面对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正当使用抗辩问题,注册商标人应当采取相应的策略来保护自身权益:1. 加强商标管理,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并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知名度。

商标性使用在侵权诉讼中的作用及其认定

商标性使用在侵权诉讼中的作用及其认定

商标性使用在侵权诉讼中的作用及其认定凌宗亮【摘要】商标性使用的制度价值在于划定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因此,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应将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判断的前提,以确定被诉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调整,是否进入商标权的控制范围.这是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标志使用的应然结果.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非商标性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都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属于相对客观的过程,在具体认定时应当避免将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相混淆,也不应将商品是否在国内销售作为考虑因素.【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10页(P73-82)【关键词】商标性使用;侵权判断前提;描述性使用;混淆可能性;地域性【作者】凌宗亮【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金夫人公司于2002年获准注册“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摄影、出租婚纱礼服。

2015年,金夫人公司发现米兰公司擅自将“金夫人”设定为百度搜索关键词,虽然在搜索链接和结果页面中均无“金夫人”字样,但金夫人公司认为米兰公司将其商标设定为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金夫人公司与米兰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同一种类型的服务。

消费者如果在“金夫人”的关键词下搜索婚纱摄影服务企业信息时,希望获取的搜索结果应是与金夫人公司存在关联的全部信息,而非在与金夫人公司有关的信息中又混杂了其他企业的无关信息;与金夫人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米兰公司的企业信息,非常显著地出现在“金夫人”驰名商标的信息搜索结果中,容易导致消费者错误认为享有涉案驰名商标权利的金夫人公司与米兰公司之间,具有商标许可使用或者属于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侵犯了金夫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为,米兰公司将“金夫人”文字设置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系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该词作为商业标识在其推广链接的标题、描述或其网站页面中向公众展示,不会使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商标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有哪些商标权侵权案件是指在商标法律框架下,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而在面对商标权侵权诉讼时,被告可以提出一系列抗辩事由以维护自身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商标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

1. 无商标权:被告可以辩称自己在使用商标时并不具备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在商标法范围内,对商标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若被告能够证明自己并未注册或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商标权已被他人取得,那么可以否定商标权侵权的指控。

2. 欺骗行为:被告可以辩称自己在使用商标时并未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侵权需要满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且可能导致误认的要素。

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身的使用行为并未产生混淆误认,譬如使用商标具有明显区别、区域限制等方式,来抗辩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 先使用权:被告可以主张自己在使用商标时,比原告更早地开始使用该商标,并已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

商标申请注册制度是建立在先用原则基础上的,因此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具有先使用权,那么可以抗辩商标侵权的指控。

4. 合理使用:被告可以辩称自己在使用商标时并未对原告的商标造成实质性的侵害。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导致公众对商品混淆的前提下,对商标进行识别功能上的使用,譬如进行商标评论、讨论、命名食品配料等。

被告可以通过证明其使用商标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的,不存在对原告商标权益的侵犯。

5. 无独占性:被告可以辩称原告的商标并未具备独占性,即其他商家也在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不存在对原告商标权益的侵犯。

要求商标具备独占性是为了避免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以及维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商标并非具有独占性,那么可否定商标权侵权的指控。

6. 非商标使用:被告可以辩称自己对商标进行的使用并非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对商标的使用并非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例如仅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或描述性使用等,以否定商标侵权的指控。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一、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关于商标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多种表述,域外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商标法:“凡用以鉴别工业或商业产品的一切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日本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具有明显特征,以文字、图形、符号或他们的组合组成”。

本文所论述的商标,是狭义的商标,即指注册商标,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排他性权利。

而非注册商标,除驰名商标,其权利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这些商标由其使用者所共有。

本文认为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而使用的标记,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商标与商品(服务)、商品(服务)的来源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而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概念的理性延伸,其是将关联的三者有效连接起来,并将范围限定于商业活动之中。

商标性使用必须限定在商业活动中,商业使用是商标性使用的上位概念,商业使用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范围内和市场交易中对于商标的使用,商标在商业活动中须公开使用,以交易为目的。

商标性使用,是在商业活动中,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故识别功能是区别商标性使用和非商标性使用的界限,即行为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目的和功能,在商标使用行为中,不具有识别作用的,均构成非商标性使用。

我们通常会混淆非商标性使用和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从商标权人的角度看,即是商标权利行使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人与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

如为了使市场主体能够便捷的向消费者说明其所销售商品的用途或来源的信息,节约信息沟通的成本,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即指示性使用,如电脑公司为了说明电脑内置CPU的生产厂家,在电脑机身上标注“Intelinside”。

论商标合理使用与侵权抗辩

论商标合理使用与侵权抗辩
所以当消费者认识到某个能但在非商标性使用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使用目的或是为说明显著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标识后再次决定购买和搜寻相同商品的商品质量外观原产地等商品信息或是有其他合理原因而非成本将大大降低为此生产者也会为维持自己的良好形象继续吸说明商品的来源故主观上不存在混淆故意和客观上不存在混淆引消费者而保证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
新。 从我 国 的经济 发展阶 段看 , 尤 其是在 世 界金融 危机 中许 多 国
家欲进 军 中国市场 以缓解本 国金 融危机 的背景 下 , 如 何加 强本 国
( 二) 公 共领 域 理论
从立法 规定和 制度构 建看 , 知识产 权领域 显示 出专有权 不断
知识产 权 的保护 , 同时化解侵 权风 险是对 知识 产权制度 和 司法 实 扩 张 、知 识共 有物 不断被 纳入 知识 产权保 护 范 围的趋势 。2 O世 践 的一项 重大考 验 。 商标 合理 使用制 度 正是抗 辩 商标 侵权 、 限制 纪 8 O 年代 开始 , 立法 者和政府 偏 向于保护 知识产 权 的个人权 利 , 商标 权滥 用 的一 项有 效制度 。 从现行 法律 规定 看 , 商 标合 理使用 仍 限于叙 述性 使用 。 在 司 以牺牲 公共 领域 为代 价 , 强调受 保护领 域, 导 致 了对公 共领 域的 忽视 , 由此 导致 的危 险趋 向是低估 公共领 域的价 值和 削弱 公共领
市场 的野 心 , 也体 现 了知 识产 权 的地 域性 特 点 。 知识 产权 不 同于 益 平衡 、 公共领 域 、 在先 权利 原则等 理论对 商标 权加 以限制 。

般 具有 普 世价值 的 民事权利 , 它起 源于封 建 社会 中君主 、 国 家
( 一) 利益 平衡 理论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如何进行有效的抗辩成为企业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的相关策略和方法。

一、认真核对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在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首先要认真核对自己的商标注册情况及使用证据。

只有拥有合法注册商标的企业才能对其商标享有权利,在商标侵权指控中才能有持续地抗辩动力。

核对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使用凭证等相关法律文件,确保商标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是进行抗辩的重要前提。

二、查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情况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指控方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是进行抗辩的关键一步。

通过查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情况,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这需要调查指控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包括商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使用与指控方的商标使用存在差异,可以作为进行抗辩的有力证据。

三、阐明商标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相似性和差异性是进行抗辩的重要因素。

相似性指的是两个商标在整体构造、字母、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相似程度;差异性则指的是两个商标在视觉形象上的不同之处。

通过比较商标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可以为抗辩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

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文件、商标审查报告和相关文件等来证明商标的差异,或请专业权威机构进行商标鉴定,强调自己商标与指控方商标存在的显著差异。

四、商标的先使用权和良性使用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被不同的商家先使用并在一定时间内建立了一定影响力,那么该商家享有先使用权。

在商标侵权抗辩中,如果被指控方能够证明自己是在指控方之前合法使用商标的,且该商标已经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可以主张自己拥有先使用权,从而削弱指控方的商标侵权指控。

五、抗辩商标注册不当行为商标注册不当行为是指他人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标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

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是商标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必须在合法情形下进行,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

要正确理解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既要弄清楚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和范围,也要了解商标侵权的构成和认定条件。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一个基本要求。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商标的使用包括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标识,商标使用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商标使用人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等。

商标的使用还包括在广告、包装、标签等商品的宣传和销售中使用商标。

商标的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且在合法情形下进行。

商标的使用既要起到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作用,还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和商业道德标准,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不得欺骗消费者,不得造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主要体现在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和商标侵权的认定上。

商标使用的合法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条件,商标使用不合法就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的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件:侵权行为、商标权受到侵权、侵权行为的主体有过错。

只有在侵犯了商标权的情况下,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权受到侵害包括了四个方面: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侵犯、商标的注册权被侵犯、商标的独占权受到侵害、商标的商业利用权被侵犯。

商标侵权的认定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和法律的裁判实践进行。

只有在商标使用合法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商标的专用权,才能对商标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才能获得商标律师的代理。

商标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很广泛,包括商标的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

商标的直接使用主要包括商标的标识使用、商标的授权使用和商标的转让使用。

商标的标识使用是商标使用的最直接方式,是商标使用的核心内容。

商标的标识使用可以通过商标的印刷、刻画、缝制等方式进行。

商标侵权判定意见书

商标侵权判定意见书

商标侵权判定意见书尊敬的法院:经我所附属专业评估机构认真调查、分析和评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对涉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进行综合研判,特作出如下判定意见:一、案件背景及事实陈述1.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原告为某知名品牌的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 XXX 的专有权,并在相关商品上良好使用了多年,已形成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的标识,且在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并已对相关商品进行销售。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纠纷诉讼。

二、商标相似性分析经我所附属专业评估机构对原告商标与被告使用商标进行综合比对研判:1. 商标构成要素:原告商标采用了字母组合和图形元素的组合构成,呈现出独特的视觉效果和辨识度。

被告使用商标也采用了字母组合和图形元素,与原告商标在视觉上具有相似之处。

2. 商标整体相似性:原告商标与被告使用商标的整体布局和构成形式相似,字母组合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图形元素在整体表现方式上存在类似效果,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

3. 商品相似性:原告及被告销售的商品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属于同一市场或同类市场的商品。

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在相关商品上造成了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三、违法行为分析1. 商标侵权主体行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的标识,并在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 商标混淆误认可能性: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形象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可能导致消费者将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混为一谈,产生误导和混淆,进而造成原告商标权益的损害。

3. 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侵权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可能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四、法律依据及判定结果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追诉标准

商标侵权追诉标准

商标侵权追诉标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特定的标识作用,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

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权益:商标权益是商标侵权追诉的前提,只有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的企业才能享有商标权益。

2.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侵权行为要求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种类、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原商标相近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3.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具有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即使商标标识不完全相同,只要足以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质性侵权: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实质性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性的相似或相同行为。

只有在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时,才能追究侵权责任。

2.恶意或过失: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或者由于过失造成的。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是出于无心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即使存在实质性侵权行为,也不能追究侵权责任。

3.公众利益: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公众利益。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对公众利益有益或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可以适度放宽对侵权行为的追究。

三、商标侵权追诉的程序商标侵权追诉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收集证据:商标权人应当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等。

2.发出警示函: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发出警示函的方式提醒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3.行政投诉:商标权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可能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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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的侵权抗辩作者:张宪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6期摘要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基础。

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本文认为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商标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使用商标的方式和主观想法,在此基础上判定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从而进一步判断是否会造成混淆,是否为侵权商标。

关键词商标性使用侵权抗辩“非诚勿扰”案作者简介:张宪法,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房地产、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2.275一、“非诚勿扰”案触发对商标性使用的思考(一)非诚勿扰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1.案情简介电影《非诚勿扰》在2008年上映,影响力巨大。

2009年本案的原告金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随后在2010年9月被核准。

2010年1月江苏电视台创办了“非诚勿扰”节目,该节目一开播遍引起轰动。

随后金某就将其诉至法院,称有意向与其合作的商家会问他,是不是江苏卫视旗下的…非诚勿扰‟节目的联系点,很多人都混淆了。

因此,金某于2012年将江苏广播电视总台以及珍爱网告上法庭,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他的权利,他要求江苏电视台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商标作为节目名称,并赔礼道歉。

2.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两个“非诚勿扰”所涉及的服务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侵害其商标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广东省高院终审认定,江苏电视台使用被诉“非诚勿扰”商标,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

以相关公众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因此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据此,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使用“非诚勿扰”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给出了解释。

(二)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的差异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的含义与区别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性使用的内容。

两者含义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商标是否用于商业活动,产生盈利,并对相关公众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来源作用。

商标性使用主要是指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它主要应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商标应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二是商标的使用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三是通过使用的行为能够使尽到注意义务的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性使用的定义为将特定的文字或图案等作为标识使用在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从而建立起该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特殊联系。

非商标性使用则不具备商标使用的三个条件,其定义为使用他人的商标,并非是用来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三)本案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本案中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具有说明服务是来源于江苏电视台的作用。

因此,该电视节目名称能够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华谊公司提前已经将“非诚勿扰”这四个字在商标局注册了,类别是在电视文娱类别上。

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栏目开播之前,已经向华谊公司支付了商标使用费,这四个字在江苏卫视上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在使用,是作为商标在使用的。

“非诚勿扰”节目在前期的宣传及后期的制作、播放等环节中不停地使用“非诚勿扰”这四个字,还以此进行广告招商,收益颇丰。

“非诚勿扰”这四个字已成为江苏卫视该相亲节目的标志,是广大不特定公众区别同一类节目在不同频道的显著标志,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从客观角度来看,它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续性与连贯性,它从节目起初的宣传到最后的播出具有连贯性,整体呈现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独特性,它是有新颖性的,在此之前,没有与其相同的模式的节目出现,通过大范围地宣传,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相关公众一看到“非诚勿扰”的标识,就会想到该电视节目及江苏卫视,这就起到了商标所具有的表明来源的作用;二是从主观上看,江苏电视台也有将“非诚勿扰”作为其商标来维护的意图,且已经合理地支付了使用费,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商标侵权中的“商标性使用”(一)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要件对于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而言,如果不存在商标性使用的行为,也就没有了被控的侵权行为。

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商标性使用”与混淆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

持否定意见者认为,“商标性使用”只是在权利取得和维持方面起到作用,如果成为侵权的前提,则会使合理使用制度成为摆设。

它只是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作参考。

持肯定意见者认为“商标性使用”是混淆的前提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将商标性使用作为判断侵权的先决条件,先排除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使用情形,就可以不用直接对较为复杂的混淆可能性进行判断,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更有助于最终侵权的判定,加强结论性。

新《商标法》第48条与第57条体现了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适用《商标法》第57条的前提是涉案标识起到了《商标法》第48条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从商标权人的角度分析,对商标的使用就直接决定了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

在判定商标侵权时,应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的本质在于通过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

此外,商标性使用也是侵权获得赔偿的前提。

(二)对商标侵权的“商标性使用”的要求商标侵权中的商标性使用,在判定它侵权时,应首先看其使用主体是否为商标权人以外的人,是否是无权使用商标的人。

如果是合理使用或者许可使用,则不够成侵权。

并且商标侵权行为并非泛指无权使用,而是将使用限定在盈利商业活动中,倘若并未盈利,或使用目的并非为了盈利,也可以再具体分析。

此外,商标性使用在判定侵权时,还应考虑侵权的范围。

在“非诚勿扰”案件中,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与“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在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该电视节目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无任何交集。

商标性使用还应为相关公众所感知,要以公众熟悉的方式使用。

因此,构成商标性使用,有一定的要求,也不会绝对侵权。

(三)判定“商标性使用”考虑的客观因素判定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除了考虑主体、目的、对象等,还应考虑:首先是使用的客观效果。

商标具有识别来源和彰显商誉的作用,商标的价值体现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联系,如果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则会阻断该种联系。

因此,我们再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时,可以在客观上看是否发挥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的效果。

其次,是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行为人对一个标识的使用理由是否正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人商标的独创程度。

权利人商标的独创性越强,行为人的使用理由就越不能成立。

最后,还应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力。

相关公众主要是指“合理谨慎的消费者”,而不是指某个随机的消费者。

只有消费者认为其是商品来源的标志时,才能真正成为商标。

三、“非诚勿扰”案不构成侵权(一)不构成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的抗辩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角度分析,无论是采用主观标准以服务相同的视角还是采客观标准以服务类似的角度来判断,《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注册的婚介与交友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都有很大差异,不构成侵权。

就“非诚勿扰”案而言,有人会认为《非诚勿扰》节目是一个给大众提供婚恋的平台,但是对于“相同服务”的认定应当更加严格。

不应将全部提供婚介与交友的活动都认定为相同服务,要作出具体的区分。

应将分类表中的每一类别,具体的作出限定,在范围上要根据其主要的目的进行界定,不能太过宽泛,否则便会导致权利的滥用。

在本案中,金某的本意是想以促成婚恋为服务目的的中介服务。

接受服务的对象是相亲的双方,服务的目的是促成婚恋,方式主要是提供符合要求的对方的资料及安排见面,促成姻缘。

但《非诚勿扰》节目与其不同,它虽然涉及婚恋的中介服务,且确实是提供了资料及安排见面甚至促成了姻缘,但是制作和播放该节目的目的是为了向不特定观众提供生活娱乐的内容,节目的核心是收视率,从之前爆出的丑闻即寻求“托”来参加节目就说明它所追求的是节目效果,它的主要服务对象不是那些寻求婚恋对象的人。

节目的流程虽然包含资料的介绍及相亲过程,但相对而言更加重要的是节目的特殊流程、嘉宾的评论、节目的录制、后期的剪辑制作与播出节目,收视率是最终目的,广大的电视节目观众而才是这个节目的主要服务对象。

总而言之,它的内容是服务于节目观众的。

“非诚勿扰”是电视节目的名称,能够起到识别节目来源的功能。

因此,在判断“非诚勿扰”节目的分类时不应只看内容,必须以节目的主要目的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类似服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因此,在江苏卫视制作与播出《非诚勿扰》节目为了满足广大不特定观众与提供“婚姻介绍、交友服务”服务的各项内容都有很大差异的情况下,认定二者构为“相同服务”并不准确。

(二)不构成混淆可能性的侵权抗辩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非一定侵权。

从“反向混淆理论与规则”的视角分析本案,电视娱乐节目与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没有任何市场竞争关系,不会产生混淆。

电视节目来源于生活,这些内容给节目提供了生动的成分,所以在对电视节目进行类型判断时,它的范围不会十分明确,容易发生争议。

通过该案的证据事实全面、综合性地考察被诉节目的整体情况,它考虑到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不会损害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并且就本案来看,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属于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注册的商标服务范围并非不类似,人们看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想到的是江苏卫视和珍爱网,并且电视中会介绍报名的方式等,稍微留意的观众就不会混淆,而看到金阿欢的注册商标类别并结合其经营等状况,也不会使有需要的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侵权。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即使原告证明构成了商标性使用,也证明了存在混淆可能性,但只要被告能够证明构成商标正当使用,那么就仍然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参考文献:[1]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6-12-31].http:///content/content?DocID=0c4afd17-1b25- 40f6-a031-6ecebe2b1457&KeyWord=%E5%95%86%E6%A0%87%E4%BE%B5%E6%9D%83|%E9%9D%9E %E8%AF%9A%E5%8B%BF%E6%89%B0[2]祝建军.判定商标侵权应以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苹果公司商标案引发的思考.知识产权.2014(1).[3]彭学龙、郭威.论节目名称的标题性与商标性使用——评“非诚勿扰”案.知识产权.2016(1).[4]何怀文.“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效力.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5]王迁.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兼评“非诚勿扰”案.知识产权.2016(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7]黄武双.反向混淆理论与规则视角下的“非诚勿扰”案.知识产权.2016(1)[8]王太平.论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地位.法学.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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