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聚能”案看非商标性使用的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的例外抗辩——以裁判案例为研究视角
商标侵权的例外抗辩——以裁判案例为研究视角商标侵权的例外抗辩——以裁判案例为研究视角总第44期文/孙海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建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发表,[商标]文章商标侵权的抗辩手段十分有限,仅仅限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的正当使用情形。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侵权的例外抗辩,这一点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完全不同。
但从《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规定,还是可以看出一点点“例外抗辩”的痕迹。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正当使用”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例外抗辩的法律规定。
然而,从广义上讲,“正当使用” 也并不应该仅限于上述第49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包括“合同抗辩”、“在先使用”等抗辩理由。
一、“正当使用”抗辩的法理分析商标最本质的作用在于标示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昭示商誉,以利消费者遴选甄别,由于其这一作用,某一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代表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的生产者,并具有相同水准的品质。
商标又是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力工具,其可以成为厂商商业信誉(good will)的载体,它集中承载了生产者通过提供优质产品以及大量的广告宣传等建立起来的有关其产品及其本身的商业信誉。
《商标法》亦须防止搭便车的行为,以保障商标权人获得与其商品及商誉相应之报酬;商标权人唯受有充分之激励,乃能致力研发高品质的商品,从而促进商品的繁荣。
但是,正如一切权利都有相应的限制一样,商标权同样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事实上,商标权从来都不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取得商标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一切使用行为,商标能禁止的只是有可能导致混淆的使用。
商标大多是公共领域中的标识,商标权人选择其作为自己的商标并不能赋予其对该标识的垄断性权利,而只是在该商标成为其产品来源标志的范围内,才有权受到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应对盗版和假冒产品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应对盗版和假冒产品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盗版和假冒产品不仅侵犯了企业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权益构成威胁。
因此,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国家和地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盗版和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
这些法律法规应涵盖版权、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为知识产权持有者提供有力的保护和追诉手段,并对侵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
2. 加强执法力度除了制定法律法规外,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也是关键。
政府部门应增加对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起高效的执法机制,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
3. 提高公众意识提高公众意识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重要环节。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大众普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侵权带来的危害。
通过举办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开展教育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消费观念。
4. 发展技术手段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应对盗版和假冒产品。
利用数字水印、防伪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能够对产品进行溯源和防伪,减少假冒产品的流通。
同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阻止盗版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和下载。
5. 加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具有跨国性和复杂性。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跨境盗版和假冒产品,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国际合作。
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传播。
总结起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综合措施。
国家和地区应立法严明,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利用技术手段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蔓延,保护创作者和企业的创造力和利益。
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商标和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业竞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商标和专利的权益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涉及到商标专利侵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当被指控侵权时,被告往往可以通过一些抗辩事由来降低或免除侵权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一、无效抗辩商标专利的有效性对于确认侵权行为至关重要。
被告可以通过无效抗辩来质疑原告所拥有的商标或专利是否合法有效。
例如,被告可以主张商标存在与已有商标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从而质疑原告商标的注册有效性。
同样,被告也可以质疑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以使得专利失效。
二、权利用尽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商标或专利权已经过度使用,超出了其原有意图和范围,从而构成权利用尽。
当原告通过过度使用商标或专利牟取利益时,被告可以主张权利用尽抗辩。
例如,被告可以指出原告对商标的使用已经导致该商标已经普遍被公众所使用,丧失了独特性和区分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较大的可能性成功主张权利用尽抗辩。
三、先权权利先权权利是指被告在原告之前就已经使用并且取得了商标或专利权。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在之前就已经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专利,且该权利已经公开为他人所知,那么被告可以主张自己享有先权权利,从而抵消侵权指控。
四、许可使用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曾经明示或暗示地允许其使用所涉及的商标或专利。
如果被告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对其行为有明示或暗示的默许,被告便可以主张许可使用的权利,从而减轻或免除侵权的责任。
五、公共利益抗辩公共利益抗辩是指被告主张他们的行为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例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被告可能会被免除商标专利侵权责任。
此外,如果被告可以证明原告的商标或专利对公众具有负面影响,被告也可以提出公共利益抗辩。
总结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很多种,其中无效抗辩、权利用尽抗辩、先权权利、许可使用和公共利益抗辩是最常见的。
侵权行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侵权行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商业领域里常见的法律问题,经常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来探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品牌侵权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品牌价值日益凸显。
一家著名的化妆品公司“美丽由心起”在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然而,近期却发现一家新兴公司“美丽茗雅”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商标设计上与其产品高度相似,引起了顾客混淆与误导。
这种情况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引起公众混淆或者误认,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这种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首先,可以通过律师函等方式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如果侵权方拒不配合,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以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给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一家汽车零配件公司“汽配优选”一直在市场上以其高品质、优质服务著称,做出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近期出现了一家新进公司“优配汽车”通过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等手段,迅速占领了市场份额,给“汽配优选”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虚假宣传、恶意抹黑竞争对手、低价倾销、无理拒绝交易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
被侵权方在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也可以选择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例如罚款、停业整顿等。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商业领域中常见并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问题。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
商标侵权抗辩思路如下:
1.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否满足商标侵权的定义,即行为人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2.审查抗辩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从证据角度进行抗辩,例如证明被告并未侵权,或者证明原告的商标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以及证明被告在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了相似的商标等。
3.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侵权行为成立,需要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因素来确定。
如果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收集证据:为了支持抗辩理由和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被告的商品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财务报告等。
5.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自行处理商标侵权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专业律师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针对他⼈的请求权,⾏为⼈是可以提出抗辩权予以抗辩的。
对于他⼈的商标,我们是需要予以尊重的,如果要使⽤的,是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同意的。
如果擅⾃侵权的,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1、通⽤名称对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名称,且使⽤地域范围⼴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
⽽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名称,任何⼈构成正当使⽤商品通⽤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部分后,商标权⼈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权,但不得限制他⼈对该商品通⽤名称的使⽤。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权的抗辩药品名称同时⼜是注册商标,他⼈未经商标注册⼈许可,在药品上使⽤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
其理由是:第⼀,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第⼆,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注册,会造成药品⽣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字号的正当使⽤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
应当按照诚实信⽤、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企业名称未突出使⽤、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产⼚家及⼚址的,不应按照商标侵权⾏为处理。
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对于具有⼀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是商标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商标性使用是指对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具有商标的功能和意义。
而商标侵权则是指在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其商标或者与其商标近似商标,从而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是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商标权利的保护和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权利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权利的归属和行使的前提,只有对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商标权利才能够得到保护。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所有人应当通过商标性使用,使得其商标在市场中具有辨识力和区分度,形成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商标保护的一个基本标准。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在商标权利的界定和行使中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只有对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商标所有人才能够对其商标享有商标法赋予的权利,包括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使用优先权和追索权等。
而商标侵权则是商标权利的侵犯和剥夺,是对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和损害。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就在于对商标权利的界定和行使进行尺度和法律评价。
只有对商标的商标性使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商标权利才能够得到充分保护;而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侵权行为要件和侵权结果,才能够构成商标侵权,从而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决。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是一个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决。
商标性使用的界定和评价需要根据具体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情况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判断;而对商标侵权的界定和评价则需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要件和结果、商标权利的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判例等进行具体裁决。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根据案件的不同可总结如下方案,仅供参考。
-李章虎律师整理1.“非商标性使用”抗辩首先,商标标识是否被当作商标使用是讨论商标侵权的前提。
如果商标标识的使用不满足我国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规定,即没有起到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当然就没有侵权与否之说了。
那如何判断标识是否被当作商标使用了呢?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达到区别商品特定来源的目的。
比如,商业街的美食地图上虽然会按照餐厅位置标上“麦当劳”、“真功夫”等商标,但因为地图上的这些标识仅仅只是起到为店铺定位的目的,因此这些商标标识属于“非商标使用”,在应对商标侵权抗辩时若能纵览全局,以原告商标属于“非商标使用”抗辩,则能轻易化解难题。
2. “正当使用”抗辩“正当使用”一般包括描述性(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所使用的标识应当是描述性、叙述性词汇、符号,否则不可能构成描述性使用。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地名可用于描述、叙述。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仅由通用名称或者叙述性词汇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通用名称或叙述性词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以后,即取得第二含义以后便可以获得注册。
但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明明是通用名称或者是叙述性的词汇,因为你把它注册在商标里面我就不能用它们来描述产品了吗?肯定不能这样。
比如在“雪花”案中(2003一中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被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在被告面粉产品上标注“雪花粉”字样侵犯了其“雪花”图文商标。
最终法院认定:根据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及国家粮食局的说明可知,各面粉企业均约定俗成地将生产精度更高、档次更高的面粉称之为雪花粉,故雪花粉应属商品通用名称,被告在面粉包装袋上标注雪花粉属于正当使用。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抗辩事由
法律课堂: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抗辩事由在商标侵权类案件频发的今天,除了真正实施侵权行为被起诉的也存在很多本身行为不属于侵权或者从程序上不应予以追究的情况。
本期文章从实体抗辩和程序抗辩两个角度出发,梳理一些被诉商标侵权的抗辩点,供大家参考。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7、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如厦门苏宁电器公司与苏宁云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从事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实体权利上的抗辩事由1、不同商标抗辩(1)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2)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3)被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2、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构成“商标性使用”,首先使用商标的主体是非商标权利人;其次,该使用要以盈利为目的;再次,其以公众熟知及可感知的方式使用商标;最终,该使用具有识别来源的可能性。
专利侵权抗辩策略:非侵权、无效与许可抗辩
非侵权抗辩的基本原理
• 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要求不一致 • 指出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专利权
非侵权抗辩的方法
• 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 • 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要求的区别 • 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专利权
非侵权抗辩的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被控侵犯专利权
• 分析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 • 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专利权 • 成功获得非侵权抗辩
案例二:某企业被控侵犯专利权
• 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 • 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要求的区别 • 成功获得非侵权抗辩
非侵权抗辩策略的优化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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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抗辩策略
许可抗辩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许可抗辩的基本原理
• 证明在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专利 • 证明自己符合许可条件
许可抗辩的方法
• 提供有效的许可协议 • 证明自己符合许可条件 • 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许可抗辩
许可抗辩的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被控侵犯专利权
• 提供有效的许可协议 • 证明自己符合许可条件 • 成功获得许可抗辩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策略
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选择抗辩策略
• 分析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的关联程度 • 评估侵权风险与抗辩成功率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抗辩策略
• 评估企业技术实力与资源投入 • 考虑诉讼周期与成本因素
专利侵权抗辩策略的协同与补充
利用多个抗辩策略相互支持
• 非侵权抗辩与无效抗辩相结合 • 非侵权抗辩与许可抗辩相结合
案例二:某企业被控侵犯专利权
• 提供有效的许可协议 • 证明自己符合许可条件 • 成功获得许可抗辩
商标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商标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当企业涉嫌商标侵权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抗辩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商标侵权抗辩进行探讨。
一、商标侵权的基本概念和形式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盗用商标:他人擅自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标识,并以此进行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以获利为目的。
2. 假冒商品:他人在商品上冒用已注册商标,将其标识与原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此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3. 相似商标的混淆使用: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
二、商标侵权的抗辩手段当企业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可以采取以下抗辩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 无商标侵权实施行为: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实施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如提供证据证明在指控时间内未进行相关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等。
2. 商标权无效辩护: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指控方的商标注册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如商标注册时存在错误或者虚假信息,或者商标注册本身依法无效等。
3. 相似商标不构成侵权: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所使用的商标与指控方的商标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在整体构成、商品性质、服务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4. 先使用权辩护: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关领域使用商标,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从而主张拥有先使用权,指控方注册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抗辩的法律依据和要点商标侵权抗辩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提出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进行商标侵权抗辩时,需要依据以下相关法律和要点进行:1.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抗辩方需要了解和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
商标侵权案件中不侵权抗辩(一)
商标侵权案件中不侵权抗辩(一)作者:张玲玲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10期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
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
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单独出现在案件中,有时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出现多个抗辩事由;有些抗辩事由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些抗辩事由是学理抗辩或政策性抗辩;有些抗辩事由是需要有证据支持,有些抗辩事由涉及对法律乃至对商标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有些抗辩事由彼此之间是同义语,有些抗辩事由彼此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等。
鉴于司法实践中上述抗辩事由使用频繁而混乱,甚至出现主张事由与陈述理由南辕北辙的情况,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就商标侵权案件中不侵权抗辩事由进行梳理,并就其成立要件进行归纳和提炼,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统一用语,明确概念是讨论问题的第一步。
为此,首先让我们来理清相关概念。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随着2013年《商标法》将“商标的使用”正式规定在法律条文中,“非商标的使用”也日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商标不侵权抗辩的首要事由。
通过案件梳理来看,这种不侵权的抗辩事由是一种非常宽泛的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又常被称为“非商标性使用” “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非商标法上的使用”“合理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或者“正当使用”等。
“非商标性使用”“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非商标法上的使用”与“非商标的使用”虽然具体用语上存在差别,但所指向的内涵是一致的;但“非商标的使用”与“合理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正当使用”这些概念并非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概念,内涵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导致在实践中亦经常出现混用的情况。
商标侵权争议解析商标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商标侵权争议解析商标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商标侵权争议一直是商业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维护商标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商标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大重要法律,本文将重点探讨商标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以解析商标侵权争议的合法解决途径。
一、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许可等相关事宜,并对商标的侵权行为予以打击。
商标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的注册保护:商标法规定,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商标注册可以确立商标的所有权,使商标使用者能够享受到法定权益,并行使商标的排他权。
2. 商标的使用保护: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使用商标,并享受商标的法律保护。
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予以明确禁止。
3. 商标的转让保护: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其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合同经过商标局备案后即生效。
商标的转让保护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促进商标资产的流通。
4. 商标的许可使用保护: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商标的许可使用保护有利于促进商标的合理利用,推动商标的市场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的保护商标法是商标保护的核心法律,但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标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误导性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定法律,也是商标侵权争议解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商标侵权争议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 扩大商标侵权的解决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针对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最新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真实案例
最新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真实案例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我代表被告就本案商标侵权指控,向贵庭提出如下答辩:一、案情概述原告方指控被告方在其商标注册和使用程序中存在侵权行为。
然而,经过仔细调查和审查,我们发现被告方并未侵权,以下是我们的辩护理由。
二、商标注册合法性被告方的商标注册是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在商标局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完成。
被告方的商标与原告方的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被告方的商标注册是合法和有效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使用方式与商品类别的区别被告方和原告方在使用方式和商品类别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被告方的商标主要应用在不同的领域和行业中,与原告方的商标没有直接竞争关系。
因此,被告方不可能通过使用其商标侵犯原告方的商标权益。
四、商标权监护不力原告方作为商标权持有人,有责任对其商标进行有效的监护和保护。
然而,原告方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监管其商标的使用情况。
被告方在使用其商标时并未超出法律和合同范围的限制,因此,原告方不能将其疏忽监护的结果归咎于被告方。
五、证据不充分原告方在提起指控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方的商标侵权行为。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方故意侵犯原告方的商标权。
除此之外,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也存在不准确或有误导性的问题,不能作为证明被告方有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
六、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请求贵庭判决本案对被告方不成立商标侵权的指控,并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敬请法庭公正裁决!此致XXX律师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商标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有哪些商标权侵权案件是指在商标法律框架下,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而在面对商标权侵权诉讼时,被告可以提出一系列抗辩事由以维护自身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商标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
1. 无商标权:被告可以辩称自己在使用商标时并不具备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在商标法范围内,对商标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若被告能够证明自己并未注册或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商标权已被他人取得,那么可以否定商标权侵权的指控。
2. 欺骗行为:被告可以辩称自己在使用商标时并未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侵权需要满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且可能导致误认的要素。
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身的使用行为并未产生混淆误认,譬如使用商标具有明显区别、区域限制等方式,来抗辩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 先使用权:被告可以主张自己在使用商标时,比原告更早地开始使用该商标,并已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
商标申请注册制度是建立在先用原则基础上的,因此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具有先使用权,那么可以抗辩商标侵权的指控。
4. 合理使用:被告可以辩称自己在使用商标时并未对原告的商标造成实质性的侵害。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导致公众对商品混淆的前提下,对商标进行识别功能上的使用,譬如进行商标评论、讨论、命名食品配料等。
被告可以通过证明其使用商标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的,不存在对原告商标权益的侵犯。
5. 无独占性:被告可以辩称原告的商标并未具备独占性,即其他商家也在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不存在对原告商标权益的侵犯。
要求商标具备独占性是为了避免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以及维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商标并非具有独占性,那么可否定商标权侵权的指控。
6. 非商标使用:被告可以辩称自己对商标进行的使用并非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对商标的使用并非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例如仅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或描述性使用等,以否定商标侵权的指控。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如何进行有效的抗辩成为企业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的相关策略和方法。
一、认真核对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在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首先要认真核对自己的商标注册情况及使用证据。
只有拥有合法注册商标的企业才能对其商标享有权利,在商标侵权指控中才能有持续地抗辩动力。
核对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使用凭证等相关法律文件,确保商标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是进行抗辩的重要前提。
二、查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情况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指控方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是进行抗辩的关键一步。
通过查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情况,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这需要调查指控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包括商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使用与指控方的商标使用存在差异,可以作为进行抗辩的有力证据。
三、阐明商标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相似性和差异性是进行抗辩的重要因素。
相似性指的是两个商标在整体构造、字母、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相似程度;差异性则指的是两个商标在视觉形象上的不同之处。
通过比较商标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可以为抗辩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
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文件、商标审查报告和相关文件等来证明商标的差异,或请专业权威机构进行商标鉴定,强调自己商标与指控方商标存在的显著差异。
四、商标的先使用权和良性使用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被不同的商家先使用并在一定时间内建立了一定影响力,那么该商家享有先使用权。
在商标侵权抗辩中,如果被指控方能够证明自己是在指控方之前合法使用商标的,且该商标已经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可以主张自己拥有先使用权,从而削弱指控方的商标侵权指控。
五、抗辩商标注册不当行为商标注册不当行为是指他人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不侵权的抗辩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商标不侵权的抗辩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导读:商标不侵权的抗辩可以从商标已经过了保护期、或者是自己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使用了此商标等方面进行,只要能够拿出实际的证据证明并没有侵权,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标不侵权的抗辩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商标不侵权的抗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商标侵权辩护词
被告商标侵权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对原告方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辩护,并将以下几点理由作为辩护词:1. 商标注册无效:原告方所持有的商标注册存在无效性问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包括不得与已有商标造成混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原告所注册的商标与其他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度较高的情况,因此我们怀疑原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存在问题,存在混淆可能性。
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我们的观点。
2. 商标权未曾实际使用: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者必须对其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以保护商标权的合法性。
然而,我们发现原告方在商标注册后并未对该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仅仅是注册而已。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商标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未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
3. 商标相似度较低:尽管原告方声称我们的商标与其商标高度相似,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权的审查中应该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构造、字体、颜色等因素。
如果我们的商标在这些因素上与原告的商标存在较大差异,那么被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们的商标在这些方面与原告的商标存在明显的差异。
4. 诚实使用原则:商标法规定,只有当被告方的商标使用方式与原告方的商标使用方式相同或相似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我们的商标使用方式与原告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差异,我们并没有模仿或山寨原告的商标。
我们将证明我们的商标使用方式是基于我们自己的品牌战略和市场需求而设计的,并不涉及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原告方所提出的商标侵权指控是不成立的。
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和方法支持我们的辩护。
同时,我们也坚信法庭能够公正判决,并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谢谢法庭的聆听。
“非商标性使用”抗辩策略在“聚能”案中的体现——社文商标管家网
非商标性使用”抗辩策略在“聚能”案中的表达根据商业标识是否用于商业活动中,并对相关公众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来源作用,可以将商标的使用分为商标性使用和非商标性使用。
其中,商标性的使用必须具备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在真实使用意图指引下的实际使用。
而所谓的真实使用意图就是指引导相关公众知晓商品来源。
而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常见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
那么,什么是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呢?不久前发生的“聚能”商标案,对此作出了很好的说明。
20XX年,诚帝公司受让取得“聚能JUNENG及图”商标专用权(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具等商品上。
其后诚帝公司发现,华帝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燃气灶商品上使用了“聚能”标识并进行宣传。
诚帝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华帝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6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证据来看,“聚能”作为一种技术特点被广泛用于描述该类商品,并且原告缺乏以证明“聚能”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相比“聚能”,华帝公司在其商品或宣传资料上的醒目位置标注的“华帝” “vatti” “vatti奉帝”等商标或字号更有辨识力和区分度,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会造成混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商标文字并非是表征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而仅仅是对商品质量、功能、用途、性质、特点的说明、介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原告就无权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那么,如何判断某个标识是否属于“非商标性”使用呢?笔者认为,需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证明该标识在所使用的商品类别上缺乏显著性。
实践中可以主张“非商标性使用”的很大一局部是那些先天缺乏显著性的商品标识,这些商标本来是难以获得注册的,但是因为使用人长期大量的使用而具备了“第二含义”而得以注册,但是因为其天生的弱点,所以商标法规定,这样的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非说明商品来源的意义上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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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聚能”案看非商标性使用的侵权抗辩
根据商业标识是否用于商业活动中,并对相关公众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来源作用,可以将商标的使用分为商标性使用和非商标性使用。
其中,商标性的使用必须具备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在真实使用意图指引下的实际使用。
而所谓的真实使用意图就是指引导相关公众知晓商品来源。
而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常见于商标侵
权案件中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
那么,什么是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呢?不久
前发生的“聚能”商标案,对此作出了很好的说明。
2014年,诚帝公司受让取得“聚能JUNENG及图”商标专用权(下称涉案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具等商品上。
其后诚帝公司发现,华帝公司未
经其许可,在燃气灶商品上使用了“聚能”标识并进行宣传。
诚帝公司遂以商标
侵权为由将华帝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6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证据来看,“聚能”作为一种技术特点被广泛用于描述
该类商品,并且原告不足以证明“聚能”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相比“聚能”,华
帝公司在其商品或宣传资料上的醒目位置标注的“华帝”“vatti”“vatti華
帝”等商标或字号更有辨识力和区分度,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会造成混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商标文字并非是表征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而仅仅是对商品质量、功能、用途、性质、特点的说明、介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原告就无权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那么,如何判断某个标识是否属于“非商标性”使用呢?笔者认为,需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证明该标识在所使用的商品类别上缺乏显著性。
实践中可以主张“非商标性使用”的很大一部分是那些先天缺乏显著性的商品标识,这些商标本来是难以
获得注册的,但是因为使用人长期大量的使用而具备了“第二含义”而得以注册,
但是因为其天生的弱点,所以商标法规定,这样的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非表明商品来源的意义上正当使用。
那么,如何证明某个标识在该类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呢?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
3.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4.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检索报告等。
其次,证明该标识对消费者没有区分度。
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
因此,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和生产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盗用商标权人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
因此,未经他人许可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只要没有割断、歪曲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与商标的唯一联系,就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其中,消费者的认知结果,对于得到结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美国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判断商标显著性的认知主体应当是相关消费者。
第三巡回法院明确指出,“是相关消费者,而不是法院来决定这个词语到底是不是指示一类产品”。
具体而言,某个商业标识要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必须要让消费者从物理和心理两个层面产生成功认知,以下具体展开。
1、商标必须能让消费者看到:商标识别性的“物理层面”
商标的核心权能表明,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通过将商标以直接、明显的方式展示给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来源产生混淆。
换言之,如果对他人商标的使用是在封闭环境下或者某种特殊条件下进行的,客观上并没有在商品销售时让消费者看到,就不宜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从而认定为商标侵权。
例如,在“伟哥”立
体商标案中,涉案立体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立体形状构成近似,但被控侵权产品系装在不透明的包装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药片时并不能识别该药片的外部形态,由于包装于不透明材料内的药片并不能起到表明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因此即使其形状与涉案立体商标相近似,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而侵权不成立。
2、商标必须能让消费者辨认:商标识别性的“心理层面”
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在心理上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例如,如果消费者在冰箱上看到“优质电器”字样,很可能会将其视作广告,而无法意识到其为商标。
又如,联合利华公司曾申请将“千层雪”冰激凌的形状注册为立体商标,该冰激
凌为长方体形状,侧面和顶面具有波浪形图案,申请人认为,该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和独创设计的形状,是具备艺术美感的形状。
然而,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均无法认同这种观点,他们一致认为,由于普通消费者容易将该形状识别为冰激凌的常用形状,因此该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不具有显著性。
可见,在消费者难以将商业标识看做是商标的情形下,该标识就无法发挥功能因而缺乏显著性。
原因在于,由于长期的消费习惯,消费者习惯于商标与商品本身和包装物的分离,对于商标与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合二为一密不可分的情形,则一般情况下无法认知其同时还代表着商标。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除非商标申请人能证明该标识已通过大量商业使用具备了足够的“获
得显著性”,否则,不能获准注册。
(原标题:从“聚能”案看非商标性使用的侵权抗辩)
来源:IPRdaily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 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