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专用车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使用控制程序
专用车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使用控制程序1.目的为规范强制性认证标志(以下简称3C认证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公告内的各类整车的3C认证标志的发放与使用的管理。
3.相关文件4.职责4.1 质检部负责3C认证标志的购买、发放、使用、保管。
5.工作流程5.1 质检部根据申购标志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购买3C认证标志,购回后应妥善保管登记,发放时做好《CCC标志记录台帐》。
5.2 使用3C认证标志的人员即为整车终检人员,在产品(车辆)终检合格后,在车身规定位置粘贴3C认证标志,并按要求做好《CCC标志与合格证发放台帐》。
5.3 使用3C认证标志应符合规定要求,使用3C认证标志的产品须经确认,不合格产品或发生变更但未经过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不得使用3C认证标志。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卖3C认证标志,否则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5.5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应正确的使用3C认证标志,不得利用3C 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5.6 标志加施5.6.1获得3C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S型60mm反帖的3C认证标志)。
5.6.2整车必须加施3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5.7 追溯5.7.1 若整车出厂后,由于粘胶不牢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补贴3C认证标志的,由客户持该车的整车合格证及购车合同到质检部申请办理,质检部做好记录备案,由3C认证标志使用人员粘贴3C认证标志。
5.7.2 3C认证标志使用人员认真填写《CCC标志与合格证发放台帐》,注明每台粘贴3C认证标志的车辆自编号、底盘VIN号。
5.7.3 若发现3C认证标志在不合格产品或发生变更但未经过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上粘贴时,由质检部负责追溯。
6.质量记录序号编号记录名称1R.QA-QC001CCC标志记录台帐2R.QA-QC002CCC标志与合格证发放台帐1.3C认证标志申购1)依据已通过认证的产品申购。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干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挑选、评定和日常管理,以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
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干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有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体会和技能。
CCC认证标志使用控制程序(含全部表格)
CCC认证标志控制程序文件版本第A /0 版页次共 5页1.目的建立并实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以确保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3. 职责3.1 质量负责人负责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3.2 品管部负责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保管和加贴使用。
4. 工作程序4.1 认证标志的购买本厂产品获得认证证书后,由质量负责人负责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标志的购买批准手续。
4.2 认证标志的保管认证标志的保管工作由品管部负责,品管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和管理,认证标志的领用(包括印刷标志的包装)必须经质量负责人审批,并填写《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表》。
4.3 认证标志的使用4.3.1 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成品,由品管员开具“合格证”后,CCC认证标志控制程序文件版本第A /0 版页次共 5页在产品本体明显的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铭牌印刷方式的,则加贴铭牌。
4.3.2 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加贴认证标志,产品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获得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加贴认证标志。
4.4 认证标志在其它方面的应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相关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不合格品控制程序》6.质量记录《标志管理台账》《标志使用情况登记表》《标志作废登记表》《强制性产品认证清单》CCC认证标志控制程序文件版本第A /0 版页次共 5页CCC标志管理台帐编号:3CQR-1.2-01A序号标志规格购入数量(枚)发放数量(枚)作废数量(枚)库存数量(枚)备注123456789101112编制:审核:CCC认证标志控制程序文件版本第A /0 版页次共 5页标志使用登记表(CCC标志)编号3CQR-1.2-02A 年日期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领用数量(个)发放人领用人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CCC认证标志控制程序文件版本第A /0 版页次共 5页CCC认证标志作废登记表编号:3CQR-1.2-03A 年日期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作废数量(个)作废原因签字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ccc标志使用的标准
CCC标志使用的标准如下: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2.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
中使用。
C标志的规格: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
标准规格CCC
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
C标志的颜色: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如采用印刷、
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C标志的加施位置:机动车制动软管产品上。
此外,在使用CCC标志时,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标志放置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放在产品本体上,应在产品本体上显著位置标注
“3C”。
2.标志应清晰、完整、饱满。
3.标志的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人员。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
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 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 标志。
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四、CCC标志的颜色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
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以下《目录》内产品允许获证企业加施特殊式样CCC标志。
1.电线电缆产品当使用特殊式样标志时,应印刷“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字号应与电线电缆产品外形尺寸相适应,如图二所示。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壹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壹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于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于运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壹)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壹所示。
图壹: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于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于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于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
强制性认证的标志通常包括国家认证机构的标识、认证编号和认证日期等信息。
这些标志在产品市场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产品质量的象征,也是保证产品合规性和可靠性的凭证。
1.产品范围和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首先要明确适用的产品范围和认证制度。
具体包括哪些产品需要认证、认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等。
2.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法律资质,确保其对产品进行认证的公正、客观和可靠。
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合法登记并获得认证资质,才能对产品进行认证。
3.认证现场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时,通常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认证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测试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产品标志管理:认证过的产品需要贴上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包括认证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等要求。
同时,还要求对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避免使用非法标志和伪造标志等情况的发生。
5.认证结果评价和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后,还需要进行结果评价和监督管理。
通过对认证结果的评价,可以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同时,对已认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产品一直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是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对于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合规认证能够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信誉,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认可和好评。
因此,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了解和实施,对于企业和消费者双方都是有益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l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核准程序
7、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经确认付款到帐后,发出"批准使用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档。
8、申请人可以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更改印刷、模压标志的申请,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按照新申请办理。
1、为保证印刷、模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适用于在获证产品上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加施认证标志的核准。
3、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核准印刷、模压认下列程序办理:
1)填写"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表一、表二)并加盖公章。
2)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3)提供带有CCC标志图案和工厂代码、产品型号的铭牌样品一式四份。没有铭牌的,CCC标志直接加施在产品本体上需提供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4)申请人在包装箱、包装盒、包装袋、合格证、说明书等上面印刷CCC标志的,应提供设计方案。
5、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审批申请人提交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申请:
铭牌的格式和内容应和申请认证时提交的铭牌样品一致;认证标志图案应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认证标志下应有产品对应的工厂编码。如果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应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第十三条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第十四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第二十二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控制程序
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控制程序
1.0 目的
为了执行《强制性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确保3C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和得到有效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控制。
3.职责
3.1 技术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申请购买与相关事宜的处理;
3.2 仓库负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发放;
3.3 质量部负责认证标志的领用和使用控制;
4.工作程序
4.1 仓库管理人员须将认证标志进行妥善的保管并置于合理位置,防止认证标志丢失,损坏和非规定发放;
4.2 仓库管理人员在发放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领用登记表》上做好发放登记;并认真确认其领用用途和领用数量后如实予以发放;
4.3 质量部检验员对检验合格的并且是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由检验员到仓库根据产品的实际数量领取相应数量的认证标志,并如实在《认证标志领用登记表》作好相关事项的登记;
4.4 检验人员对于领取的认证标志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丢失、损坏和随意张贴,必须及时正确的加贴在指定的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合理位置上,张贴位置要在显眼处,如产品的正面、名牌的空白处上,不能覆盖在有标识之处。
4.5 通常经过检验合格并已贴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标志后,不得再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4.6 应确保未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认证产品不能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4.7 质量部在执行《强制性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过程中,若有相关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给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5.相关文件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 《认证标志领用登记表》。
认证标志的保管及使用控制程序
认证标志的保管及使用控制程序第B版文件编号:受控状态:分发编号:生效日期:1.0 目的: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控制,防止误用、错用认证标志,以符合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3.0 职责:3.1质量部:负责制定、修改本程序,并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负责验证认证标志图案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要求,监督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3.2生产部和销售部:负责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
3.3仓管员:负责妥善保管认证标志,并按规定配套发放。
4.0 工作程序4.1认证标志的式样公司采用“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图案和规格符合规定标准。
采用印刷标签图案时,则为白底黑字;如采用丝印等方式,则根据产品自身颜色合理选用。
4.2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4.2.1公司产品必须在获得国家认监委颁发认证证书后,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对未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以及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加贴认证标志。
4.2.2公司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合格、加贴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在国内销售。
4.2.3认证标志的方案必须向指定的机构申请,采用印制认证标志时,标志必须贴在产品标牌附近。
采用丝印、模制等方式时,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并经国家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4.2.4公司可根据需要,在获得认证的产品外包装上加施“CCC”认证标志。
对获证产品中的不合格品,不能加贴“CCC”认证标志。
4.2.5对获证产品出现重要变更,如重大设计更改、更换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等,必须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否则不能加贴“CCC”认证标志。
4.2.6生产部应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2.7公司负责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公司保证不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丨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 0—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的式样、种类、印制及使用等要求统一规定如下。
一、CCC标志的式样CCC标志图案为椭圆形,式样如下图。
标志矢量图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下载。
二、CCC标志的种类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印刷/模压CCC标志和电子标注CCC标志。
(一)标准规格CCC标志指以粘贴方式在产品规定位置加施的CCC标志,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尺寸分为五种规格(见下表)。
注:A和B分别指CCC标志椭圆形外廓的长轴和短轴长度,单位为mm。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指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等技术工艺在产品规定位置直接加施的CCC标志,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尺寸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电子标注CCC标志指在产品的集成屏幕(屏幕拆卸后,产品不可正常使用)上以电子方式显示的CCC标志,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屏幕显示情况合理选用,尺寸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CCC标志的印制及标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按规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获证组织可结合产品特点从下列方式中选用适合的方式标注CCC标志,认证规则对CCC标志标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标准规格CCC标志方式标准规格CCC标志由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印制。
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标准规格CCC标志印刷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有可识别的防伪措施;标志图案清晰、完整、耐擦拭;标志可牢固粘贴。
获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凭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自我声明)向指定认证机构购买标准规格CCC标志,可用于本企业的全部获证产品。
标准规格CCC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外表面的明显位置,认证规则对加施位置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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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19: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审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获证后的监督 (7)5.认证证书 (9)5.1认证证书的保持 (9)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10)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6.3 加施方式 (10)6.4 加施位置 (10)7.收费 (11)附件1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12)附件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产品电气结构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1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的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型式试验样品的送样数量1台。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 检测标准1) GB1383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2) GB17625.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的每相输入电流≤16A)》4.2.2.2 检测方法依照GB13837和GB17625.1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4.2.2.3 检测项目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13837和GB17625.1中规定的以下项目:--注入电源的骚扰电压;--天线端骚扰电压;--射频输出端有用信号和骚扰信号电平;--辐射骚扰场强;--辐射骚扰功率;--骚扰功率;--谐波电流。
4.3初始工厂审查4.3.1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2) 认证产品的电气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在工厂审查时对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25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4.5.1监督的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如果质量保证体系或产品发生变更,应重点核查变更后的符合性。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抽样检测需要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测时,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抽取1台样品进行测试。
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4.5.4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保持5.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5.1.2.1变更的申请认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1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
如需送样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
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由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 加施位置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注:带“*”号的零部件对EMC性能有重要影响附件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