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9日新修订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是中国国家强制要求的对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产品实行的一种认证制度,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是中国国家强制要求的对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产品实行的一种认证制度,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8年第1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精简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便利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加施,国家认监委决定对CCC标志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和收费
1.自2018年3月20日起,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
2.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见附件1)执行。
二、关于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
1.自2018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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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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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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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4篇)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强制性认证(以下简称强制认证)是指依法强制需要进行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通过认证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强制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增强产品的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强制认证的范围和实施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章强制认证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强制认证的内容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同时还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强制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即对特定产品进行认证,必须通过认证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二)产品生产企业强制认证:即对生产特定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才能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三)产品进口企业强制认证:即对进口特定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才能进口并销售该产品。
(四)产品质量跟踪认证:即对已获得强制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强制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同时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强制认证的实施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可以是专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具体的认证依据可以是国内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章强制认证的监管和管理第九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强制认证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认证标准的制定、认证机构的指定、产品的抽检、认证结果的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认证机构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认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认证结果,并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NCA 2001年第1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NCA 2001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监委2001年1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监委2001年1号公告)2001年第1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 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 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 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
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 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 标志。
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四、CCC标志的颜色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
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以下《目录》内产品允许获证企业加施特殊式样CCC标志。
1.电线电缆产品当使用特殊式样标志时,应印刷“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字号应与电线电缆产品外形尺寸相适应,如图二所示。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壹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壹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于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于运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壹)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壹所示。
图壹: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于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于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于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
强制性认证的标志通常包括国家认证机构的标识、认证编号和认证日期等信息。
这些标志在产品市场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产品质量的象征,也是保证产品合规性和可靠性的凭证。
1.产品范围和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首先要明确适用的产品范围和认证制度。
具体包括哪些产品需要认证、认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等。
2.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法律资质,确保其对产品进行认证的公正、客观和可靠。
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合法登记并获得认证资质,才能对产品进行认证。
3.认证现场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时,通常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认证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测试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产品标志管理:认证过的产品需要贴上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包括认证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等要求。
同时,还要求对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避免使用非法标志和伪造标志等情况的发生。
5.认证结果评价和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后,还需要进行结果评价和监督管理。
通过对认证结果的评价,可以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同时,对已认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产品一直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是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对于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合规认证能够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信誉,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认可和好评。
因此,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了解和实施,对于企业和消费者双方都是有益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1.2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制度。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范围
2.1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2.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
电子产品等。
第三章:认证标准
3.1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经过认证后应获得相应的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程序
4.1 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4.2 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3 经审核合格的产品将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4.4 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将获得认证证书并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章:认证监督
5.1 认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产品的监督和检查。
5.2 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并追究
责任。
第六章:附则
6.1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6.2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和消费者起到指
导作用。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图一: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图二:安全认证标志图案图一: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图二:安全认证标志图案注:2002年5月1日起实施CCC认证,已获得CCEE认证的产品,只有在《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范畴的产品,CCEE认证在认证依据标准一致的情形下,能够转换为CCC 认证;认证依据的标准不一致的,如增加了EMC标准检测要求的,要补做差异部分,方可进行转换;不在CCC名目范畴的产品是不能够转换的。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你可选择你感爱好的内容或下拉文本以便通读本文。
1. 总则2.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治理3.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4.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治理5. 罚则6.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爱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按照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爱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公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名目》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返回到顶部》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治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公布《名目》。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治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和谐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咨询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名目》;(三)制定和公布《名目》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名目》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公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专门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的式样、种类、印制及使用等要求统一规定如下。
一、CCC标志的式样CCC标志图案为椭圆形,式样如下图。
标志矢量图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下载。
二、CCC标志的种类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印刷/模压CCC标志和电子标注CCC标志。
(一)标准规格CCC标志指以粘贴方式在产品规定位置加施的CCC标志,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尺寸分为五种规格(见下表)。
注:A和B分别指CCC标志椭圆形外廓的长轴和短轴长度,单位为mm。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指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等技术工艺在产品规定位置直接加施的CCC标志,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尺寸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电子标注CCC标志指在产品的集成屏幕(屏幕拆卸后,产品不可正常使用)上以电子方式显示的CCC标志,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屏幕显示情况合理选用,尺寸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CCC标志的印制及标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按规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获证组织可结合产品特点从下列方式中选用适合的方式标注CCC标志,认证规则对CCC标志标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标准规格CCC标志方式标准规格CCC标志由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印制。
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标准规格CCC标志印刷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有可识别的防伪措施;标志图案清晰、完整、耐擦拭;标志可牢固粘贴。
获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凭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自我声明)向指定认证机构购买标准规格CCC标志,可用于本企业的全部获证产品。
标准规格CCC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外表面的明显位置,认证规则对加施位置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指政府机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对特定产品进行强制性的认证和管理的规定。
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国内产品的优胜劣汰,提升产业竞争力。
下面是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一些汇总,供参考: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2.原则: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便利、开放。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1.适用范围: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安全情况,划分为需要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种类型。
2.强制性认证类别:包括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环保认证等。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1.申请认证: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2.认证评审: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审核,包括产品测试、现场检查等。
3.颁发证书: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评审的产品,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
4.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对持有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要求。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标志:1.认证标志: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标志包括认证标志、认证编号等。
2.使用规范:企业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符合规定的使用规范,不得虚假标注或滥用认证标志。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责任:1.违法处罚:对于故意伪造认证证书、虚假标注认证标志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行政处罚。
2.撤销认证:对于认证证书持有人存在违规行为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国际合作:1.签订协议: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可以签订相互承认认证的协议,实现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互认。
2.标准对接: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标准对接,实现强制性认证的标准一致性。
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推进措施:1.宣传推广:加大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认证的认知度。
2.政策支持:推出多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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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
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 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
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
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以下《目录》内产品允许获证企业加施特殊式样CCC 标志。
1.电线电缆产品
当使用特殊式样标志时,应印刷“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字号应与电线电缆产品外形尺寸相适应,如图二所示。
图二
2.机动车制动软管产品
当使用特殊式样标志时,制动软管管体应印刷“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如图三所示。
图三
七、获证企业需要标准规格CCC标志时,可向指定认证机构购买标准规格CCC标志。
八、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CCC标志。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CCC 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CCC标志。
九、获证企业应当建立CCC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十、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CCC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CCC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