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改变性使用中不容忽视的因素
商标标识使用方法
商标标识使用方法商标标识的使用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 将商标用于商品上。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类的商品上。
2. 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
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
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3. 将商标用于容器上。
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
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4. 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
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文本上等。
5.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
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
6. 将商标用于展览中。
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
7. 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使用商标标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依法使用:在使用商标的时候按照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的时候是什么样子在使用时就是什么样子的,也不能超过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2. 恰当使用:将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商标一起使用,不要单独使用商标用于描述,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变为通用名称。
3. 坚持长期使用:商标的信誉都是一点点积累而来的,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当你的商标注册成功之后,要坚持使用下去,不要中途更换,对企业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尤其是当商标有了一定知名度之后,更要一直使用,图形和文字以及颜色都不要改变。
4. 灵活使用:商标如何使用将决定能发挥出商标多少价值,在不违背商标法的情况下,灵活运用商标,将对企业产生巨大的好处。
5. 不要使用未注册商标:虽然我国是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但是只有注册成功的商标才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对企业信誉不好,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所有的产品都会造成消费者排斥。
企业不容忽视的商标问题
多有特色的产品虽然价高还很畅销,一个重要原 因就是其商标在消费者 中的影响力较大。
结合多年来参与企业商标管理的经历,笔者
认为,要改变企业对商标使用和管理不到位的现 状,让商标发挥更大作用,推动企业市场拓展, 提高企业市场地位,赢得消费者信任,就必须要 做 到 以下 几 点 :
商标等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间接效益。有的规 模较小的企业主甚至认为,注册商标是规模企业 的事,与他们小企业没有多大关系,他们认为只 要 自己生 产的产 品能买 出去 ,卖个好价钱 就行
下变成多个商标 ,扩大 了商标注册面和保护范
围,不给任何公司抢注的机会,这很值得我们借
鉴。
二是要加大商标的宣传力度,积极打造驰名
同样需要有包装、需要有商标 。如今,许多人在
产品选择上,已不再满足那些地摊货便宜货,越 来越 “ 挑剔”,越来越注重选择有市场影响力、 知名度和美誉度好的产品,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品 牌产品。这个品牌也就是产品的商标影响力。许
对驰名商标的培育力度,以提高我们橡胶行业的 品牌知名度,更好 的促进行业转型发展 。
[ J ] .特种橡胶制品,2 0 0 8 ,2 9 ( 6 ) . [ 2 7 ] 张安强 ,王炼石 ,林雅铃等 .半补强 炭黑填 充型粉末氯 丁橡胶之 物理机械性 能 [ J ] . [ 2 8 ] 赵秀英 ,李静 ,宋洪松等 .炭黑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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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一 一 一 瓣 懒 猢 一
说青岛双 星的商标,2 0 1 0 年其市场评估价值就达
 ̄ 1 J 4 9 3 亿 。还有一些企 业用 自己的商标 向银行抵 押 ,进行融资,解决 了企业许多难 ( 下转第1 7 页)
品牌CIS改变分析
品牌CIS改变分析一、施乐动机:企业利用品牌兴企战略靠着领先的复印技术,施乐征服了整个世界,成为全球500强巨人,1998年营业收入200.19亿美元,资产达300.2亿美元,利润3.95亿美元,名列美国财富杂志1999年全球500强第182位。
但是仅仅一年过后,施乐这家复印机巨人即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股价一落千丈从80美元跌落到只有8美元,市值只有80亿美元,负债竟高达180亿美元。
2000年底,施乐中国以5.5亿美元将股权转让给日本富士胶卷与美国施乐的合资企业———富士施乐。
2008年1月7日,施乐公司对外公布了其全新的圆形标识,并希望能借助这个新标识改变其复印机制造商的旧形象,突出其以客户为中心的全新形象。
所以,施乐公司利用新的品牌标志来提高在消费者的形象,从而转变企业在股市,消费市场的劣势。
二、必胜客动机:必胜客可能是因为企业经营转变或扩张。
正在为“Pizza Hut”创造另一个品牌名称,这就是“The Hut”。
这个新名称无疑能够很好的联系新一代消费者。
希望能够把“The Hut”打造为“Pizza Hut”更口语化更通俗的用词。
而且必胜客正试图扩展在线和手持业务,很明显,“The Hut”更契合如今的时代和消费者。
根据资料显示,必胜客更换品牌标志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环境因素。
消费者随着年龄的增长会越来越注意自己摄入食品的健康,有报告指出,年龄增长到35岁以上,消费披萨的频率就会显著降低,而似乎采用全天然的番茄酱和更健康的粗粮制作,能够有效地提高这一年龄层消费披萨的欲望。
二)、社会因素。
2000年7月12日,在哈萨克斯塔航天基地,高达200英尺、世界上最大的质子火箭发射成功。
高达9米的必胜客全新标志,被喷制到60米长的火箭壳体,随着火箭冉冉升空,来自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聚集发射现场,全球估计有5亿观众通过电视实况转播观看了这一盛况,创下有史以来首个商业品牌由太空火箭带进太空的纪录。
“这一次我们将比萨带到了一个以前从没去过的地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授权作为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环节,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如果在授权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给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带来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
这是知识产权授权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授权范围应当清晰明确,包括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使用方式(例如生产、销售、复制等)、使用地域以及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类别等。
如果授权范围模糊不清,可能会导致被授权方在使用知识产权时超越约定范围,从而引发侵权纠纷。
同时,授权期限也必须明确规定,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在授权期限届满后,被授权方若继续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则构成侵权。
其次,注意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在进行授权之前,必须确保授权方对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
如果授权方本身并不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或者其权利存在瑕疵(如权利处于争议状态、存在共有权人未同意授权等),那么这种授权可能是无效的。
因此,被授权方应当对授权方的权利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避免因权利归属问题而遭受损失。
再者,关于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也是重要的法律考量因素。
授权费用的金额应当在授权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且要考虑到市场行情、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双方的利益平衡等因素。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照使用量等方式支付。
同时,还应当明确支付的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以确保授权费用能够按时足额支付。
另外,保密条款在知识产权授权中不容忽视。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在授权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
被授权方有义务对这些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如果违反保密条款,被授权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的质量保证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授权方应当保证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
商标使用的标准化
商标使用的标准化作者:袁真富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3期为了规范公司内外的商标使用,可以建立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不少公司己经做出了典范。
当然,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是一项跨部门,甚至跨公司的综合性工作。
1、一枚商标,一种形象在有的公司,商标注册与使用似乎是两件完全不相关的事儿,既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而且不同部门的人也无需沟通,商标的使用显得比较随意。
如果留意观察他们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产品,会惊讶的发现,同样一个商标竟然有多种视觉形象。
一家从事传统制造业的公司,在不同系列的产品上,它的商标(一种飞禽形象)竟然颜色会不一样,羽毛的根数也会有变化。
据说,这是为了让商标更好地适应不同产品的风格,以及方便安装商标标牌的需要。
得到授权的商标使用人,有时也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需要,轻微的改变商标标志,甚至严重不同于企业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外观或形象。
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一次商标稽核,肯定会发现许多与商标有关的意料不到的状况。
宏基前任领导者,号称品牌先生的施振荣先生就谈到,经销商或制作厂商常常“自作聪明替宏募‘改良’制作物,反而弄巧成拙。
例如,Acer和箭头之间的距离规定得很死,也准备了很多标准样品,但是做压克力的厂商,会自己替我们画CI(corporate Identity,企业识别),大小、距离都和标准不同。
”对商标管理部门而言,应当审阅广告包装等媒介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图样相同,商标一经注册,在使用时则必须以注册的图样为标准,即使为配合整体设计也不要轻易进行改动,以免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所注册的商标无法发挥其效力。
即使从树立商业形象的角度来看,注册商标的使用也不允许随便改动,尤其是不应该让商标标志在不同的地方呈现出不同的差异。
“Coca-Cola”商标在全球的注册和使用都是使用同一种字体,如当初设计的那样。
这种字体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了商标的一部分,即便是那些不认识“COCA-COLA”几个字母的人仍能够从字体上识别该商标。
商标使用中有哪些风险,该怎么防范?
商标使用中有哪些风险,该怎么防范?商标使用中有哪些风险,该怎么防范?谈到商标风险,最典型的情形就是“品牌做出来了,商标却不是自己的”,其实这讲的是未注册商标的风险。
相对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程序中已经经历了绝对事由审查(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相对事由审查(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以及初审公告甚至是异议程序(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检验,称得上过五关斩六将,是安全可靠,受国家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商标。
然而,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仍可能面临三种风险。
接下来有关商标使用中有哪些风险,该怎么防范?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识别风险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在商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识别通道:企业通过商标宣示身份和宣传商品,消费者通过商标选择和评价商品。
注册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被确认具有显著性和识别作用,无疑是充当建立起识别通道的最佳选择。
但是,在下述情况下,注册商标的识别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影响企业通过商标与消费者的交流。
1、他人行为导致注册商标识别力受损(1)授权经销商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授权经销商将授权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命名企业名称并进行工商注册的行为,看似是基于授权关系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经营活动的一种延伸,形式上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其行为隐藏着注册商标识别力受损的风险。
这个风险在于一旦授权关系解除,原授权经销商继续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将不可控,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人的对应关系有可能遭到破坏,进而造成当地市场的混淆,甚至影响在当地重新建立授权经销渠道。
(2)非授权经销商将注册商标作为门头招牌包括平行进口商在内的非授权经销商从其它合法途径购进商标注册人的正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此过程中,非授权经销商在店面门头等经销场所使用销售货物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也视为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但对此行为如不加限制,如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超出正常指示商品来源的范围和必要,以至于让消费者误以为该非授权经销商系合法授权经销商,将会影响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评价,偏离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表达信息的控制,损害注册商标的识别力。
第六章 商标使用
第六章商标使用高频考点:注册商标的变更(一)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吿;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主要内容(重点)根据注册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七种内容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2)变更国外注册人或申请人的中文译名。
(3)变更共有商标的代表人。
(4)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
(5)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
(6)变更文件接收人。
(7)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三)办理程序1、变更申请,应当根据申请变更的注册事项选择规定的书式。
2、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电请书中同时提出;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须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现使用名称或地址。
4、共有商标的变更应当注意:共有商标变更代表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变更代表人的声明;办理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应当由代表人提出,代表人应当取得其他共有成员书面同意文件。
高频考点:商标注册事项的更正(一)法律规定商标法第38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企业商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企业商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品牌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商标、品牌成为人们识别产品的最重要因素,品牌知名度、美誉度直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联。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如何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商标,提升商标价值、增强商标影响力,并最终转化为生产经营上的利益,就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的管理和使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和因素的制约,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本文拟就实务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期对企业的商标管理和使用有所裨益。
一、存在的常见问题1.对注册商标的管理不规范。
企业内部普遍没有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可有可无的现象在企业还较为突出。
不少企业虽然制定有商标管理制度,但往往形同虚设,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涉及商标的事务进行管理。
很多企业即使设立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也往往下设在企业法务部门之内。
商标管理的很多事务虽然与法律密切关联,但也存在很多区别。
相对于传统的民商法来说,商标的管理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经办人员熟悉业务的时间相对较长。
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相对稳定的人员,企业的商标管理难以实现规范化,也无法保持稳定性和延续性。
2.对商标设计不够重视,随意性较大,忽视商标的显著性特点,设计的商标缺乏识别性,或者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不能被核准注册。
甚至有的企业出于省事或者搭便车的目的,对已注册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简单模仿和变造,极易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违反行为。
如市场上各式各样的“鳄鱼”、“苹果”、“华伦天奴”、“POLO ”、“BOSS ”等商标,存在着大量国内厂商模仿国际知名商标和搭便车的情况。
3.部分企业在商标注册后以为万事大吉,忽略了注册商标的后续管理。
常见的情形有:(1)忽略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造成注册商标未及时续展而被注销。
(2)以企业名义注册商标的,在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因企业迁址、门牌号变更等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了变化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在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所有人及地址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地址不符。
商标有几个特性
商标有⼏个特性商标的建⽴⼀般是需要经过审核审核的,待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商标的使⽤权,否则将视为不合法的⾏为。
那么,商标有⼏个特性?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有⼏个特性商标应具有的基本特性,如下:(1) 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然的特性。
前⾯第⼀题讲到,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所谓标志就是表明⼀种特征的记号,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
(2) 商业性。
商业性是指商标是使⽤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前述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也是标志,由于其不是商业活动中使⽤的标志,所以它不具有商标的性质。
(3)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商标是由专⼀的企业所使⽤。
有些标志虽然也是⽤在商业活动中,但由于不是专⼀企业所使⽤,因⽽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
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骷髅图形),精密仪器的防潮等,虽然是属于商业活动中使⽤的标志,却不属于商标。
因为这些标志是企业公⽤的,同样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私⾃更改商标如何处罚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项的规定,商标注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改变注册商标的⾏为。
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回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的,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项所述的擅⾃改变注册商标的⾏为。
《商标法》第四⼗九条规定,商标注册⼈在使⽤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商⾏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商标有⼏个特性”所进⾏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商标应具有的基本特性如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店铺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法律咨询。
注册商标中字体、颜色、图形变化的规定
注册商标中字体、颜色、图形变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意味着商标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改变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改变后的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商标使用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应当注意掌握分寸:◆文字字体变化中国文字丰富多彩,书写风格千姿百态,行、草、隶、楷等变化繁多,同一个字,简笔、繁笔字外观相差甚远。
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字体,这是商标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
而有些商标注册人出于美观考虑等原因,将注册的文字进行改写,比如注册的印刷体文字改写成楷书文字等等,对这种变化不大的改动,商标管理中,一般还是可以维护使用中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但是,商标注册人还将实际使用的字体形式重新注册商标为好。
有人认为,注册的印刷体文字,特别是字母形式的印刷体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书写体表现出来,这种字母形式的字体变化,不仅允许,而且给予多方位的保护。
即认为注册了印刷体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只要与印刷体字母相同,都要给予制裁。
其实这并不妥当。
一方面,同一个字母由于书写方式不同,可以构成差异很大的外观形象;另一方面,不同的字母,由于书写风格不同,会认为是字母相同。
因此,必须坚持“保护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原则,对没有独创性的标准印刷体文字,其保护范围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于其它书写风格文字的保护范围,从而商标注册人最好注册标示出自己风格的文字商标,以从书写形式体现出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颜色变化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商标注册人才给注册商标加注颜色。
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
真题考试:2020 世界市场行情真题及答案(1)
真题考试:2020 世界市场行情真题及答案(1)1、北京人艺在建院四十周年之际,上演了老舍的《茶馆》,导演为焦菊隐,主演为于是之、蓝天野等。
作为戏剧作品,《茶馆》的著作权人是(单选题)A. 老舍B. 北京人艺C. 焦菊隐D. 所有演员试题答案:A2、下列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多选题)A. 将商标用于电视广告中B. 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中C. 将商标用于展销会中D. 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E. 将商标贴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试题答案:A,B,C,D3、1936年10月,中国工农红军三大主力胜利会师地是( )。
(单选题)A. 四川懋功地区B. 甘肃会宁、静宁将台堡C. 西康甘孜地区D. 陕北吴起镇试题答案:B4、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是(单选题)A. 商号B. 商品商标C. 地理标志D. 驰名商标试题答案:C5、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建立的资产阶级革命组织是() (单选题)A. 兴中会B. 华兴会C. 光复会D. 岳王会试题答案:A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象有【】(多选题)A. 原产地名称B. 工业品外观设计C. 服务标记D. 商品商标E. 发明专利试题答案:A,B,C,D,E7、最常用的检验自相关的方法是(单选题)A. 戈德菲尔德—匡特检验B. 德宾—沃森检验C. t 检验D. 显著性检验试题答案:B8、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多选题)A. 董事长B. 副董事长C. 经理D. 执行董事E. 监事试题答案:A,C,D9、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选题)A. 制片者B. 演员C. 导演D. 编剧试题答案:A10、《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多选题)A. 国民待遇原则B. 自动保护原则C. 著作权独立原则D. 最低保护期原则E. 对复制权和翻译投的强制许可试题答案:A,B,C,D11、甲企业的一项药品发明专利将于2017年9月l口保护期满。
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第六章商标使用
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第六章商标使用[单选题]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A.6个月B.1个月C.3个月D.12个月参(江南博哥)考答案:D参考解析:《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单选题]2.我国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A.不能续展B.可以续展C.经再次实质审查后续展D.可以再一次性续展20年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单选题]3.注册商标在期满前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单选题]4.A公司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B公司,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当事人还应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A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B.由B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C.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向商标局提出申请D.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18年4月自考《知识产权法》真题(完整试题)含答案
2018年4月自考《知识产权法》真题(完整试题)含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国际公约中,规定作者在完成作品之日即可获得著作权的是A.《专利合作条约》B.《伯尔尼公约》C.《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应当具有A.创造性B.表达性C.新颖性D.独创性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A.制片者B.演员C.导演D.编剧4.北京人艺在建院四十周年之际,上演了老舍的《茶馆》,导演为焦菊隐,主演为于是之、蓝天野等。
作为戏剧作品,《茶馆》的著作权人是A.老舍B.北京人艺C.焦菊隐D.所有演员5.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有关作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作者可以是机器人B.作者不能是社团组织C.作者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D.作者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权利中,有时间限制的是A.署名权B.保护作品完整权C.修改权D.改编权7.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声演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A.表演权B.表演者权C.肖像权D.演绎权8.孙志在甲期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未就转载问题作出声明,乙期刊欲转载该文章。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未经孙志许可,乙期刊不可以转载B.未经甲期刊许可,乙期刊不可以转载C.乙期刊可以转载,但应当向孙志支付报酬D.乙期刊可以转载,但应当向甲期刊支付报酬9.书法家潘云为武汉饭店题了一幅字,同意其在店内展示。
仙草食品公司未经潘云和武汉饭店许可,将该幅字拍摄照片后印制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对于仙草食品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侵犯了潘云的发表权B.侵犯了潘云的复制权C.侵犯了武汉饭店的展览权D.侵犯了武汉饭店的复制权10.张小万创作水墨画作品《牡丹》,拍卖会上被企业家王磊购得,随后王磊让其员工李小梅临摹了该画,临摹作品摆放在办公室,原作赠与北京市博物馆收藏。
买卖中的商标使用权限应该如何规定
买卖中的商标使用权限应该如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代表着企业的声誉、产品质量和独特性。
当涉及商标的买卖时,明确商标的使用权限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也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有着深远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商标使用权限的基本概念。
商标使用权限指的是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的权利范围和限制。
这包括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的时间期限等多个方面。
在规定商标使用权限时,地域范围是一个关键因素。
例如,商标所有人可能只允许购买方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使用商标。
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法律法规和消费者需求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不明确地域范围,可能会导致商标使用的混乱,甚至引发侵权纠纷。
商品或服务类别也是必须清晰界定的。
商标通常是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注册的,如果购买方超出了约定的类别使用商标,就可能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也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比如,一个商标注册在服装类别,如果被用于食品类别,就可能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两者存在关联。
时间期限的规定同样重要。
商标使用权限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有一定期限的。
如果是有期限的使用权限,那么双方需要明确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在期限届满后,购买方是否有权续约、续约的条件和程序等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此外,商标使用的方式和质量控制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
商标所有人可能会对购买方使用商标的方式提出要求,比如商标的字体、颜色、图案的规范使用。
同时,为了维护商标的声誉和品质形象,商标所有人可能会要求购买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
在规定商标使用权限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明确。
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他们有权利监督购买方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约定的权限范围。
如果发现违规使用,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包括要求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
同时,商标所有人也有义务向购买方提供必要的商标使用指导和支持。
对于购买方来说,他们有权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商标,并获得商标所有人的相应支持。
商标规范使用条件有哪些?商标不规范使用类型
一休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商标规范使用条件有哪些?商标不规范使用类型
商标注册成功后,申请人获得了商标权。
但是并不代表商标权人就可以使用商标“为所欲为”。
商标使用依旧必须在合法框架下。
那么,商标规范使用有哪些条件?有哪些不规范使用类型?一休知识产权小编整理如下。
一、商标规范使用条件
1、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2、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3、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二、下面,了解下有哪些不规范使用类型
1、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
1、商标许可使用不当。
2、企业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
2、使用的商标不合法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
(2)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
(3)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
(4)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
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或贬抑他人商标
3、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不合法
(1)服务商标使用不当
(2)共存商标使用不当
(3)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仍使用其注册商标。
(4)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以上是一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商标规范使用条件。
小编提醒大家,商标注册成功后,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商标法的使用原则,规范使用。
创意评估需要考虑的政策和监管因素有哪些
创意评估需要考虑的政策和监管因素有哪些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创意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企业和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在对创意进行评估时,不能仅仅关注其创新性和潜在的商业价值,还必须充分考虑各种政策和监管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会对创意的实施、推广和可持续性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知识产权政策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为创意的创造者提供了一定时期内的独家权利。
在评估创意时,需要确定该创意是否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现有知识产权,或者是否有必要申请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一个创意涉及到对已有专利技术的使用,那么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高额的赔偿。
同时,如果创意本身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及时申请专利可以防止他人抄袭和模仿,从而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
其次,行业特定的监管政策也不容忽视。
不同的行业往往受到不同的监管框架约束。
例如,在医疗保健领域,新的医疗技术或药品的研发必须符合严格的临床试验要求和审批程序。
任何与之相悖的创意都可能无法获得市场准入。
再比如金融行业,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推出需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以确保其符合金融稳定、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涉及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创意,要考虑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方面的法规。
如果创意涉及大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就必须确保符合相关的数据保护法规,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等,否则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和声誉损失。
环保政策也是在创意评估中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严格的环保法规。
如果一个创意在生产、使用或处置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那么它可能会面临法律限制和社会抵制。
例如,某些化工产品的创新可能需要满足严格的排放标准;新型能源技术的发展则需要符合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要求。
劳动法规同样是不能忽略的一方面。
如果一个创意的实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那么就必须确保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工时、工资、劳动条件、员工福利等方面的要求。
如何在经营协议书中规定品牌使用权
如何在经营协议书中规定品牌使用权在商业合作中,品牌使用权的规定是经营协议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明确而合理地规定品牌使用权,能够保障合作双方的权益,避免潜在的纠纷,促进合作的顺利开展。
那么,如何在经营协议书中有效地规定品牌使用权呢?首先,要清晰界定品牌的范围和内涵。
这包括品牌的名称、标识、商标、口号、形象设计等方面。
例如,如果是一个餐饮品牌,那么品牌的范围可能包括餐厅的名称、招牌的设计、特色菜品的名称和配方等。
对于品牌的内涵,要描述其独特的定位、价值观和品牌文化。
通过详细而准确的描述,让双方对所涉及的品牌有一个统一且清晰的认识。
其次,明确规定品牌使用权的授予范围。
这包括使用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和使用方式。
地域范围可以是特定的城市、省份、国家,甚至是全球范围。
业务范围则需要具体指明,例如是仅限于产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包括品牌推广、市场调研等活动。
使用方式上,要说明是可以直接使用品牌标识,还是需要经过一定的修改和调整,以及修改的限制和审批流程。
再者,确定品牌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可以是固定的时间段,如三年、五年,也可以是基于特定条件的期限,比如在达到一定的销售业绩或合作目标后自动延长。
同时,要明确在使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例如是否可以续约、续约的条件和程序,或者在期满后是否需要立即停止使用品牌相关的一切元素。
在经营协议书中,还应当明确品牌使用的权利和限制。
使用方有权在规定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使用品牌来开展业务,但同时也要受到一系列限制。
比如,不能损害品牌的声誉和形象,不能将品牌用于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不能擅自改变品牌的核心元素和定位。
此外,还可能限制使用方与其他竞争品牌的合作,或者要求使用方在品牌推广和营销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和投入。
关于品牌的维护和保护责任也不容忽视。
使用方通常有责任按照品牌所有者的要求维护品牌的质量和形象,例如保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遵循统一的品牌形象规范。
同时,双方都有义务共同保护品牌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和仿冒行为。
欧盟平行进口中的商标重新包装合法性认定因素研究
欧盟平行进口中的商标重新包装合法性认定因素研究摘要:商标平行进口制度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防止市场垄断,但可能涉及侵犯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问题。
我国目前仅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平行进口制度,尚未对商标平行进口制度进行规定。
研究欧盟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有助于我国借鉴以满足当下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
关键词:欧盟;商标侵权;平行进口;区域穷竭原则;重新包装商标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ation)是指商标权人对某一特定产品享有进口国地域范围内的商标权,并自行或授权许可权人制造并销售该产品,此时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从进口国外部进口拥有该商标权的特定产品至进口国销售的行为。
这其中,权利穷竭原则一般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紧密相连。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6条规定,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国情制定适合该国的权利穷竭原则。
欧洲内部为保持产品、劳动力、资本与服务等的自由流动平行进口活动发达,目前已通过一系列案例逐步确认了区域平行进口制度以及重新包装问题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认定因素。
我国目前仅在《专利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了专利平行进口制度,在商标法中缺乏相关规定。
欧盟作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与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体化区域,研究欧盟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欧洲法院认定重新包装行为合法性的因素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商标权人阻止商标平行进口行为。
欧盟为防止进口商滥用平行进口制度,首先在立法上通过《欧共体条约》第30条对平行进口进行了限制。
同时《指令》第7条第2款规定商标权人有正当理由制止商品进一步流通,尤其是商品状况遭损害或受到实质改变仍投放至市场时,商标权人便不再受该指令第7条第1款的限制。
由此可见,平行进口制度并非无所限制,认定平行进口中重新包装行为合法性的因素是规范该制度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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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商标权人改变注册商标形式的现象比比皆是。
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商标权人在主观上缺乏正确的认识所导致的,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其享有商标权利,便可以任意改变商标的形式进行使用,无须就改变后的商标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另外,也存在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商标权人在使用中也很难保证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申请的商标一模一样,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来对待改变性使用商标的行为,知名度对于商标改变性使用的定性是否有所影响,商标改变性使用在法条适用中又该如何选择,这些都成为商标审查实务及司法实践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以下,我们将就上述问题一一述之:
商标改变性使用中“显著性”的因素
商标的改变性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被许可人在实际使用并标注注册标记时,在保持其注册商标基本特征的前提下,擅自改动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标志的行为。
诸如将文字商标作字体改变的,将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文字或图形部分单独使用的,均属于商标的改变性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以及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我国商标法禁止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然而,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有些商标的改动确属难以避免的客观事实,如果一味的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也着实有些不合实际。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中第二十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因此,在商标的改变性使用中,是否改变商标的“显著性”成为关键。
比如,在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诉嘉兴阿里斯顿公司(二审上诉人)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中,马奇公司与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主张认定驰名商标的是第1255550号
商标,而实际使用的是其没有主张的第G706059号
商标,并存在多个商标共同使用的实际状况,就此,嘉兴阿里斯顿公司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其每个商标的市场声誉都不够充分,都无法达到驰名状态。
但是,江苏省高院认为,被上诉人所使用的标识均由中文“阿里斯顿”、英文“ARISTON”加屋形图案三部分组成,且排列组合方式完全相同,各标识的差异属于细微差异,不影响中文“阿里斯顿”、英文“ARISTON”和屋形图形三部分构成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因此认定被上诉人使用商标的方式,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改变性使用中“知名度”的因素
通常来讲,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成正相关关系,即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越大,则商标的显著性越高,更容易为消费者所识别。
而商标的改变性使用能否被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主要判定标准在于是否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那么商标的知名度对于此判断标准是否有所影响?
对于一个被改变后使用的商标,在经过持续、大量地使用后使该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从而获得显著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其改变性使用的行为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更倾向于判定其仍然构成原注册商标的使用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对于一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无论其怎样进行不规范的使用,只要改变后的商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则就可以认定其仍然构成原注册商标的使用,这明显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比如,在“LAFITE”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中,商评委和法院都倾向于认定,因拉菲酒庄的“LAFITE”及“拉菲”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可以将之视为是对“LAFITE”的一种非规范的使用,从而将对未注册的“拉菲”的使用也认定为对原注册商标“LAFITE”的使用,这显然有失偏颇。
如果知名度能够强有力的影响商标改变性使用的判定,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使商标权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能够使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就可以随意改变商标的形式,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商标改变性使用中对法条适用的选择
虽然我国商标法禁止商标的改变性使用,但是,现实中商标的改变性使用却比比皆是。
那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与改变性使用商标构成近似的在后商标,究竟是应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判定与原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还是适用第三十二条,判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呢?
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细微性改动,由于其仍被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仍然应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原注册商标为在先的权利基础。
其次,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改变性使用行为,影响到了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那么这两者就不再是同一商标,而是不同的两个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使用的商标实际上并不是原注册商标而是一个未注册商标。
基于此,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就显得不合时宜,而更应该转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
例如,在“蒙羊康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评审案件中,商评委就错误的适用了法条的顺位,其认为,未注册的“蒙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对“蒙羊”的使用视为对“蒙羊及双飞燕图形”商标的使用,从而错误的适用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将“蒙羊康盛及图”与“蒙羊及双飞燕图形”商标认定为构成近似。
商标改变性使用看似无足轻重,实则不然,一旦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实则使用的是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
一方面,原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有被提起撤销的风险;另一方面,面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在商标维权中才发现,自己只能以未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不免有些尴尬。
在商标评审与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商标改变性使用中“显著性”要素、“知名度”要素、法条适用顺位的理解不到位,裁判者往往更容易偏向一些大企业,这样对于合法经营的小企业来讲,未免有失不公。
我们认为,裁判者更应当秉持中立的态度,让市场的归市场,让法律的归法律。
以上就是商标改变性使用中不容忽视的因素,日常商标注册,总觉得流程很复杂,拒绝忙碌奔波,低效耗时,想省心省力那就交给汇桔网,商标服务进度实时同步官方系统,可在线查询商标,商标标准注册,约13个月即可领取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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